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監(jiān)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礦生產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在本礦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事故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和完善,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快速、協(xié)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調度室為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報告的同時匯報礦領導及安全科等有關業(yè)務部門。
第五條事故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已經發(fā)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
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第六條事故信息報告時限
發(fā)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河南分公司及登封市煤炭局,隨后補報文字報告。
發(fā)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在匯報河南分公司及登封市煤炭局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將事故信息首先用電話快報的方式報告省煤監(jiān)局,隨后補報文字報告。
發(fā)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規(guī)定報告的同時,必須立即報告省煤監(jiān)局,同時向登封市礦山救護大隊匯報,請求救援。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對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
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的,應當按規(guī)定及時續(xù)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xù)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xù)報2次。續(xù)報工作直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第七條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企業(yè)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xiàn)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企業(yè)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人數)
第八條事故信息處置
調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應急響應,立即向礦長及領導班子成員匯報,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同時通知安監(jiān)科,由調度室和安監(jiān)科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蹤、處置、督導等工作。
第九條事故責任分析
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管理缺陷的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2、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是指各級管理人員、礦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第十條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
按照《事故調查報告》做出具體的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科室和個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做出處理。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報告》下達后由安監(jiān)科按標準進行落實,罰款納入礦安全基金。
第十三條對于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安監(jiān)科負責跟蹤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