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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安全工程師是否可以代替交通或住建部門安全管理人員B證或C證
您好!感謝您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的關注!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您描述的問題建議咨詢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