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設備報廢的標準
⑴ 設備達到或超過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結構已經陳舊或損壞且購不到配件,達不到低限技術指標,且無修理價值。
⑵ 技術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國家已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
⑶ 超過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
⑷ 不符合國家頒布的環(huán)境使用標準,在現(xiàn)有技術條件下又不能改造達標的設備。
⑸ 經技術鑒定,確屬質量問題或損壞嚴重,無法修復以及修理費用過高,接近新購價格。
第二條 設備報廢的評估與審批。
⑴ 使用單位填寫《設備報廢申請單》報送生產部。
⑵ 生產部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技術評估鑒定后,在報廢申請單上簽署意見,報總經理批準。
第三條 報廢設備的處理
⑴??? ?設備經批準報廢后,辦公室出具《設備報廢單》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⑵ 充分利用報廢設備的殘余價值,報廢設備可以有如下三個方面的處置。
⑴ 直接降級使用或維修后降級使用。
⑵ 作為同類設備的零部件或拆用其部件。
⑶ 拆除公開拍賣或直接變賣。
第四條 設備未經正式批準報廢前,不得自行拆卸、改裝或挪用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