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認真貫徹執(zhí)行勞動保護政策、法令、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的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對本分公司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二) 負責組織編制本分公司的安全措施計劃,定期召開安全會議。
(三) 發(fā)生一般輕商事故,按照“四部放過”的原則組織調查處理,追查有關責任者并研究處理意見,制定防范措施,上報集團公司。
(四) 對本單位發(fā)生的重傷、死亡和重大未遂事故,應立即上報。并負責保護好現場。參加調查,研究處理意見,制定防范措施。
(五) 必須保證安全措施開支計劃的落實,不斷更新完善安全生產措施。
(六) 保證安全機構的落實,責任落實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