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設備安全、穩(wěn)定、經(jīng)濟運行,提高設備可用率,科學、合理、高效組織設備檢修工作,結合風電場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貫徹“預防為主、計劃檢修”的方針,運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堅持質量標準,嚴格控制工期,努力做到“應修必修、修必修好”。
第三條 安全生產部是檢修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檢修工作的計劃、組織、制定技術標準和驗收;并設立檢修臺賬。
第四條 風電場負責檢修工作的具體實施,并建立設備臺賬。
第五條 檢修計劃需經(jīng)總工程師審核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第二章 檢修時間規(guī)定
第六條 風力發(fā)電機組的檢修周期應依據(jù)設備制造廠家的《維護手冊》的規(guī)定執(zhí)行,分年檢和半年檢;變配電設備的檢修周期應依據(jù)設備檢修、預防性試驗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變配電設備和風機的年檢應安排在小風季節(jié)進行(每年的7-9月份),變配電設備檢修時間為3-5天,風機年檢2天/臺;風機的半年檢根據(jù)時間間隔選擇風速較小的時間進行,時間為1天/臺。
第三章 檢修計劃管理
第八條 安全生產部負責年度檢修計劃的編制。
計劃內容包括檢修項目的名稱、工作開始時間、工作進度計劃、工作內容、技術標準、安全措施、主要技術措施、人員安排、備品備件和特殊工器具等。
第十條 檢修項目應根據(jù)設備的維護手冊和有關檢修試驗規(guī)程,結合設備檢修周期內的運行情況、安反措計劃及現(xiàn)場人員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進行編制。
第十一條 每年9月31日之前,安全生產部提出下年度“檢修計劃”同風電場會審, 10月15日之前,報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二條 重新調整檢修項目、工作時間時,必須報請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檢修物資計劃
(一)檢修計劃中所列的大宗材料、特殊材料、備品備件、特種工器具,由風電場編制計劃,安全生產部組織供應。
(二)常規(guī)的消耗材料、備件由風電場編制計劃報安全生產部批準后自行購買。
(三)進口的備品備件應提前6個月編制計劃,由安全生產部購買。
(四)需要特殊加工的備件,安全生產部負責圖紙、資料的收集,根據(jù)具體要求加工。
(五)材料定額應根據(jù)歷次檢修的使用情況確定,減少浪費。
第五章 檢修計劃的實施
第十五條 編制檢修文件包,其包括檢修項目工藝卡(工序、工藝方法、工藝質量標準、施工記錄表單、驗收簽證)、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及組織措施。
第十六條 檢修人員應做好原始資料的收集,記錄設備的檢查、檢修情況。
第十七條 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使用的工器具、儀器儀表進行檢查和檢驗。
第十八條 根據(jù)檢修計劃,合理安排備品配件的到貨日期。
第十九條 對建筑物和構筑物,做好定期觀測和檢查,以及維護工作。
第二十條 檢修開工前準備:
(一)制訂施工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
(二)準備好檢修文件包。
(三)制定檢修計劃進度表。
(四)落實物資(包括備件、材料、安全用具、專用工具等)的準備和檢修施工場地布置;
(五)組織學習討論檢修計劃、項目進度、措施及質量要求,并做好特殊工作部署安排,明確驗收負責人。
(六)安全生產部應根據(jù)項目情況和現(xiàn)場人員情況,簽訂外包項目合同。
第十七條 檢修質量的三級驗收管理
(一)檢修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質量標準進行質量驗收。
(二)質量驗收分三級級進行,一級驗收由檢修負責人組織進行,二級驗收由風電場場長或安全員組織進行,三級驗收由安生部專工組織進行。
(三)停工待檢點必須經(jīng)三級級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
(四)驗收人員必須深入檢修現(xiàn)場,調查研究,隨時掌握檢修進度和情況,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認真負責地做好質量驗收工作;
第十八條 檢修的進度管理
(一)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之下,科學、合理安排檢修工期。
(二) 安全生產部要隨時掌握檢修工作的進展情況,對主線的工作進度跟蹤分析及時修正,控制檢修的進度。
(三)檢修期間發(fā)現(xiàn)重大設備問題,要立即向總工程師匯報并制定解決方案,如果該問題影響到檢修的工期時,要及時申請延期。
第六章 檢修總結
第十九條 在檢修后,對所有檢修設備的狀態(tài)進行跟蹤,并對設備發(fā)生的問題、原因進行分析,總結經(jīng)驗。
第二十條 現(xiàn)場維護人員應對項目的完成情況、檢修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人員和工期安排、遺留問題、改進建議進行總結分析。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部檢修專責應對以下情況進行總結分析:
(一)檢修項目的可行性、技術標準的可行性;
(二)對檢修中消耗的備品配件及材料進行分析。
(三)對檢修項目的人員配置和工時安排;
(四)對設備日常維護和運行工作提出建議。
(五)設備檢修后,對設備遺留問題應進行重點分析,提出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 變配電設備在檢修工作完成后一周內,風力發(fā)電機在檢修工作完成一個月內,將檢修總結報安全生產部。安全生產部對檢修總結進行分析,提出建議,報總工程師,并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