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切實執(zhí)行GB1576-58《低壓鍋爐水質標準》和操作規(guī)程,精心操作,搞好水處理工作,與司爐工密切配合,確保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第二條 水處理人員必須持勞動部門頒發(fā)的“山東省鍋爐水處理人員操作證”上崗,無證不得獨立操作。
第三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調度,不做與生產崗位無關的事。
第四條 及時準確地對生水、軟水和爐水等進行化驗分析,正確填寫水處理設備的運行情況和水質化驗記錄。
第五條 做好水處理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經常保持設備完好狀態(tài),整齊清潔,搞好文明生產。
第六條 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yè),有權拒絕受任何人的違章指揮。
第七條 制定并督促司爐人員執(zhí)行定期排污制度。
第八條 努力學習水處理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水處理操作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