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22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評審人員與所評審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GBT 29639-2020第4.8.3 評審表決不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應修改完善后按評審程序重新組織專家評審,生產經營單位應寫出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的修改情況說明,并經專家組組長簽。請問1,能否用注安師、評價師代替專家?2、哪些情況視為有利害關系?
已電話溝通解答。您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二十二條提到的“專家”是指從事安全生產或應急管理領域工作的,熟悉所評審企業(yè)行業(yè)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工作特點的,具備豐富的安全生產或應急救援方面專業(yè)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貴單位應結合行業(yè)實際參考地方有關規(guī)定聘請專家參與預案評審。 實施評審人員回避制度,是為了確保預案評審過程的客觀、公正。原則上,評審人員與所評審單位存在一定關系,可能影響預案評審的客觀、公正性的情況,可視為有利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