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責任單位: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站
責 任 人:承辦人(A、B)、總工程師、站長
二、權力行使依據
(一)《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第129號令) 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tǒng)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二)(齊編發(fā)[1991]110號文件)市房屋安全鑒定站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危房管理和鑒定的政策、法規(guī)以及頒發(fā)《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對所轄范圍內的各種所有制危險房屋進行注冊登記,跟蹤管理,開展鑒定業(yè)務,評定完損等級;對鑒定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組織房屋安全鑒定的科學研究等。”
(三)(齊編發(fā)[2007]74號文件)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站相應增加如下職能:“負責對既有房屋建筑物裝飾裝修前的建筑結構進行安全鑒定;負責對既有公共場所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方案進行安全性鑒定。”
三、鑒定范圍、標準
(一)鑒定范圍
齊齊哈爾市轄區(qū)內各種產權、各種用途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在鑒定范圍之內。
1.遭受自然災害損害的房屋;
2.遭受爆炸、火災破壞或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
3.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
4.拆改房屋承重構件或加大原設計荷載的房屋;
5.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鋪設地下管線對周邊相鄰房屋的影響;
6.必須保證使用安全的公共場所;
7.已達到或超過同類房屋設計使用年限而需繼續(xù)使用的房屋;
8.司法鑒定;
9.其他需要安全鑒定的房屋。
(二)鑒定標準
1.《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
2.《工業(y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2008;
3.《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
4.相關現行技術規(guī)范。
四、所需材料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包括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轉讓合同;
(二)委托人填寫《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由司法機關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書》;
(三)委托人提供房屋設計圖紙、施工內業(yè)資料、房屋修繕資料。
五、受理
1.調查房屋概況及房屋使用情況;
2.查閱工程圖紙及相關內業(yè)資料;
3.現場初步勘察;
4.根據技術規(guī)范和鑒定操作規(guī)程,現場詳細勘察及現場檢測;
5.根據圖紙、相關內業(yè)資料及檢測報告進行結構受力分析、結構計算;
6.根據詳勘情況、受力分析及結構計算匯總相關數據;
7.對照鑒定標準編寫、出具鑒定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六、審查與決定
(一)鑒定報告完成,機構技術負責人審核后組織參鑒人員會簽;
(二)機構負責人簽署審定意見;
(三)加蓋房屋安全管理鑒定站專用章后發(fā)鑒定文書。
七、辦理時限
在保證技術資料和檢測資料完整的前提下,鑒定時限為14個工作日,如有特殊情況,委托人需提出書面申請并協(xié)商確定完成鑒定期限。
八、公開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關材料示范文本在齊齊哈爾市政府門戶網站長期公布。鑒定結果在該網站上公告不少于7個工作日。
九、監(jiān)督檢查
執(zhí)行《齊齊哈爾市建設局關于執(zhí)行規(guī)范權力運行制度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
十、責任追究
執(zhí)行《齊齊哈爾市建設局關于違反規(guī)范權力運行制度責任追究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