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領導,關于應急預案中生產安全事故風險評估報告分析出來的多種事故風險類型,如機械、車輛、觸電、灼燙、物體打擊等十余種,舉例:像灼燙只有一個罐體表面溫度過高,且已經采取張貼警示標識等安全防護措施,經過分析以后判定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極低,那么可以只納入到綜合應急預案嗎,發(fā)生事故后采取綜合應急預案內的處置措施進行處置,不在單獨編制專項或者現場處置方案。
已電話溝通解答。您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十二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guī)模和可能發(fā)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貴單位應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guī)、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在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編制應急預案即可。如地方另有規(guī)定的請參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