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表(地下開采)
礦山企業(yè)名稱: 檢查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
檢查項目 |
檢查內(nèi)容 |
依據(jù)標準 |
檢查方法 |
檢查結果 |
一 |
安全管理制度 |
1、安全生產(chǎn)責任制。 (1)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chǎn)管理人員責任制; (2)職能部門責任制; (3)崗位安全生產(chǎn)責任制。 |
GB16423-2006 4.1 |
查看人員任命文件及有關資料,有制度匯編并上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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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產(chǎn)有關制度。 (1)安全檢查制度;(2)職業(yè)危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預防制度;(3)安全教育培訓制度;(4)生產(chǎn)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5)危險源監(jiān)控和安全隱患排查制度;(6)設備(指主提升機、絞車、主扇、局扇、水泵、電機車等)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生產(chǎn)檔案管理制度;(8)安全生產(chǎn)獎懲制度等;(9)安全活動日制度;(10)安全目標管理制度;(11)安全技術審批制度;(12)安全辦公會議制度;(13)值班和交接班制度。(14)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 |
安全生產(chǎn)法第17條 GB16423-2006 4.1 |
查看有關文件資料,制度編匯成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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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包括掘進作業(yè)規(guī)程和采礦作業(yè)規(guī)程(掘進、運輸、通風、頂板管理、采礦、壓氣、供電、供排水、尾礦庫等作業(yè)規(guī)程)。 |
非煤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實施辦法第5條 |
查看有關文件資料,組織學習記錄。 制度編匯成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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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操作規(guī)程。主提升機司機、爆破工、鑿巖工、金屬焊接(切割)工、信號工、空壓機工、通風工、絞車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罐籠推車工、電工、礦井供排水工、現(xiàn)場安全檢查工和廠內(nèi)機動車司機必須有操作規(guī)程。 |
安全生產(chǎn)法第17條 |
查看有關文件資料,制度編匯成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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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安全投入 |
1、有安全投入計劃,并按計劃實施。2、交納風險抵押金。 |
安全生產(chǎn)法第18條《自治區(qū)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chǎn)工作的決定》 |
查安全投入計劃和使用情況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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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安全機構及人員 |
1、依法設置安全生產(chǎn)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
GB16423-2006 4.2 |
檢查安全生產(chǎn)管理機構設置或人員任命文件,以及合法有效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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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隊、班組應設立專(兼)職安全員,跟班作業(yè)。 3、主要負責人要定期跟班下井檢查。 |
GB16423-2006 4.3 |
查看安全員任命文件及跟班檢查記錄。主要負責人下井檢查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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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安全培訓 |
1、主要負責人必須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分管安全、生產(chǎn)、技術的負責人也應經(jīng)過安全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
安全生產(chǎn)法第20條 |
查看有效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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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產(chǎn)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
安全生產(chǎn)法第20條 |
查看有效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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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書。(爆破操作員、爆破押運員、爆破管理員、爆破安全員、信號工、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井供排水工、風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壓力容器操作工和企業(yè)廠內(nèi)機動車司機等特種作業(yè)人員) |
GB16423-2006 4.4 |
查持證上崗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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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從業(yè)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
GB16423-2006 4.4 |
查看入廠三級教育卡片,培訓計劃、記錄及考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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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工傷保險 |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與工傷保險賠付同等數(shù)額的其他保險,為所有從業(yè)人員繳納保險費。 |
安全生產(chǎn)法第43條 |
查看繳納保險費用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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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職業(yè)危害場所檢測 |
1、跟班作業(yè)安全員要配帶檢測儀器。 2、礦井總進、排風量每季度測定一次。 3、礦井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應每月測定一次。 4、鑿巖工作面應每月測定兩次,其他工作面每月測定一次。 5、含放射性元素的作業(yè)地點,粉塵濃度應每月至少測定三次;氡及其子體濃度,應每周測定一次,濃度變化較大時,每周測定三次。 |
GB16423-2006 7.15、7.17、7.18 |
有合格的測風壓、風量、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檢測儀表,查看登記檔案和檢測檢驗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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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勞動防護 |
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jiān)督、教育從業(yè)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帽、防塵口罩、安全帶、防護服、膠鞋、手套等) |
安全生產(chǎn)法第37條 |
按標準發(fā)放,建立發(fā)放臺帳,檢查臺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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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三同時”審批 |
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依法履行“三同時”審批手續(xù)。 |
國家總局18號令 |
查看有關審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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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設備設施檢驗檢測 |
豎(斜)井提升設備、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以及爆破器材庫等易發(fā)生事故的場所、設施、設備有登記檔案和檢測檢驗和檢修記錄。 |
安全生產(chǎn)法第29、30條 |
查看有效的檢驗報告,礦山內(nèi)部檢測檢驗檢修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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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應急救援 |
1、有透水、冒頂片幫(特別是大面積冒頂)、火災、中毒窒息及墜井等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
GB16423-2006 4.8 |
查看應急救援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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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組織,也可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xié)議,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通訊電話、急救車輛、急救箱、自救器等)。 |
GB16423-2006 4.20 |
查看有關文件資料及器材、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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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技術資料 |
1、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圖紙包括礦區(qū)地形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井下對照圖;中斷平面圖;通風系統(tǒng)圖;提升運輸系統(tǒng)圖;風、水管網(wǎng)系統(tǒng)圖;充填系統(tǒng)圖;井下通訊系統(tǒng)圖;井上、井下配電系統(tǒng)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繪制避災線路圖。 |
GB16423-2006 4.16 |
查看有資質的設計及圖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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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安全出口 |
1、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不得少于30米。每個生產(chǎn)水平(中段),均應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應同通往地面的出口相通。 |
GB16423-2006 6.1.1.3 |
檢查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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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裝有兩部在動力上互不依賴的罐籠設備、且提升機均為雙回路供電的豎井,可作為安全出口而不必設梯子間。其他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有裝備完好的梯子間。(豎井梯子間要求:a.梯子的傾角不大于80° ;b.上下相鄰兩個梯子平臺的垂上距離不大于8m;c.上下相鄰平臺的梯子孔要錯開,平臺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于0.7m和0.6m;d.梯子上端高出平臺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e.梯子寬度不小于0.4m,梯蹬間距不大于0.3m;f.梯子間與提升間應全部隔開。) |
GB16423-2006 6.1.1.4、6.1.1.6 |
檢查是否符合規(guī)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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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人的運輸斜井應設人行道。人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a.人行道的有效寬度不小于1.0m;b.人行道的有效凈高不小于1.9m;c.斜井坡度為7°~15°時,應設人行踏步;15~13°時,應設踏步及扶手;大于30°時,應設梯子;d.運輸物料的斜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應設置堅固的隔墻。 |
GB16423-2006 6.1.1.7 |
檢查是否符合規(guī)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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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人的水平運輸巷道應設人行道,其有效凈高不得小于1.9m,有效寬度不小于1.0m 。斜井坡度為10-15度時,設人行踏步;15-35度時設踏步及扶手;大于35度時,設梯子。 有軌運輸?shù)男本嚨琅c人行道之間宜設堅固的隔離設施;未設隔離設施的,提升時不應有人員通行。 |
GB16423-2006 6.1.1.7 |
檢查是否符合規(guī)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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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井巷的分道口應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業(yè)人員,均應熟悉安全出口。 |
GB16423-2006 6.1.1.3 |
檢查各分道口的標志和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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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通風防塵 |
1、礦井應建立機械通風系統(tǒng)。對于自然通風壓較大的礦井,當風量、風速和作業(yè)場所空氣質量能夠達到規(guī)程中6.4.1的規(guī)定時,允許暫時用自然通風替代機械通風。 |
GB16423-2006 6.4.2.1 |
檢查通風系統(tǒng),檢測風量、風速和作業(yè)場所空氣質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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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下各用風地點風速、風量和風質必須滿足安全規(guī)程要求。 ①井下采掘作業(yè)面進風得空氣成分,O2≥20%,CO2<0.5%(體積); ②井下供風量不得小于4m3/(min.人); ③硐室風速不小于0.15m/s; ④掘進巷道和巷道型采場風速不小于0.25m/s; ⑤電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風速不小于0.5m/s。 |
GB16423-2006 6.4.1.1、6.4.1.5 |
現(xiàn)場檢測,或查看檢測記錄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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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井下炸藥庫,應有獨立的回風道,充電硐室空氣中氫氣的含量,應不超過0.5%(按體積計算),井下所有機電硐室都應供給新鮮風流。 |
GB16423-2006 6.4.2.6 |
現(xiàn)場檢查并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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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采場,應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局扇應有完善的保護裝置。 |
GB16423-2006 6.4.4.1 |
查看現(xiàn)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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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面的距離:壓入式通風應不超過10米;抽出式通風應不超過5米;混合式通風,壓入風筒的出口應不超過10米;抽出風筒的入口應滯后壓入風筒的出口5米以上。 |
GB16423-2006 6.4.4.2 |
檢查現(xiàn)場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面的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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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報廢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應及時封閉。封閉之前,入口處應設有明顯標志,禁止人員入內(nèi)。報廢的豎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圍還應設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柵欄,并標明原來井巷的名稱。 |
GB16423-2006 6.1.6.5 |
查看明顯警示標志和不低于1.5m的柵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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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風筒應吊掛平直、牢固,接頭嚴密,避免車碰和炮崩,并應經(jīng)常維護,以減少漏風,降低阻力。 |
GB16423-2006 6.4.4.5 |
查看現(xiàn)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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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鑿巖必須采取濕式作業(yè)。濕式作業(yè)有困難的地方應采取干式捕塵或有效防塵措施。 |
GB16423-2006 6.4.5.1 |
查看水箱、水管、防護用具和現(xiàn)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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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提升運輸 |
1、用于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的安裝和運行必須符合GB16423-2006中6.3.2和6.3.3的規(guī)定。 |
GB16423-2006 6.3.2、6.3.3 |
現(xiàn)場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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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升系統(tǒng)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臺、裝卸礦設施、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機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diào)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制設備以及各種保護裝置和閉鎖裝置等,每天應由專職人員檢查一次,每月應由礦機電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fā)現(xiàn)問題應立即處理,并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記錄存檔。 |
GB16423-2006 6.3.3.23 |
查看檢查記錄和現(xiàn)場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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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升礦車的斜井,應設常閉式防跑車裝置,并經(jīng)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須設阻車器或擋車欄。阻車器或擋車欄在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后關閉。斜井下部車場須設躲避硐。 |
GB16423-2006 6.3.2.6 |
查看現(xiàn)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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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豎井提升運輸有防過卷和防墜等安全保護裝置。 |
GB16423-2006 6.3.3.21 |
查看現(xiàn)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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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升運輸信號設施齊全、靈敏、可靠,安全標志齊全。 |
GB16423-2006 6.3.3.26 |
現(xiàn)場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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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升設備必須有能獨立的工作制動和緊急制動的系統(tǒng),其操作系統(tǒng)必須設在司機操作臺。 |
GB16423-2006 6.3.5.13 |
檢查深度指示器、剎車裝置及檢修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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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升鋼絲繩定期檢測。 |
GB16423-2006 6.3.4.2 |
查看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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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防排水 |
1、礦井井口的標高必須高于當?shù)貧v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并有防止地表水進入井口的措施。 |
GB16423-2006 6.6.2.3 |
對照設計資料檢查現(xiàn)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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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接近水體而又有斷層通過或與水體有聯(lián)系的可疑地段,必須有探放水措施。 |
GB16423-2006 6.6.3.4 |
查看有無探放水作業(yè)規(guī)程和探放水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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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應在關鍵巷道內(nèi)設置防水門,防止泵房、中央變電所和豎井等井下關鍵設施被淹。 |
GB16423-2006 6.6.3.3 |
查看資料和現(xiàn)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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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井下主要排水設備,至少應由同類型的三臺泵組成,其中任一臺的排水能力,必須能在20h內(nèi)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涌水量;兩臺同時工作時,能在20h內(nèi)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內(nèi)應裝設兩條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條工作,一條備用。 |
GB16423-2006 6.6.4.1 |
查看資料和現(xiàn)場排水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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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爆破作業(yè) |
1、民用爆炸物品的儲存、使用要取得公安部門的許可證。 |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查看現(xiàn)場和資料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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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進行。爆破設計書應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
爆破安全規(guī)程實施手冊 |
檢查爆破設計和審批手續(x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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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爆破前必須有明確的聲、光警戒信號,與爆破無關的人員必須撤離作業(yè)地點。 |
爆破安全規(guī)程實施手冊 |
查看爆破安全員工作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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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爆破后,爆破員和安全員必須按規(guī)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如有以上現(xiàn)象應及時處理,經(jīng)當班安全員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作業(yè)地點。 5、有相臨作業(yè)單位的爆破前要按協(xié)議規(guī)定做好信息溝通。 |
爆破安全規(guī)程實施手冊 |
檢查當年事故記錄,現(xiàn)場抽查爆破員和安全員業(yè)務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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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保安礦柱 |
應嚴格保持礦柱(含頂柱、底柱和間柱等)的尺寸、形狀和直立度,應有專人檢查和管理,以保證其在整個利用期間的穩(wěn)定性 |
GB16423-2006 6.2.1.4 |
對照圖紙檢查現(xiàn)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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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采掘作業(yè) |
1、在不穩(wěn)固的巖層中掘進井巷,應進行支護。在松軟或流砂巖層中掘進,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或特殊支護。 |
GB16423-2006 6.1.5.1 |
查看現(xiàn)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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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巷斷面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維修及施工的需要。 |
GB16423-2006 6.1.1.7、6.1.1.8、6.1.1.9 |
查看圖紙及現(xiàn)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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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豎井與各中段的連接處,應有足夠的照明和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柵欄或金屬網(wǎng),并設置阻車器,進出口設柵欄門。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井筒與水平大巷連接處,應設繞道,人員不得通過提升間。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應設有標志、照明、護欄或格篩、蓋板等防墜措施。 |
GB16423-2006 6.1.7.1、6.1.7.2 |
查看現(xiàn)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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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供配電 |
1、礦山工程的一級負荷應由兩個電源供電。 |
GB50070-94 2.0.4 |
查看設計圖紙及現(xiàn)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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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面上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fā)電機嚴禁直接向井下供電。 |
GB50070-94 3.1.3 |
查看設計圖紙及現(xiàn)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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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井下各級配電標稱電壓,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高壓網(wǎng)絡的配電電壓,應不超過10kv。 ――低壓網(wǎng)絡的配電電壓,應不超過1140v ――照明電壓,井下運輸巷道、井底車場應不超過220v;采掘工作面、出礦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間,應不超過36v;行燈電壓應不超過36v。 ――手持式電氣設備電壓,應不超過127v; ――電機車牽引網(wǎng)絡電壓,采用交流電源時應不超過380v;采用直流電源時應不超過550v; |
GB16423-2006 6.5.1.2 |
現(xiàn)場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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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電氣線路: 1)水平巷道或傾角45度以下的巷道,應使用鋼帶鎧裝電纜; 2)豎井或傾角大于45度的巷道,應使用鋼絲鎧裝電纜; 3)移動式電力線路,應采用井下礦用橡套電纜; 4)井下信號和控制用線路,應使用鎧裝電纜。 5)井下固定敷設的照明電纜,如有機械損傷可能,應采用鋼帶鎧裝電纜。 |
GB16423-2006 6.5.2.1 |
現(xiàn)場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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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應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準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電纜應敷設在管子的上方,其凈距應不小于300mm。 |
GB16423-2006 6.5.2.6 |
現(xiàn)場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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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巷道內(nèi)的電纜每隔一定距離和在分路點上,應懸掛注明編號、用途、電壓、型號、規(guī)格、起止地點等的標志牌。 |
GB16423-2006 6.5.2.8 |
現(xiàn)場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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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井下所有作業(yè)地點、安全通道和通往作業(yè)地點的人行道,都應有照明。 |
GB16423-2006 6.5.5.1 |
現(xiàn)場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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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無爆炸危險的礦井,應采用礦用一般型或帶防水燈頭的普通型燈具。 |
GB50070-94 3.5.5 |
現(xiàn)場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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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井下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的配件、金屬外皮等都應接地。 |
GB16423-2006 6.5.6.1 |
現(xiàn)場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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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接地裝置所用的鋼材必須鍍鋅或鍍錫。接地裝置的連接線應采取防腐措施。 |
GB16423-2006 6.5.6.8 |
現(xiàn)場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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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對重要線路和重要工作場所的停電和送電,以及對700V以上的電氣設備的檢修,須持有主管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簽發(fā)的工作票,方準進行作業(yè)。配電箱不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室外安裝的配電箱采用防塵、防雨型。 |
GB16423-2006 6.5.7.3 |
查看有關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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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空氣壓縮機 |
1、 定期檢測合格方可使用。 2、安全閥、壓力調(diào)節(jié)器、斷水(油)保護裝置。 |
GB50029-2003 3.0.14 |
查看定期檢驗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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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消防措施 |
1、地面防火,應遵守GB16423-2006中5.9.2的規(guī)定。 |
GB16423-2006 6.7.1.1 |
現(xiàn)場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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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下主要進風巷道、進風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風機房和壓入式輔助扇風機房,風硐及暖風道,井下電機室、機修室、變電室、變電所、電機車庫、炸藥庫和油庫等,均應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內(nèi)應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防火注意事項,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
GB16423-2006 6.7.1.5 |
現(xiàn)場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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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總體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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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簽字: |
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