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二、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三、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