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qū)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內蒙古自治區(qū)檔案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檔案,是指在重大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音像、電子文件、實物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是指下列活動:
?。ㄒ唬┰谧灾螀^(qū)內召開的國家級重要會議;
?。ǘh和國家領導人在自治區(qū)內的公務活動;
(三)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等高級政界人士和境外知名人士、友好團體在自治區(qū)的考察、訪問等重要外事活動;
?。ㄋ模┳灾螀^(qū)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召開的重要會議;
(五)上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主要負責人以及知名學者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參加的重要會議、考察、調查研究和工作指導等活動;
?。┳灾螀^(qū)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主要負責人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公務活動;
(七)本行政區(qū)域內舉辦或者承辦的重大經濟、社會、文化、體育、民族、宗教活動;
?。ò耍┍拘姓^(qū)域內嚴重自然災害和重大責任事故搶救處置活動;
?。ň牛┍拘姓^(qū)域內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第五條 重大活動檔案管理遵循統(tǒng)一協(xié)調、加強督導、各負其責、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xié)調解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建立健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重大活動的工作機制,保障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
第八條 重大活動的舉辦、承辦單位在制定重大活動實施計劃時,應當同時制定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方案,明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人員,制定并落實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保證重大活動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tǒng)與安全。
第九條 重大活動的舉辦、承辦單位負責重大活動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
第十條 重大活動的舉辦、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編制重大活動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
重大活動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包括:
(一)報告、方案、計劃、日程安排、領導講話、題詞、簡報、宣傳報道、總結、紀念冊等各種紙質、電子文件;
?。ǘ╀浺魩А浵駧?、照片、光盤、膠片等材料;
?。ㄈ┚哂屑o念意義的憑證性和標志性實物,包括活動標志、證件、證書、獎杯、獎狀、獎章、錦旗等;
(四)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材料。
重大活動檔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重大活動由指定的新聞媒體進行錄像、錄音、拍攝照片的,新聞媒體應當在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重大活動的舉辦、承辦單位移交一套原素材音像檔案。
第十二條 重大活動檔案的歸屬與移交:
(一)重大活動由一個單位舉辦、承辦的,重大活動檔案歸入本單位檔案全宗,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ǘ┲卮蠡顒佑蓛蓚€以上單位聯(lián)合舉辦、承辦的,重大活動檔案歸入牽頭單位檔案全宗,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參加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本單位在重大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牽頭單位移交重大活動檔案,將相應的復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副本歸檔;
(三)重大活動設立臨時機構的,臨時機構負責收集、整理重大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或者臨時機構撤銷時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檔案。
第十三條 保管重大活動檔案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檔案安全。
第十四條 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歸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重大活動檔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管理。
未經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向國家綜合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轉讓、贈送重大活動檔案,不得私自攜運出境。
上述其他組織和個人因保管條件等其他原因不利于重大活動檔案安全保管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代為保管、收購、征購等措施,確保檔案完整與安全。
第十五條 鼓勵其他組織和個人向國家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重大活動檔案。捐贈、寄存者對所捐贈、寄存檔案擁有優(yōu)先利用權。
國家綜合檔案館提供利用寄存的重大活動檔案時,必須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十六條 重大活動的舉辦、承辦單位及保存重大活動檔案的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重大活動檔案專題目錄,運用現(xiàn)代化管理技術,做好重大活動檔案的開發(fā)利用。
第十七條 在重大活動檔案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ㄒ唬┲卮蠡顒优e辦、承辦單位不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督、指導,并造成重大活動檔案資料損失的;
(二)重大活動期間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檔案收集、整理工作的;
?。ㄈ┪窗凑找?guī)定移交重大活動檔案或者檔案移交不完整的;
?。ㄋ模┢渌`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并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同時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shù)量,依法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重大活動檔案的;
?。ǘ┥米蕴峁⒊?、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重大活動檔案的;
(三)非法買賣重大活動檔案的;
(四)攜運禁止出境的重大活動檔案及其復制件出境的;
(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