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規(guī)范起重機械配套吊具的使用、維護、保養(yǎng),保障操作人員的安全健康,加強起重設備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煉鐵廠所有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的吊具及索具。
3定義
吊具為通過機構閉合、機構連接或機構與物品之間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4職責
4.1設備科職責
4.1.1負責制定吊具及索具使用及檢驗標準。
4.1.2負責制定吊具及索具管理制度。
4.1.3負責起重設備及其吊具維修時技術指導。
4.1.4負責全廠吊具的備品備件管理。
4.1.5負責配合公司相關部門對本廠起重機械吊具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4.1.6定期對起重機械吊具進行專業(yè)檢查及處理事故隱患,并做好記錄。
4.2安全科職責
4.2.1貫徹實施吊具、索具的安全規(guī)程、標準,落實國家行業(yè)部門頒發(fā)的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要求。
4.2.2負責對車間使用吊具、索具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
4.3車間職責
4.3.1負責執(zhí)行吊具及索具管理制度,按照制度及相關檢驗標準對本車間所使用的吊具及索具進行定期檢查、維護。
4.3.2負責建立本車間吊具及索具的技術檔案,填寫本車間吊具及索具的檢查、保養(yǎng)及更換記錄。
4.3.3負責責成專人對本車間使用的吊具及索具進行管理,制定本車間吊具及索具的管理、檢查責任制。
5.內(nèi)容與要求
5.1 總則
5.1.1吊具及其與起重機械的連接方法應安全可靠;必要時,應有保證吊具安全作業(yè)的保護裝置或措施。
5.1.2吊具上外露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應裝設防護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結構應避免積水,吊具上的電氣設備一般應為防水型,否則應有防水措施。
5.1.3經(jīng)檢驗合格的吊具,應有不易磨損的標記和合格證。標記內(nèi)容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驗標志、生產(chǎn)編號、制造日期、制造單位。合格證內(nèi)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shù)并附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
5.2購置
5.2.1起重機械吊具購置,供應部門必須購買經(jīng)山西省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管部門登記注冊、集團公司安環(huán)處備案的生產(chǎn)廠家檢測合格后的產(chǎn)品。
5.2.2購買起重機械吊具時,須同時索取附有安全技術專業(yè)資質(zhì)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起重機械吊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書》。
5.3倉庫驗收時必須認真核對合格證明
5.3.1起重的鋼絲繩、吊帶、白棕繩、吊鉤、壓鉤、吊環(huán)、卡環(huán)等工具,倉庫在發(fā)放前必須認真核對制造廠的合格證明,有合格證明的方準發(fā)放投入使用。
5.3.2無合格證明或自制的起吊工具,必須按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定)進行材質(zhì)檢查和負荷試驗,檢查和試驗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
5.4 使用
5.4.1各類吊具的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狀態(tài)。
5.4.2起重機械吊具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規(guī)定使用年限時,使用單位應及時申請報廢。
5.4.3從外面租用的起重吊具必須有合格證明,方可投入使用。
5.4.4嚴格遵守安全規(guī)程,正確使用起吊工具。
5.5吊鉤
5.5.1吊鉤必須由正式專業(yè)廠按吊鉤技術條件和安全規(guī)范要求生產(chǎn)制造。
5.5.2吊鉤應有制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5.5.3吊鉤應設有防止吊物意外脫鉤的保險裝置。
5.5.4吊鉤表面應光潔、無剝裂、銳角、毛刺、裂紋等。
5.5.5吊鉤上的缺陷不得補焊。
5.5.6吊鉤危險斷面上磨損深度超過10%,應報廢。
5.5.7試驗:
新吊鉤使用前,應做負荷實驗。將額定負重1.25倍的重量,在吊鉤上懸掛10分鐘,卸載后測量鉤口,看是否有永久變形和裂紋,鉤口開度變形不得大于0.25%,如果有上述情況則應放棄使用。
5.5.8檢驗:
吊鉤應每月進行檢驗,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無裂紋和破口,鉤尾和螺紋部分有無裂紋,如有上述情況,則應報廢。
5.6龍門鉤
5.6.1龍門鉤應嚴格按照工藝技術要求制作。
5.6.2試驗:
新龍門鉤使用前,應做負荷實驗。將額定負重的1.25倍的重量,在龍門鉤上懸掛10分鐘,卸載后看是否有永久變形,焊口有無開裂現(xiàn)象,如果有則應放棄使用。
5.6.3檢驗:
5.6.3.1龍門鉤應每月進行檢驗,觀察各部位有無裂紋和破口,如有則應報廢。
5.6.3.2銷軸磨損量達原直徑的3-5%,銷軸襯套磨損量達原厚度50%應更換。
5.6.3.3吊環(huán)與吊鉤接觸處磨損量達原直徑10%應更換。
5.6.3.4片狀吊鉤變形,起吊不平衡應更換。
5.6.3.5吊鉤口防磨板磨損量達原厚度50%應更換防磨板。
5.7抓斗
5.7.1抓斗必須由正式專業(yè)廠按抓斗技術條件和安全規(guī)范要求生產(chǎn)制造。.
5.7.2抓斗應有制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5.7.3抓斗閉合時,兩水平刃的錯位差及斗口接觸處的間隙不得大于3㎜,最大間隙處的長度不得大于200㎜。
5.7.4抓斗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各處零部件是否缺失,如有零部件缺失,必須恢復后再使用。
5.7.5抓斗鋼絲繩在一個捻節(jié)距內(nèi)斷絲數(shù)達鋼絲繩總絲數(shù)的10%,應報廢,更換新繩。
5.8鏈條索具
5.8.1鏈環(huán)直徑磨損超過名義尺寸的的10%應立即報廢。
5.8.2鏈條磨損部位通常指兩鏈環(huán)接觸處易磨損的部位。
5.8.3雙環(huán)節(jié)距伸長量超過名義節(jié)距的3%,單環(huán)節(jié)距伸長量超過名義節(jié)距的5%,應立即報廢。
5.8.4當鏈環(huán)的扭曲度超過母線3度時,應立即報廢。
5.8.5鏈條拉長變形超過原長度名義值的10%時應立即報廢。
5.8.6用肉眼或其它設備檢查出鏈環(huán)斷裂、焊接開裂或其他有害缺陷的鏈條應立即報廢。
5.8.7鏈環(huán)之間不靈活,螺栓和金屬絲連接的鏈環(huán)應立即報廢。
5.8.8鏈條索具端部配件危險斷面磨損量達到或超過名義值的10%應立即報廢。
5.8.9鏈條兩端配件、鏈環(huán)、吊鉤、吊環(huán)的扭曲度超過母線的10%應立即報廢。
5.8.10鏈條兩端配件經(jīng)檢測,發(fā)現(xiàn)有裂紋或嚴重凹凸不平、碰傷痕跡時應立即報廢。
5.8.11有開口度的端部配件,開口度比原先增加10%應立即報廢。
5.8.12嚴重銹蝕以及積垢不能排除應立即報廢。
5.9鋼絲繩、白棕繩、吊帶、鐵鏈、吊環(huán)及卸扣
5.9.1必須由正式專業(yè)廠按照安全規(guī)范要求生產(chǎn)制造。.
5.9.2必須有制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5.9.4鋼絲繩截取必須采用切割的方式,不得采用燒割方式。
5.9.5鋼絲繩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外層鋼絲松動等現(xiàn)象,必須立即更換(報廢標準執(zhí)行煉鐵廠特種設備規(guī)程)。
5.9.6鋼絲繩必須做到定期涂油(無油繩例外)至少每月進行一次。以減少鋼絲繩的磨損,保護鋼絲繩不受銹蝕,阻止?jié)駳夂退纸肜K內(nèi)。
5.9.7使用中的起吊工具,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及時更換或報廢。
1)鋼絲繩斷了一股。
2)磨損達到鋼繩直徑的30%以上。
3)受物體尖棱角重壓打扭,局部嚴重變形損壞。
4)鋼絲繩斷裂后,不允許再接起來使用。
5)鋼絲繩在無腐蝕磨損情況下,每一捻距離內(nèi)斷絲超過下表規(guī)定值時應報廢。
鋼絲繩規(guī)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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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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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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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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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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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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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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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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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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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繞
|
順繞
|
交繞
|
順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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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絲數(shù)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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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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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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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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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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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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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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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白棕繩磨損一股,吊帶斷裂10%。
7)吊鉤、吊環(huán)、卡環(huán)出現(xiàn)裂紋。
8)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
9)開口尺寸比原來尺寸增加15%。
10)扭轉變形超過10度。
11)危險斷面或外形尺寸產(chǎn)生塑性變形。
13)卡環(huán)(卸扣)銷軸螺紋滑牙或不能擰緊,應予報廢。
14)正在使用的鐵鏈鏈節(jié)不得有裂紋、嚴重變形等現(xiàn)象,有裂紋、嚴重變形必須更換。
5.10點檢
5.10.1 在交接班時首先要點檢吊具使用情況,并及時把檢查記錄填寫在交接班記錄上。
5.10.2 吊具所屬區(qū)域負責人每周要對吊具對照使用標準進行詳細的檢查。
5.10.3 檢查時發(fā)現(xiàn)吊具、索具達到報廢標準,應立即停止使用。
5.11考核
5.11.1 吊具已達報廢標準而繼續(xù)使用的,考核該區(qū)域負責人400元,考核該車間負責人200元。
5.11.2 吊具已經(jīng)發(fā)生變形而繼續(xù)使用的,考核該區(qū)域負責人200元,考核該車間負責人200元。
5.11.3 吊具零部件缺失而繼續(xù)使用的,考核該區(qū)域負責人400元,考核該車間負責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