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大安全工作的執(zhí)行力度,明確獎懲標準,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各部門負責人。
第三條 安全獎勵規(guī)定。公司每季度對各單位進行一次安全檢查(重大節(jié)假日和大型活動另行安排),嚴格進行評分排名次,全年總分獲得第一名的單位,獎勵5000元,第二名獎3000元,第三名獎1000元。
第四條 安全生產出現重大事故(按國家規(guī)定事故類型劃分標準),每起扣責任人年薪10%;一般事故損失在1萬元-5萬元的,一次扣責任人年薪2%;損失在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扣責任人年薪3%。造成重大事故的,按比例賠償經濟損失,免除單位職務,三年內不再啟用;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除承擔事故經濟損失外,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違犯消防管理制度,處罰如下。
(一)在生產區(qū)內吸煙,每人每次罰款100元;禁煙區(qū)內發(fā)現煙頭的處罰責任人50元/每個;
(二)未經安全保衛(wèi)科批準,在禁火區(qū)內動火,每處罰款100元;
(三)挪用、損壞消防器材設施,每處罰款100元,并負責賠償損失;
(四)私拉亂接電線,每處罰款100元;
(五)車間、工廠、辦公樓、倉庫等未做到人走燈滅,每處罰款20元;
(六)違反高危區(qū)安全管理規(guī)定,罰款50元;
(七)堵塞消防通道,每處罰款50元;
(八)燃料廢棄物不按規(guī)定的位置放置,每處罰款100元;
第六條 違反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處罰如下:
(一)違規(guī)申報、采購危險化學物品,處罰責任人100元;
(二)違規(guī)裝運、儲存危險化學物品,處罰責任人100元,有造成經濟損失的負責全部賠償造成重大事故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管理不善,導致危險化學物品流失,處罰責任人100元,有造成經濟損失的負責全部賠償,造成重大事故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違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人賠償10%-100%的經濟損失;單位一把手及相關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賠償10%-50%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 違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定造成重大事故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辦公室。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