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歌舞廳、夜總會、游藝廳等公共娛樂場所和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應當設在地上1至3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樓層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高層建筑內賓館、餐飲場所的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必須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高層建筑內賓館、餐飲場所的經(jīng)營者至少每季度對廚房煙道、燃氣管道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保養(yǎng)。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滅火救援預案的演練,熟悉高層建筑滅火救援的內外環(huán)境,并不斷完善預案。
第三十八條 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對管理的高層建筑逐棟制定并落實火災預防、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方案,其主要內容是:
(一)高層建筑的基本情況;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ㄈ┕灿孟涝O施的維護保養(yǎng);
?。ㄋ模┓阑鹧膊楹突馂碾[患整改;
(五)消防宣傳教育;
(六)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ㄆ撸┐_定滅火行動、通信聯(lián)絡、疏散引導、防火救護等人員分工;
(八)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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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ㄊ┩ㄐ怕?lián)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九條 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演練后及時修改完善方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指導和監(jiān)督火災預防、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落實。
第四十條 高層建筑管理人應當開展防火巡查、檢查。
高層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重點單位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組織每日防火巡查。
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yè)結束時應當對營業(yè)現(xiàn)場進行檢查。
高層建筑內的醫(yī)院、養(yǎng)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還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第四十一條 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人員必須經(jīng)消防專業(yè)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四十二條 對存在火災隱患的高層建筑,業(yè)主、使用人和高層建筑管理人必須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檢查發(fā)現(xiàn)的影響高層建筑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整改,并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或個人,及時向社會公告,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四條 高層建筑的賓館客房內應當配備移動照明燈具、防煙面罩等輔助人員逃生裝備及使用說明。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配備救生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