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jù)有關安全生產(chǎn)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并對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第十條 建設項目設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細則第四、五、六條規(guī)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ㄔO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一式3份,電子版1份);
?。ǘ┙ㄔO(規(guī)劃)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建設項目規(guī)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ㄈ┙ㄔO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ㄋ模┙ㄔO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ㄎ澹┕ど绦姓芾聿块T頒發(fā)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建設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建設單位可不提交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但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有關內(nèi)容應在安全評價報告中加以論證,作為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依據(jù)。
第十一條 對受理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機構組織成立專家組,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專家組認為必要時(如建設項目危險性較大或采用新的工藝技術),應當進行實地核查或到技術提供方進行現(xiàn)場核查。
負責審查的人員及專家應當對建設項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提出書面的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對負責審查人員及專家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審查決定,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20個工作日內(nèi)不能做出決定的,經(jīng)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設立申請文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ㄒ唬┙ㄔO項目涉及危險、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識的;
?。ǘ┙ㄔO項目涉及危險、有害程度分析、判斷不準確的;
?。ㄈ┪催M行安全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的;
?。ㄋ模┲饕夹g、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未確定的;
?。ㄎ澹┌踩O施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chǎn)標準要求的;
?。┪催x擇相應資質(zhì)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ㄆ撸┨峁┨摷傥募①Y料的。
第十三條 對安全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經(jīng)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變更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已經(jīng)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變更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ㄒ唬┙ㄔO項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發(fā)生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ㄈ┳兏饕b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ㄋ模┳兏a(chǎn)工藝、技術或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五)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shù)量超出原審查范圍的。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zhì)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jù)有關安全生產(chǎn)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包括下列內(nèi)容:
?。ㄒ唬┙ㄔO項目概況;
?。ǘ┙ㄔO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ㄈ┙ㄔO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四)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ㄎ澹┛赡艹霈F(xiàn)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踩芾頇C構的設置及安全管理人員配備;
(七)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ò耍┙Y論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