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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30日,某餐飲公司外賣兼職送餐員王某駕駛摩托車外出并按慣例打開手機軟件接受派單,接受派單后,在前往商家的路上與一機動車相撞受傷。公司認為,這名外賣員不屬于公司的正式員工,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不能進行工傷補償。那么,王某能夠認定為工傷,要求公司進行經(jīng)濟補償嗎?
遼寧常法律師事務所賈祖奡律師解答: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王某自開機接入公司系統(tǒng)處于隨時接受派單開始,即進入工作狀態(tài),王某受傷時屬于工作時間,應認定為工傷。
此外,盡管王某屬于兼職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根據(jù)王某的工服,手機后臺系統(tǒng),可以證實王某與公司的的勞動關系。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了,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同時就業(yè)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fā)生工傷,由支農(nóng)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 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賈祖奡律師補充: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谑鍡l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員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yè)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fā)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