1.范圍
本導則規(guī)定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的基本要求。
本導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從業(yè)單位)。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文通過在本導則的引用而成為本導則的條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導則,同時,鼓勵根據本導則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導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危險化學品名錄》
《劇毒化學品目錄》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guī)范》(GB16483)
《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16)
《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160)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
《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183)
《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tǒng)計標準》(GB6721)
3定義
3.1化學品
指各種化學元素、由元素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無論是天然的或人造的。
3.2危險化學品
指化學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對人員、設施、環(huán)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
3.3事故
指人類在進行有目的的活動過程中,發(fā)生了違背人意愿的且表現出不利于實現目的的現象。
3.4危險化學品事故
指由一種或數種危險化學品或其能量意外釋放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環(huán)境污染事故。
3.5直接經濟損失
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3.6間接經濟損失
指因事故導致產值減少、資源破壞和受到事故影響而造成其他損失的價值。
3.7應急救援
指在發(fā)生事故時,采取的消除、減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惡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損失的措施。
3.8重大危險源
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3.9危險目標
指因危險性質、數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險化學品所在場所或設施。
3.10預案
指事先預測危險源、危險目標可能發(fā)生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充分考慮現有物質、人員及危險源的具體條件,使事故發(fā)生時能及時、有效地統(tǒng)籌指導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3.11分類
指對因危險化學品種類不同或同一種危險化學品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而劃分的類別。
3.12分級
指對同一類別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程度而劃分的級別。
4.編制要求
4.1分類、分級制定預案;
4.2上一級預案的編制應以審定的下一級預案為基礎;
4.3編制單位根據本導則及單位實際情況,確定預案編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