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實施《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通知
發(fā) 文 號:勞人鍋[1983]4號
發(fā)布單位:勞人鍋[1983]4號
式和尺寸見附錄第4條。
第58條 管子對接焊接接頭的面彎試樣應從檢查試件上切取,數量為一個。
取樣的部位和試樣尺寸見附錄第3條、第5條。
第59條 彎曲試驗按GB232《金屬冷、熱彎曲試驗法》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試樣的焊縫中心線需對準彎軸中心。規(guī)定的試樣彎曲角度見表4-2。
表4-2(略)
彎曲試樣冷彎到表4-2角度后,其拉伸面上有長度大于1.5mm的橫向(即沿試樣寬度方向)裂紋或缺陷,或長度大于3mm的縱向(即沿試樣長度方向)裂紋或缺陷,為不合格。試樣的四棱開裂不計。
第60條 機械性能試驗有某項不合格時,應從原焊制的檢查試件中,對不合格項目取雙倍試樣復試,或將原檢查試件與產品熱處理一次后進行全面復試。若復試合格,則此項試驗仍為合格;若復試不合格,則此項試驗代表的焊接接頭為不合格。
六、水壓試驗
第61條 受壓焊件的水壓試驗應在無損探傷和熱處理后進行。
單個鍋筒和在制造單位組合好的焊制鍋爐,應按照本規(guī)程第122條和第123條的規(guī)定,在制造單位進行水壓試驗;集箱及其類似元件,應以元件工作壓力的1.5倍進行水壓試驗,并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分鐘。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及其它受壓管件,應逐根逐件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應為元件工作壓力的2倍,并在試驗壓力下保持10-20秒鐘。
水壓試驗時,在試驗壓力降到工作壓力后,用手錘輕敲焊縫附近進行檢查(在焊縫附近有鉚縫的不得錘擊)。
水壓試驗的結果,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124條的規(guī)定。
七、焊接接頭的返修
第62條 如果焊接接頭上有不允許的缺陷,應找出原因,制定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進行返修。補焊前,缺陷應徹底清除。補焊后,補焊區(qū)應做外觀和無損探傷檢查。要求焊后熱處理的元件,補焊后應做焊后熱處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得超過三次。
第五章 脹 接
第63條 在正式脹接前,應進行試脹工作,以檢查脹管器的質量和管材的脹接性能。在試脹工作中,要對試樣進行比較性檢查,檢查脹口部分是否有裂紋,脹接過渡部分是否有劇烈變化,喇叭口根部與管孔壁的結合狀態(tài)是否良好等,然后檢查管孔壁與管子外壁的接觸表面的印痕和嚙合狀況。根據檢查結果,確定合理的脹管率。
需在安裝現場進行脹接的鍋爐出廠時,鍋爐制造單位應提供適量的脹接試件。
第64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鍋爐設計圖紙和試脹結果制訂鍋爐管子和鍋筒、集箱等的脹接工藝規(guī)程。
脹管操作人員應經過培訓,嚴格按照脹接工藝規(guī)程進行脹管操作。
第65條 脹接管子的鍋筒和管板其厚度應不小于12mm。脹接管孔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9mm,且不小于管壁厚度的6倍。外徑大于102mm的管子不宜采用脹接。
第66條 脹接管子管端硬度若大于管板硬度時,或管子硬度HB大于170時,應進行退火處理,退火長度應不小于100mm。
第67條 脹管率一般控制在1-1.9%范圍內。脹管率可按下式計算:
d1-d2-g
H=───────────×100%
d3
式中: H--脹管率,%;
d1--脹完后的管子內徑,mm;
?。洌玻疵洉r的管子內徑,mm;
?。洌常疵洉r的管孔直徑,mm;
?。纾疵洉r管孔直徑與管子外徑之差,mm。
第68條 管端伸出量以6-12mm為宜。管端喇叭口的扳邊應與管子中心線成12°-15°角,并應伸入管孔內0-2mm。鍋殼鍋爐高溫側管端必須90°扳邊,使管邊與管板嚴密接觸。
第69條 脹接管端不應有起皮、皺紋、裂紋、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脹接過程中,應隨時檢查脹口的脹接質量,及時發(fā)現和消除缺陷。
第70條 為了計算脹管率和記錄脹接質量,施工單位應根據實際檢查和測量結果,作出脹接記錄。
第71條 脹接全部完畢后,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脹口的嚴密性和牢固性。
第六章 主要附件和儀表
一、安全閥
第72條 額定供熱量大于30×104kcal/h的鍋爐,至少應裝設兩個安全閥。額定供熱量小于和等于30×104kcal/h的鍋爐至少應裝設一個安全閥。
鍋爐上設有水封式安全裝置時,可不裝安全閥。
第73條 安全閥須鉛直地安裝,并盡可能裝在鍋筒、集箱的最高位置。
第74條 裝在鍋爐上的安全閥的數量及閥座內徑可參照下式計算:
Q
ndh=─────────
cp(i-i1)
式中:
?。睿踩y個數;
?。洌踩y閥座內徑,cm;
h--安全閥提升高度,cm;
?。眩仩t額定供熱量,kcal/h;
?。茫涷炏禂?,由安全閥制造廠提供的可靠數據或按下列數值選用:
當 h 1
─≤──時,C=135;
a 20
h 1
─≥──時,C=97;
a 12
h 1
─≥──時,C=70;
a 4
P--安全閥全開時,鍋爐允許的最大絕對壓力,kgf/cm2;
?。椋仩t最大允許壓力下的飽和蒸汽焓,kcal/kg;
?。椋保M入鍋爐的水焓,kcal/kg。
第75條 安全閥上必須有下列裝置:
(1)杠桿式安全閥要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
(2)彈簧式安全閥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隨便擰動調整螺絲的裝置;
(3)靜重式安全閥要有防止重片飛脫的裝置。
第76條 幾個安全閥如共同裝置在一個與鍋筒直接相連接的短管上,則短管的通路截面積應不小于所有安全閥截面積的1.25倍。
安全閥閥座內徑應不小于25mm。
第77條 安全閥應裝設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許裝置閥門。泄放管應直通安全地點,并有足夠的截面積和防凍措施,保證排泄暢通。
第78條 為防止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粘住,應定期對安全閥作手動或自動的排放試驗。
第79條 鍋爐上的安全閥應按制造廠的要求或按表6-1規(guī)定的壓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整定和校驗。安全閥經檢修后,也應按上述要求和規(guī)定進行整定。
表6-1(略)
安全閥經過校驗后,應加鎖或鉛封。嚴禁用加重物、移動重錘、將閥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閥起座壓力或使安全閥失效。
安全閥校驗后,起座壓力、回座壓力、閥芯提升高度等校驗結果,應記入鍋爐技術檔案。
第80條 安全閥出廠時,應有金屬銘牌,載明下列各項:
(1)安全閥型號;
(2)制造廠名和制造年月;
(3)提升高度(mm);
(4)閥座的內徑(mm);
(5)工作壓力(kgf/cm2);
(6)排量(kg/h)。
安全閥的排量,應由安全閥制造單位通過實驗確定。
二、壓力表
第81條 每臺鍋爐的進水閥出口和出水閥入口都應裝一個壓力表。
循環(huán)水泵的進水管和出水管上,也應裝壓力表。
第82條 選用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壓力表精確度不應低于2.5級;
(2)壓力表應根據工作壓力選用,壓力表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工作壓力的1.5-3.0倍,最好選用2倍;
(3)壓力表表盤大小應保證司爐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壓力指示值。壓力表的安裝位置距操作平臺不超過2m時,表盤公稱直徑應不小于100mm;當其間距為2-4m時,表盤公稱直徑應不小于150mm;當其間距超過4m時,表盤公稱直徑應不小于200mm。
第83條 壓力表的裝置、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壓力表裝用前應做校驗,并在刻度盤上劃紅線指出工作壓力,裝用后一般每半年至少校驗一次。壓力表校驗后應封印。
第84條 壓力表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裝置在便于觀察和沖洗的位置,并應防止受到高溫、冰凍和震動的影響;
(2)應有存水彎管。存水彎管用鋼管時,其內徑不應小于10mm,用銅管時,其內徑不應小于6mm。
壓力表和存水彎管之間應裝有旋塞,以便沖洗管路、卸換壓力表。
第85條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轉動后不能回到限止釘處;沒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離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規(guī)定允許誤差;
(2)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表內泄漏或指針跳動;
(5)其它影響壓力表準確的缺陷。
三、溫度測量儀表
第86條 在鍋爐進、出口均應裝置溫度計。溫度計應正確反映介質溫度,并應便于觀察。鍋爐出口應裝置超溫報警器。
額定供熱量大于和等于1200×104Kcal/h的鍋爐,安裝在鍋爐出水口的溫度測量儀表應是記錄式的。
在燃油鍋爐中還應裝置溫度測量儀表,以測量燃油溫度和空氣預熱器煙氣出口的煙溫。
第87條 有表盤的溫度測量儀表的量程應為正常溫度的1.5-2倍。
第88條 溫度測量儀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裝用后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
四、排污及放水裝置
第89條 鍋筒、每個回路下集箱的最低處,都應裝排污閥或放水閥;排污及放水閥宜采用閘閥、扇形閥或斜截止閥。閥的公稱通徑為20-65mm,臥式鍋殼鍋爐鍋筒上的排污閥的公稱通徑不得小于40mm。
第90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和等于120℃的鍋爐,排污管應裝兩個串聯的排污閥。
第91條 每臺鍋爐應裝獨立的排污及放水管,排污及放水管應盡量減少彎頭,保證排污及放水暢通并接到室外安全的地點。
幾臺鍋爐排污如合用一個總排污管,必須有妥善的安全措施。
第92條 鍋爐的排污閥(或放水閥)、排污管(或放水管)不允許用螺紋連接。
五、鍋爐的管道和附件
第93條 閥門都應裝置在便于操作的地點。
管道的截止閥門和調節(jié)閥門上,應有明顯的標記,指示水流動的方向和閥門的開關方向。
第94條 每臺鍋爐與熱水總管相連時,在其進水管和出水管上均應裝截止閥。
第95條 鍋爐的出水管一般應設在鍋爐最高處,并應配有集氣裝置。
出水管、鍋筒及每個回路的最高位置應裝有不小于Dg20的放氣閥。
第96條 在強制循環(huán)的供熱系統中,為防止循環(huán)水泵突然停止給水造成鍋爐的壓力和水溫急劇上升,在鍋爐出口與截止閥之間應裝一根內徑不小于50mm的泄放管,管子上應裝有泄放閥。
第七章 熱水系統及附屬設施
第97條 鍋爐的出口壓力不應小于最高出口熱水溫度加20℃相應的飽和壓力。
第98條 熱水系統應根據GBJ41《工業(yè)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必要的附屬設施。管道安裝應符合GBJ235《工業(yè)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金屬管道篇)的規(guī)定。
熱水循環(huán)系統必須有可靠的恒壓措施和保證循環(huán)水膨脹的裝置。
強制循環(huán)熱水系統至少應有兩臺循環(huán)水泵,在其中一臺停止運行時,其余水泵總流量應滿足最大循環(huán)水量的需要,并應有防止突然停泵后鍋爐超溫、爐水汽化和水擊的可靠措施。
第99條 鍋爐應裝自動補給水裝置,并在司爐(司泵)操作地點裝有手動控制補給水裝置。
第100條 熱水系統的小時泄漏量一般應不大于系統水容量的1%。
第101條 熱水系統的回水干管上,應裝設除污器,并應定期排污。
第八章 鍋爐房
第102條 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
鍋爐房不應直接設在聚集人多的房間(如浴室、教室、觀眾廳、商店、醫(yī)院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貼鄰或主要疏散出口的兩旁。
鍋爐房若與住宅相連或設在一般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層中,則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任何一臺鍋爐的(T-100)V≤5;(T--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V--鍋爐水容量,m3。)
(2)每臺鍋爐須有超溫報警連鎖保護裝置;
(3)維護和定期試驗每臺鍋爐的安全附件和連鎖保護裝置,以保證它們靈敏、準確、可靠;
(4)地下鍋爐房須有泄壓口和安全出口。
鍋爐房若與生產廠房相連(但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相連),則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任何一臺鍋爐的(T-100)V≤100;(T--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V--鍋爐水容量,m3。)
(2)鍋爐房與生產廠房用防火墻隔開。
第103條 鍋爐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和檢修;
(2)鍋爐房應有足夠的光線和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降溫和防凍措施;
(3)鍋爐房應防止積水;
(4)鍋爐房內地面應整無臺階;
(5)鍋爐房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采取其安措施,以防止受高溫損壞;
(6)鍋爐房內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應符合TJ36《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表4中“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要求。
第104條 鍋爐房應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額定供熱量不超過240×104Kcal/h的鍋爐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鍋爐房應采用輕型屋頂(一般不宜超過120kg/m2),否則應開設天窗,或在高出鍋爐的鍋爐房墻上開設玻璃窗,開窗面積至少應為全部鍋爐占地面積的10%。
第105條 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 。
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不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可以只開一個出口。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閂住。鍋爐房內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門應向鍋爐房內開。
第106條 在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鍋爐房應有備用的照明設備或工具。
第九章 使用管理
第107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對用煤粉、油、氣體作燃料的鍋爐,還應制訂防爆、防火、防毒細則),并保證貫徹執(zhí)行。具有自動控制系統的鍋爐,還應建立巡回監(jiān)視檢查和定期對自動儀表進行校驗檢修的制度。
企業(yè)主管部門應根據本系統鍋爐設備的情況,制訂有關的鍋爐管理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搞好維護保養(yǎng)、定期檢修等工作。
第108條 司爐人員應熟悉與運行鍋爐有關的熱水循環(huán)系統,搞好安全運行。
鍋爐房主管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任何領導不得強迫司爐違章作業(yè)。
第109條 鍋爐運行時,值班人員應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不得做與崗位無關的事。鍋爐壓火以后,應保證鍋爐水溫不回升。
第110條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因循環(huán)不良造成爐水汽化,或鍋爐出口熱水溫度上升到與出口壓力下相應飽和溫度的差小于20℃;
(2)爐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
(3)循環(huán)泵或補給水泵全部失效;
(4)壓力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5)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6)補給水泵不斷補水,鍋爐壓力仍然繼續(xù)下降;
(7)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8)其它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第111條 鍋爐投入運行時,應先開動循環(huán)水泵,等供熱系統循環(huán)水循環(huán)后才能提高爐溫。停爐時,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鍋爐出口水溫降到50℃以下時才能停泵。
第112條 嚴禁在有壓力或爐水溫度較高的情況下,修理鍋爐受壓元件,以防止熱水噴出傷人。
第113條 在進入鍋筒內部工作前,必須用能指示出隔斷位置的強度足夠的金屬堵板將連接其它運行鍋爐的熱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并且還須將鍋筒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開,使空氣對流一定時間。在鍋筒內進行工作時,鍋筒外應有人監(jiān)護。
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必須進行通風等防毒、防火、防爆措施,并將與總煙道或其它運行鍋爐的煙道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
在鍋筒和潮濕的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在比較干燥的煙道內,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114條 對備用或停用的鍋爐,必須采取防腐措施,做好保養(yǎng)工作。
第115條 為了延長鍋爐使用壽命,節(jié)約燃料,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蝕而引起鍋爐部件損壞或發(fā)生事故,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工作。
第116條 鍋爐的水質應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水處理措施和管理制度。新安裝的鍋爐的水處理方法,由設計單位征求使用單位的意見后確定。
第117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認真執(zhí)行排污制度。鍋爐在高負荷運行時,不允許進行排污。當爐水溫度降到100℃以下時,才能進行排污。
第十章 檢驗
第118條 運行鍋爐的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定期停爐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運行的鍋爐應每年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第119條 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1)新裝、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時;
(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3)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tài)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第120條 定期停爐檢驗的重點如下:
(1)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鍋爐受壓元件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