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材料???????? 第十八條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及焊條、焊絲、焊劑等應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部標準的規(guī)定。材料制造廠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并提供質量證明書。金屬材料、焊縫金屬及承壓鑄件在使用條件下應具有規(guī)定的強度、韌性和延伸率并具有良好的抗腐蝕性。
???????? 鋼制鍋爐受壓元件修理用的鋼板、鋼管和焊接材料應與所修部位原來的材料牌號相同或類似。
???????? 第十九條用于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應按如下規(guī)定選用:
(1)鋼板
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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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的種類 | 鋼 號 | 技術標準 | 適用的工作壓力范圍MPa |
? ? 碳 素 鋼? | Q235-A① Q235-B① Q235-C① | GB3274 | ≤1.0 |
15①,20① | GB711 | ≤1.0 |
20R① | GB6654 | ≤1.25 |
20g | GB713 | ≤5.9 |
低 合 金 鋼 | 12Mng 16Mng | GB713 | ≤5.9 |
16MnR② | GB6654 | ≤1.25 |
注:①限用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
②應補做時效沖 擊試驗合格。
(2)鋼管
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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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 的 種 類? | 鋼 號 | 技術標準 ? | 適 用范 圍 |
用途 | 工作壓力MPa |
碳 ? 素 ? 鋼? | 10,20 | GB8163? | 受熱面管子 | ≤1.0? |
集箱、管道 |
10,20? | GB3087? | 受熱面管子 | ≤5.9? |
集箱、管道 |
20G? | GB5310? | 受熱面管子 | 不限? |
集箱、管道 |
注:GB8163中10,20鋼限用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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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鍛件
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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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 的 種 類? | 鋼 號? | 技術標準? | 適 用范 圍 |
用途 | 工作壓力MPa |
碳 素 鋼 | Q235-A Q235-B | GB700 | 集箱端蓋、法蘭盤、手孔蓋? | ≤2.5 |
10,20 | GB699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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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鑄鋼件
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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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的種類 | 鋼 號 | 技術標準 | 適用的公稱壓力范圍 MPa |
碳素鋼? | ZG200-400 | GB5676 | ≤6.3 |
ZG230-450 | GB979 | 不限 |
注:空心受壓鑄鋼件按GB1048規(guī)定進行水壓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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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鑄鐵件
表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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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鐵 名稱? | 牌 號? | 技術標準? | 適 用范 圍 |
公稱通徑mm | 工作壓力MPa |
灰口 鑄鐵 | 不低于 HT150 | GB9439? | <300 | ≤0.8 |
<200 | ≤125 |
可 鍛 鑄 鐵 | KTH300-06 KTH330-08 KTH350-10 KTH370-12 | GB9440 | <100 | ≤1.6 |
球墨 鑄鐵 | QT400-17 QT420-10 | GB1348 | <100 | ≤2.5 |
注:①不得用灰口鑄鐵制造排污閥、放水閥和排污彎管。
②鍋爐額定出水壓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方形鑄鐵省煤器管和彎頭允許采用牌號不低于HT150的灰
口鑄鐵按JB2192制造。鍋爐額定出水壓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 方形鑄鐵省煤器管和彎頭允許采用牌
號不低于HT200的灰口鑄鐵按JB2192制造。在制造廠內,應對省煤器上使用的鑄鐵部分進行水壓試驗,
其壓力應等于鍋爐額 定出水壓力的2.5倍。
③受壓鑄鐵件除技術條件有專門規(guī)定外不準補焊。鑄鐵件的偏心不得超過圖樣上規(guī)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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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緊 固 零 件
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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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 的 種 類 | 鋼 號? | 技術標準? | 適用范圍 |
用途 | 工作壓力MPa |
? 碳 ? 素 ? 鋼 ? ? | Q235-A·F Q235-B·F | GB700? | 雙頭螺栓、螺栓 | ≤1.25? |
螺 母 |
Q235-A Q235-B | GB700? | 雙頭螺栓、螺栓 | ≤1.6? |
螺 母 |
25? | GB699? | 雙頭螺栓、螺栓 | 不限? |
螺 母 |
35? | GB699? | 雙頭螺栓、螺栓 | 不限? |
螺 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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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拉撐件
???????? 鍋爐拉撐件使用的鋼材必須為鎮(zhèn)靜鋼,且應符合GB715的規(guī)定或者GB699中20鋼的規(guī)定。板拉撐件應采用表3-1中的鋼。
???????? (8)焊條、焊絲和焊劑
???????? 焊接受壓元件使用的焊條應符合GB5117、GB5118、GB983的規(guī)定,焊絲應符合GB1300的規(guī)定,碳素鋼埋弧焊用焊劑應符合GB5293的規(guī)定。
???????? 第二十條鍋爐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須經材料代用單位的技術部門(包括設計和工藝部門)同意。
???????? 若采用沒有列入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部標準的鋼材代用時,代用單位應提出技術依據(jù)報豎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熱面管子除外)。
???????? (3)代用的鋼管名義外徑不同于原來的鋼管名義外徑。
???????? 第二十一條鍋爐受壓元件采用國外鋼材,應符合以下要求:
???????? (1)鋼號應是國外鍋爐用鋼標準所列的鋼號或者化學成份、力學性能、焊接性能與國內允許用于鍋爐的鋼材相類似,并列入國外其他鋼材標準的鋼號。
???????? (2)應按訂貨合同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條件進行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 (3)首次使用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和成型工藝試驗,滿足技術要求后才能作用。
???????? (4)應采用該鋼材的技術標準或技術條件所規(guī)定的性能數(shù)據(jù)進行鍋爐強度計算。
???????? (5)采用未列入標準的鋼材或已列入標準的電阻焊鍋爐管,應經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
???????? 國內鋼廠若生產國外鋼號的鋼材,須事先征得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和冶金部的同意,應完全按照該鋼號國外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生產和驗收,批量生產前應通過技術鑒定。
???????? 第二十二條鍋爐制造、安裝和修理單位必須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鍋爐受壓元件用的鋼材應有標記。用于受壓元件的鋼板切割下料前,必須作標記移植,且便于識別。
???????? 第二十三條對于鍋爐受壓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存放、烘干、發(fā)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四章 鋼制鍋爐的結構
???????? 第二十四條鋼制鍋爐的結構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1)設計時必須考慮結構各部分在運行時的熱膨脹;
???????? (2)鍋爐各部分受熱面應得到可靠的冷卻并防止汽化,爐膛內各受熱面管的外徑應大于38mm;
???????? (3)鍋爐各受壓部件應有足夠的強度。受壓元、部件結構的形式、開孔和焊縫的布置應盡量避免或減小復合應力和應力集中;
???????? (4)鍋爐必須裝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設施;
???????? (5)鍋爐的排污結構應利于排污;
???????? (6)鍋爐的爐膛結構應有足夠的承壓能力和可靠的防爆措施,并應有良好的密封性;
???????? (7)鍋爐承重結構在承受設計載荷時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wěn)定性及防腐蝕性;
???????? (8)鍋爐結構應便于安裝、運行操作、檢修和清洗內外部。
???????? 第二十五條鍋爐受熱面有并聯(lián)回路時,應合理地分配水流量,盡量減小各回路之間的出水溫差。
???????? 第二十六條對于鍋殼式臥式外燃鍋爐,設計、制造單位必須采取技術措施解決管板裂紋或泄漏及鍋殼鼓包等問題。
???????? 第二十七條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應避免直接與火焰接觸。
???????? 第二十八條為防止燃油鍋爐尾部發(fā)生二次燃燒,應裝設可靠的吹灰及滅火裝置。
???????? 第二十九條一切不作為受熱面的元件,由于冷卻不夠,壁溫超過該元件所用材料的許用溫度時,應予絕熱。
???????? 第三十條鍋爐主要受壓元件的主焊縫(鍋筒、爐膽和集箱的縱向和環(huán)向焊縫,封頭、管板、下腳圈的拼接焊縫等)應采用全焊透的對接焊接。
???????? 第三十一條外徑大于或等于108mm的下降管與集箱連接時,應在管端或集箱上開坡口,以利焊透。
???????? 第三十二條鍋筒和爐膽上相鄰筒節(jié)的縱向焊縫,以及封頭、管板、爐膽頂或下腳圈的拼接焊縫與相鄰筒節(jié)的縱向焊縫,都不應彼此相連,其焊縫中心線間外圓弧長至少應為較厚鋼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 第三十三條扳邊的元件(如封頭、爐膽頂?shù)龋﹫A筒形元件對接焊接時,扳邊彎曲起點至焊縫中心線的距離(L)應符合表4-1的規(guī)定。
表4-1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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扳邊元件的壁厚S | 距離L |
S≤10 | ≥25 |
10<S≤20 | ≥S+15 |
20<S≤30 | ≥S/2+25 |
對于球形封頭,可取L=0
???????? 第三十四條受熱面管子以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對接焊縫不應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彎曲部分(盤旋管除外)。
???????? 受熱面管子直段上的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至管子彎曲起點或鍋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50mm。鍋爐范圍內管道的直段上,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至管道彎曲起點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管道的外徑。
????????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可采用沖壓彎頭,對接焊縫可布置在彎曲起點。
???????? 鍋爐受熱面管子直段上,對接焊縫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
???????? 第三十五條在受壓元件主要焊縫上及其鄰近區(qū)域應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時,焊接零件的焊縫可穿過主要焊縫,而不要在焊縫上及其鄰近區(qū)域終止,以避免這些部位發(fā)生應力集中。
???????? 第三十六條鍋筒內的拉撐件不得采用拼接。
???????? 第三十七條鍋筒縱縫兩邊的鋼板中心線應對齊。鍋筒環(huán)縫兩邊的鋼板最好中心線對齊,也允許一側的邊緣對齊。
???????? 厚度不同的鋼板對接時,兩側中任何一側的名義邊緣偏差值若超過第54條規(guī)定的邊緣偏差值,則厚板的邊緣須削至與薄板邊緣平齊,削出的斜面應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時,焊縫的寬度可包含在斜面內,見圖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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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受壓元件上管孔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 (1)脹接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脹接管孔中心與焊縫邊緣及管板扳邊起點的距離不應小于0.8d(d為管孔直徑),且不小于0.5d+12mm。
???????? (2)焊接管孔應盡量避免開在焊縫上,并避免管孔焊縫與相鄰焊縫的熱影響區(qū)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時,在管孔周圍60mm(若管孔直徑大于60mm,則取孔徑值)范圍內的焊縫經射線探傷合格(標準按本規(guī)程第64條),并且焊縫在管孔邊緣上不存在夾渣,方可在焊縫上及其附近開孔。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焊縫上的管接頭在焊接后應進行消除應力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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