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國家商檢局
關于執(zhí)行《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85)交海字1318號
各有關單位:
《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辦法》已公布,于1985年7月1日起實施?,F(xiàn)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包裝性能鑒定證書的過渡問題,1985年6月30日以前生產的包裝容器,其性能鑒定已按照《港口危險貨物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海洋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檢查暫行規(guī)定》,由生產廠技術部門檢驗出具的檢驗證明書,可繼續(xù)使用至該證明書有效期滿為止。
二、關于包裝使用鑒定問題,危險貨物生產廠要按向商檢機構申請辦理使用鑒定;對出口經營部門6月30日以前庫存的危險貨物,可由當?shù)馗劭凇⑸虣z機構和出口經營部門共同商定鑒定辦法,港口原則上應從1985年10月1日起統(tǒng)一查驗商檢機構的使用鑒定證書。
三、關于壓力容器和放射性物質的檢驗問題,壓力容器必須由國家指定的生產廠生產,并持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出具的安全證明。放射性物質的包裝應持有主管部門檢驗出具的放射性貨物劑量檢查證明書。
特此通知。
198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