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陳某是某公司職工,2017年9月13日早上,騎自行車上班途中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導致腰部受傷,于是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后,于2018年2月21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送達陳某。陳某不服該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律師說法】
記者采訪了廣東港宏律師事務所鄭賢春律師、盧垠昊律師,兩位分析認為本案焦點是:陳某在上班途中自己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首先,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而本案中,陳某并不符合該條規(guī)定第六款的情形,故其不被認定為工傷。法院生效判決也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申請認定工傷的,申請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且認定書中受傷職工承擔的事故責任為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這樣才可以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