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3.3 中途增加工作成員的情況;
1.3.23.4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1.4 工作票的執(zhí)行程序
1.4.1 工作票的生成
1.4.1.1 工作票簽發(fā)人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和計劃工作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
1.4.1.2 工作負責人根據工作內容及所需安全措施選擇使用工作票的種類;
1.4.1.3 針對工作場地、工作環(huán)境、工具設備、技術水平、工藝流程、作業(yè)人員身體狀況、思想情緒、不安全行為等可能帶來的危險因素,工作負責人要組織分析制訂預防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等發(fā)生頻率較高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機組強迫停運、火災等事故的控制措施,補充和完善《危險點控制措施票》或熱力機械第二種工作票、熱控第二種工作票的“危險點分析及控制措施”。
1.4.2 工作票的簽發(fā)
1.4.2.1 當工作負責人填寫好工作票時,應交給工作票簽發(fā)人審核,由工作票簽發(fā)人對票面內容、危險點分析和控制措施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簽發(fā);實行點檢定修的發(fā)電廠還應由本企業(yè)的點檢員審核進行簽發(fā);
1.4.2.2 簽發(fā)工作票的同時,要簽發(fā)《危險點控制措施票》,不得簽發(fā)沒有《危險點控制措施票》的工作票。(熱機,熱控二種票除外)。
1.4.3 工作票的送達
計劃工作需要辦理第一種工作票的,應在工作開始前,提前一日將工作票送達值長處,臨時工作或消缺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直接送值長處。
1.4.4 工作票的接收
1.4.4.1 值班人員接到工作票后,機組長(或值班負責人)應及時審查工作票全部內容,必要時填好補充安全措施,確認無問題后,填寫收到工作票時間,并在接票人處簽名。
1.4.4.2 審查發(fā)現問題應向工作負責人詢問清楚,工作票存在以下問題必須重新辦理工作票:
a. 工作票使用種類不對;
b. 安全措施有錯誤或遺漏;
c. 安全措施中的動詞被修改,設備名稱及編號被修改,接地線位置被修改,日期、姓名被修改等;
d. 錯字、漏字的修改不符合規(guī)定;
e.“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空白;
f. 沒有附帶《危險點控制措施票》(熱機,熱控二種票除外);
g. 在易燃易爆等禁火區(qū)進行動火工作沒有附帶“動火工作票”;
h.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票簽發(fā)人不符合規(guī)定。
1.4.5 安全措施的布置
1.4.5.1 根據工作票計劃開工時間、安全措施內容、機組啟停計劃和值長(或機組長)意見,由運行班長(或機組長)安排運行人員執(zhí)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運行人員根據工作票的要求填寫操作票,依據操作票做好現場安全措施;
1.4.5.2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集控運行人員執(zhí)行斷開電源措施時,使用電氣倒閘操作票完成措施后,應在操作票的備注欄填寫操作原因和相應的工作票左上角的編號。
1.4.6 工作許可
檢修工作開始前,工作許可人會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對照工作票逐項檢查,確認所列安全措施完善和正確執(zhí)行。工作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詳細說明哪些設備帶電、有壓力、高溫、爆炸和觸電危險等,雙方共同簽字完成工作票許可手續(xù)。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持有,一份收存在運行人員處。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允許在工作許可開工后,單方面變動安全措施。
1.4.7 開始工作
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針對危險點分析落實相應的控制措施,并將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危險點分析與控制措施以及注意事項向全體工作班成員交代清楚,確認熟知、掌握,并分別在《危險點控制措施票》“聲明欄”上或在熱力機械第二種工作票、熱控第二種工作票的“聲明欄”中簽字承諾后,方可下達開工命令。
1.4.8 工作監(jiān)護
1.4.8.1 開工后,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認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認真監(jiān)護工作全過程;
1.4.8.2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并將工作票交其執(zhí)有,交待注意事項并告知全體工作班人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交接手續(xù);離開工作地點超過兩小時者,必須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xù);
1.4.8.3 工作期間,如果需要增加(變更)工作班成員,新加入人員必須進行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危險點分析和控制措施學習、接受安全措施交底并在《危險點控制措施票》上簽名后,方能加入工作。由工作負責人在兩張工作票的“備注”欄分別注明增加(變更)原因、增加(變更)人員姓名、增加(變更)時間并簽名;
1.4.8.4 工作負責人變動時,應經工作票簽發(fā)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辦理變更手續(xù)。工作負責人的變更情況應記入運行值班日志;
1.4.8.5 運行值班人員發(fā)現檢修人員違反《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本規(guī)定以及擅自改變工作票內所列安全措施,應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收回工作票。
1.4.9 工作間斷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zhí)存。間斷后繼續(xù)工作,無須通過工作許可人,但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應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針對危險點分析落實相應的控制措施,并將危險點分析與控制措施以及注意事項向全體工作班成員交代清楚,確認熟知、掌握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1.4.10 工作延期
1.4.10.1 工作票的有效期,以值長批準的工作期限為準;
1.4.10.2 工作若不能按批準工期完成時,工作負責人必須提前兩小時向工作許可人申明理由,辦理申請延期手續(xù);
1.4.10.3 延期手續(xù)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延期,應重新簽發(fā)新的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1.4.11 設備試運
1.4.11.1 設備試運項目:
a. 對于不能直接判斷的檢修設備的性能及檢修質量是否達到要求的,工作終結前必須進行試運;
b. 所有泵、風機、電機、開關、電動(氣動)閥門(檔板)等設備大修或解體檢修后均需進行試運;
c. 所有保護、連鎖回路檢修后,必須進行相關聯鎖試驗;
d. 所有輔機的控制回路檢修后,必須進行相關聯鎖試驗。
1.4.11.2 檢修設備試運工作由工作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工作許可人同意并收回工作票,在不變動其它工作組安全措施時,進行試運工作。在試運前,工作負責人負責將全體工作班成員撤離工作地點,履行試運許可手續(xù)后,方可試運;
1.4.11.3 如果需要變動其他工作組的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應同時將相關工作票全部收回,經其他工作組的工作負責人同意,并且工作成員全部撤離后,方可變動安全措施,履行試運許可手續(xù),開始試運。試運后,應及時恢復變動安全措施;
1.4.11.4 試運結束后尚需工作時,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仍應按“安全措施”執(zhí)行欄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后,方可恢復工作。如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應重新簽發(fā)工作票;
1.4.11.5 運行值班人員應將拆除安全措施的原因以及相關工作票的收回、試運情況和重新布置安措、許可繼續(xù)工作等內容詳細記錄在運行日志內。
1.4.12 工作終結
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全面檢查并組織清掃整理工作現場,確認無問題后,帶領工作人員撤離現場,在檢修交待本上詳細記錄檢修項目、發(fā)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有無設備變動等,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驗收,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寫工作結束時間,雙方簽名,工作方告終結。
1.4.13 工作票終結
運行值班人員拆除臨時圍欄,取下標示牌,恢復安全措施,匯報值長(機組長)。對未恢復的安全措施,匯報值長(機組長)并做好記錄,在工作票右上角加蓋“已執(zhí)行”章,工作票方告終結。
對于電氣第一種工作票在履行上述檢查、交待、確認、雙方簽字手續(xù)后,運行人員應將所做安措拆除情況詳細填寫在“接地線(接地刀閘)共 組,已拆除(拉開) 組,未拆除(拉開) 組,未拆除接地線的編號 ”欄,值班負責人確認后簽字,工作票方告終結。并在備注欄寫明接地線未拆除的原因。
1.4.14 工作票的檢查
1.4.14.1 工作票的靜態(tài)檢查內容(具有以下任一情況者為“不合格”工作票):
a. 未按規(guī)定簽名或代簽名;
b. 工作內容(任務)和工作地點填寫不清楚;
c. 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齊全、不準確或所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與系統設備狀況不符;
d. 同一工作時間內一個工作負責人同時持有兩份及以上有效工作票;
e. 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
f. 使用術語不規(guī)范且含義不清楚;
g. 未按規(guī)定蓋章;
h. 已終結的工作票,所拆除措施中接地線數目與裝設接地線數目不同,而又未注明原因;
i. 安全措施欄中,裝設的接地線未注明編號;
j. 安全措施欄中,不按規(guī)定填寫,而有“同左”“同上”“上述”等字樣;
k. 用票種類不當;
l. 未按規(guī)定使用附頁;
m. 無編號或編號錯誤;
n. 未按規(guī)定對應填寫編號或未打“√”或未寫“檢修自理”;
o. 應填寫的項目而未填寫(如時間、地點、設備名稱等);
p. 字跡不清或任意涂改;
q. 在保存期內丟失、損壞、亂寫、亂畫;
r. 已執(zhí)行安全措施與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序號不對應;
s. “運行值班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欄、“補充措施執(zhí)行情況”欄內空白;
t. 重要安全措施遺漏;
u.《危險點控制措施票》中人員簽名與工作班成員不符;
v. 簽發(fā)方和許可方任一方修改超過2處者;
w. 其它違反《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和本標準。
1.4.14.2 工作票的動態(tài)檢查內容
a. 動態(tài)檢查所規(guī)定的內容;
b. 開工時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是否持票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
c. 工作負責人是否隨身攜帶工作票,是否附有《危險點控制措施票》(熱機,熱控和水力機械二種票除外),其中危險點分析是否準確,控制措施是否有針對性;
d. 開始作業(yè)前,工作負責人是否組織全體作業(yè)人員學習危險點控制措施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危險點控制措施票》中是否有全部工作班成員的簽名;
e. 票面安全措施和《危險點控制措施票》中的控制措施是否100%落實;
f. 所做的安全措施和控制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接地線編號、位置是否記錄齊全完整等;
g. 動火工作是否認真填寫“動火工作票”,是否按規(guī)定測量可燃氣體(粉塵)濃度;
h. 是否存在無票工作或先工作后補票的現象;
i. 是否存在未經運行人員允許,檢修人員改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的現象;
j. 工作負責人是否始終在現場執(zhí)行監(jiān)護職責;
k. 檢修設備是否按規(guī)定履行押票試運手續(xù);
l. 不按規(guī)定辦理和填寫工作負責人變更、工作票延期和檢修設備試運行;
m. 工作終結時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是否持票共同到現場檢查確認;
n. 每次作業(yè)后,是否對本次作業(yè)過程開展危險點分析與控制措施的落實進行總結;對于沒有標準票的作業(yè)是否按規(guī)定審批手續(xù)轉入標準庫管理;
o. 其它違反《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和本標準。
1.5 工作票中相關人員的安全責任
1.5.1 工作票簽發(fā)人的安全責任
1.5.1.1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危險點分析工作;
1.5.1.2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危險點防范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1.5.1.3 審查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人數和技術力量是否適當,是否滿足工作需要;
1.5.1.4 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1.5.1.5 對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填寫、執(zhí)行方面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考核;
1.5.1.6 在工作許可人簽字前,工作票簽發(fā)人是該工作票是否合格的責任人。
1.5.2 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1.5.2.1 在工作票簽發(fā)人簽字前,工作負責人是工作票是否合格的責任人;
1.5.2.2 對危險點分析的全面性、控制措施的正確性及有效落實負責。工作前結合工作內容,召集工作成員進行危險點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開工前負責組織全體人員學習危險點控制措施并簽名;開工后,負責落實;
1.5.2.3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與工作許可人共同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得以落實,是否符合現場實際安全條件;
1.5.2.4 負責工作所需工器具的完備和良好;
1.5.2.5 工作前認真檢查核實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1.5.2.6 正確地和安全地組織工作,在工作過程中對工作人員給予必要的安全和技術指導;
1.5.2.7 監(jiān)護和檢查工作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規(guī)程、安全措施和落實危險點控制措施;
1.5.2.8 正確執(zhí)行“檢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終結時恢復檢修前的狀態(tài);
1.5.2.9 工作票辦理終結后,對本工作的危險點控制措施進行總結。
1.5.3 工作票接收人的安全責任
1.5.3.1 對工作票簽發(fā)人是否正確執(zhí)行工作票管理標準進行審查;
1.5.3.2 審查檢修工作是否可行,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全面,并對安全措施進行補充;
1.5.3.3 審查工作票是否合格、審查危險點分析的正確性和控制措施的針對性;
1.5.3.4 不得接收沒有《危險點控制措施票》(熱機,熱控和水力機械二種票除外)的工作票;
1.5.3.5 將工作票移交值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