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保證生產設施的運行、變更、拆除和報廢過程的安全,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使用于公司內所有生產設施的變更、拆除和報廢管理。
3 職責
(1)工程部負責對生產設施運行、變更、拆除和報廢方面的安全管理。
(2)生產設施的變更、拆除和報廢由工程部負責。項目負責人應對變更、拆除和報廢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作業(yè)過程的安全工作。
(3)安保部負責對該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抽查。
4 內容與要求
4.1 生產設施設備變更、拆除、報廢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于國家發(fā)改委頒布淘汰落后的機電產品。
(2)經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鑒定為不合格、報廢的機電產品。
(3)屬于生產技術改造,達不到生產工藝要求的機電產品。
(4)屬于生產工藝改變,長期閑置未用的機電產品。
4.2 變更申請規(guī)定
(1)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由使用部門和保管部門填寫固定資產閑置、報廢申請表。
(2)由工程部現(xiàn)場確認后簽署意見報公司領導審批后由財務部統(tǒng)一辦理報廢。
(3)特種設備報廢后,還應在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該設備的注銷登記。
(4)生產設施建設中設計改變而變更設備。
(5)該設備不能滿足現(xiàn)階段生產要求和工藝技術。
(6)該設備自身缺陷,未達到設計和使用要求。
(7)要求設施設備變更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生產設施設備變更申請表,交工程部核實,報總經理審批。
(8)變更設備的購買,嚴格按公司制度執(zhí)行。
4.3 安全拆除
(1)生產設施設備的拆除由使用單位按規(guī)定填寫申請表,報安保部、工程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
(2)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部門應該對拆除設備的現(xiàn)狀進行詳細調查,編制拆除方案,落實控制風險,經聯(lián)合簽字批準偶,方可施工。較簡單的拆除工作,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tǒng)一領導下和監(jiān)督下進行。
(4)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水、供熱設備等相連接部分切斷。
(5)生產設備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介質的,應先清洗干凈,經化驗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動火拆除。
(6)從事拆除工作的時候,應該有腳手架或者其它穩(wěn)固的結構部分方可操作。
4.4 報廢
(1)生產設備使用或保管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由歸口管理部門現(xiàn)場確認后簽署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批示,報批后由財務部統(tǒng)一辦理報廢。
(2)如發(fā)現(xiàn)特種設備存在嚴重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門應及時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報廢。由工程部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該設備的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