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巷道上段的過卷距離,應根據巷道的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并有1.5倍的安全系數(shù)。
(2)在傾斜井巷內是否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的防護裝置。
(3)在各車場是否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qū)段的阻車器。
(4)在上部平車場入口是否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5)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是否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6)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1列車長度的地點,是否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xù)往下跑車的擋車欄。是否在傾斜井巷下把鉤起坡點以上安設擋車梯或門式擋車裝置。
(7)擋車裝置是否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是否是常開狀態(tài),并可靠地鎖住。
(8)跑車防護裝置是否完好、靈敏、可靠、固定牢固。
(9)跑車防護裝置是否按要求進行檢查、維護、試驗和記錄。
(10)采用無極繩連續(xù)牽引車,繩牽引卡軌車系統(tǒng)的井巷,當井巷坡度大于10°、長度大于200m時,應在井巷下部設置常閉式或常開式防跑車防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