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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洞口、臨邊防護設施的管理,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chǎn),特規(guī)定如下:
一、項目部在施工過程中,凡是碰到需要拆除的洞口、臨邊等安全防護設施,都必須由班組長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由項目部施工管理部門核實上報項目生產(chǎn)副經(jīng)理。
二、對拆除洞口、臨邊或拆除危險性較大的必須做好加固等安全防護措施。
三、拆除時要按照申請表填寫的范圍及數(shù)量,不得隨意增加。
四、洞口、臨邊設施的拆除必須由項目部副經(jīng)理審批,同意后可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