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組織領導
各參建單位的車輛由分管負責人主管,安全部門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直接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安全部門
(1)認真貫徹執(zhí)行交通法規(guī),制訂實施細則。
(2)組織對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大檢查。
(3)組織開展安全行車競賽活動。
(4)負責年終評比表彰。
(5)負責各類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統(tǒng)計、上報。
2、辦公室
(1)認真貫徹執(zhí)行交通法規(guī)和實施細則,制定本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2)組織對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檢查。
(3)具體組織安全行車競賽,負責對表彰獎勵人員審核。
(4)參加各類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并上報事故材料。
3、車隊(組)
(1)認真貫徹執(zhí)行交通安全法規(guī)及車輛安全管理辦法。
(2)監(jiān)督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及駕駛員遵章守紀情況,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一律不準出車。
(3)負責組織駕駛人員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堅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動日”制度,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競賽活動。
(4)負責組織車輛及駕駛員的自檢年審工作。
(5)負責對駕駛員的年度考核,總結評比.表彰獎勵。
(6)參與協(xié)助各類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 安全管理
1、車管人員要做到對車輛的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養(yǎng)和計劃修理。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嚴禁啟用報廢車輛。運用科學方法,合理安排駕駛員出車。
2、各單位應實行專人專車,建立健全“派車單”,“車輛技術檔案”,“責任事故登記表”等制度。
3、在嚴寒季節(jié)工作時,對車輛要切實做好保溫防凍工作。行駛在山區(qū)、冰雪.泥濘道路上的車輛,必須配備防滑鏈和墊木。出車途中遇大霧、大雨、大風、大雪等惡劣氣候時,不準繼續(xù)行車。
4、嚴禁客、貨混裝。機動車載物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5、對購置的各種新車輛,要組織駕駛員認真學習有關資料,切實掌握其技術性能.操作方法和一般維修保養(yǎng)要求后,才能啟用。
6、有駕駛證而不在司機崗位的人員,一律不準開單位公車。若有違反本條款規(guī)定的,由其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如若造成事故,其損失費用由開車人自行承擔,并對其單位主要領導進行嚴肅處理。
7、凡發(fā)生重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負全部責任的駕駛員,一律調離駕駛崗位,不再從事駕駛員工作。
8、嚴禁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開車或私自開車,凡由此而造成事故其損失費用由肇事者本人承擔賠償。
9、機動車輛的技術性能要求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國家標準規(guī)定。
10、加強對臨時駕駛員的管理,未與車輛單位簽訂合同臨時駕駛員一律不準開車。
(三) 駕駛員安全行車規(guī)定
1、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jīng)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嚴禁無證駕駛。
2、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
3、駕駛員要愛護車輛,保證車輛處于良好技術狀況和整潔。必須服從調度,接受安全檢查,按照派車單出車,并做好出車前后及途中的車輛檢查工作,完成出車任務后應將車輛停放在規(guī)定地點,做好例行保養(yǎng),及時將執(zhí)行任務情況和車輛技術狀況向派車負責人如實匯報,并認真填寫行車記錄。
4、駕駛員在執(zhí)行出車任務中,因事臨時離開崗位時,要拉上手閘,采取防滑措施,鎖好車門。不準將車輛交給別人駕駛。
(四) 駕駛員必須做到下列規(guī)定:
1、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做到安全行車。
2、嚴守交通規(guī)則和操作規(guī)程,嚴禁酒后開車和無帶客證帶客。
3、勤檢查;勤調試;勤保養(yǎng)。
4、情況不明慢;視線不良慢;起步、會車、停車慢;通過交叉路口、狹道、橋梁、彎道、險坡、車站及繁華地點,防行人(騎車人)突然橫穿,防牲畜驚竄;防雨霧路滑翻車;防超車或障礙時搶道。
5、掌握車輛技術狀況;掌握道路狀況;掌握氣候影響與風向;掌握地區(qū)變化;掌握車輛、行人、乘客動態(tài)和兒童活動特點。
6、注意了解當次出車任務內容,到達地及沿途道路等情況,攜帶好派車單和有關證件;注意了解車輛技術狀況,檢查傳動、制動、方向、燈光照明等主要部件是否可靠;注意檢查貨物的包裝,捆扎是否牢固,重量中心是否恰當,危險品裝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注意檢查車門和欄板是否關好、扣牢,車輛四周有無人員或障礙物;注意保持車輛清潔和號牌字跡明顯,攜帶隨車工具和附件;注意在到達或中途停車過夜時做好安全停放車輛。
7、人、貨裝及裝運“三超”(超長、超寬、超高)不符合交通規(guī)則規(guī)定不走;車輛制動失效、轉向失靈、輪胎氣壓不足不走,夜間出車無大燈、指示燈、剎車燈不走;遇水漫路面未摸清情況不走;通過鐵路時火車臨近和路閘不放行不走;車輛有嚴格機件故障未排除不走;開車前身體不適,情緒不正常,不宜駕駛時不走。
(五) 水上駕駛員必須做到下列規(guī)定:
1、嚴格按烏東德水電站船只、碼頭使用暫行規(guī)定長烏勘承函字[2011]第016號文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