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fā)〔2024〕5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相應牽頭部門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這是否意味這省、市、縣級專項應急預案正式印發(fā)后,不必向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省、市、縣級專項應急預案是本級人民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fā)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方案,不需要向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