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吊司機必須持有規(guī)定勞動部門培訓考試后簽發(fā)的符合機型的安全操作證,和安全培訓上崗證,作業(yè)中不得自行轉交給任何人操作。 2、司機班前喝酒或身體不適,情緒異常者不得上崗,上崗時應衣鞋整齊。進入駕駛室的梯道橋道、防護不合安全要求時,應拒絕使用。駕駛室內必須有消防滅火器材。
3、司機每班作業(yè)前應檢查電源電壓,對回轉、行車、提升、吊重制動作試機,發(fā)現(xiàn)不正常,不得作業(yè)。
4、司機只準接受規(guī)定之地面指揮人員指揮,不得聽從其他任何人員呼喚、要求作業(yè)。運轉中司機不得離開操作位置,鉤上吊有重物,不得離崗。
5、地面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委托無證人員或情況不明人員指揮。指揮人員每班前應對鋼絲繩,滑輪組、吊鉤作檢查,有異常者不得作業(yè)。
6、地面指揮人員必須遵守“十不吊”原則,負有判明是否超重,能否起吊的責任,要嚴格檢查被吊物是否扎實。
7、司機在作業(yè)中密切注意臨近的建筑物,塔吊,輸電線路,嚴防碰撞,吊重物平移應高出障礙物2米以上;運轉速度要均勻,下落應低速輕放。不得長期朝一個方向旋轉。
8、離崗前要將重物放下,吊鉤升到距臂3米處,小車移到非工作位置,長臂轉到非順風位,放松回轉制動,務控制開關回零位,開高空燈,切斷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