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確保各物業(yè)區(qū)域消防設施的完好,特制定本制度。
2. 適應范圍
防火門、應急照明燈、指示燈、各種消防標志及干粉滅火器等。
3. 管理規(guī)定
3.1設施器材包括防火門、應急照明燈、指示燈、各種消防標志及干粉滅火器等。
3.2由秩序維護員每月按照《消防設備設施月檢查記錄表》中的巡回路線項目檢查一遍,并把檢查情況登記在表格中。
3.3檢查內容
3.3.1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鉸鏈是否靈活,整體有無損壞。
3.3.2應急照明燈及指示燈:電源是否正常,整體有無損壞,清掃表面灰塵等。
3.3.3各種消防標志:安裝是否牢固,定位是否準確,整體有無損壞,清掃表面灰塵等。
3.3.4各種滅火器:瓶體是否完好,固定是否牢靠,保險栓是否完好,氣體壓力是否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等。
4. 相關表格
《消防設備設施月檢查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