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崗條件
第1條 試驗員必須具備電工基本知識,經過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學徒工、實習人員等新試驗人員必須在持有試驗技術合格證的熟練人員監(jiān)護下進行工作。
第2條 熟悉《煤礦電氣試驗規(guī)程》和有關的電氣試驗規(guī)程、標準、規(guī)范,熟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章節(jié)和要求,熟知試驗儀器、儀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能夠獨立進行操作。
第3條 掌握電氣防滅火和觸電事故處理方法。
二、安全規(guī)定
第4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試驗時要嚴肅認真、集中精力,嚴格執(zhí)行停送電、驗電、放電等有關規(guī)章制度。
第5條 進行電氣試驗工作不得少于2人。
第6條 做井下電氣試驗時,電源線不應使用塑料線,瓦斯?jié)舛葢3衷?%以下;在高瓦斯礦井的掘進頭、采煤巷道,要有專用局扇,并有瓦斯檢查員現(xiàn)場值班,方可進行試驗。
第7條 對新型繼電器及繼電保護裝置,必須有合法證件,否則不準投入使用和運行。
第8條 在控制盤和保護盤上工作時,必須將工作盤和兩側運行盤用布慢等加以明顯隔開。
第9條 在運行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穿低壓絕緣鞋或站在絕緣墊上,有專人監(jiān)護,使用的工具用絕緣物包扎。電流互感器二次不得開路,短路二次繞組必須使用不小于2.5 平方毫米的短路片或短路銅線,連接必須牢固可靠。禁止將電壓互感器二次側短路,嚴禁在帶電的電壓互感器上工作。
第10條 在進行鉆孔等振動較大的工作時,應采取防止運行中儀表誤動和防止運行中設備掉閘的措施,必要時經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同意,可將保護裝置暫時退出運行。
第11條 檢驗繼電保護和儀表的工作人員,不準進行任何倒閘操作,但在值班員許可后,可拉、合開關。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試驗前工作負責人應對全體試驗人員詳細布置試驗內容和安全注意事項,試驗人員要有明確分工,堅守崗位,各行其責。
第13條 試驗前必須了解被試驗設備情況,熟悉有關技術資料,采取安全合理的試驗方案。
第14條 做高壓電氣設備停電試驗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票制度,慎重核實設備編號、線路后,才能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倒閘操作。
四、正常操作
第15條 高壓電氣試驗:
1.因試驗需要斷開設備接頭時,拆前應做好相位標記,恢復后應進行核查。
2.試驗前檢查試驗裝置金屬外殼,應有可靠接地線,高壓引線應盡量縮短,必要時用絕緣物支持牢固。試驗裝置的低壓電源,應使用明顯斷開的雙極隔離開關和電源指示燈,兩個串聯(lián)的電源開關,并加裝過載保護裝置。
3.試驗前應先測量被試設備的絕緣電阻,合格后才可進行其他試驗項目。耐壓試驗應在其他試驗項目都合格后才能進行,否則應請示上級主管技術人員。
4.用搖表測量大電容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時(如電纜、發(fā)電機,大型變壓器),先將導線離開被試物后,再停止轉動搖表。
5.試驗前和變更試驗接線時,應堅持復查接線,通電前調壓器手把應保持在零位,合拉閘必須互相呼應正確傳達口令,加壓時應重復要求加壓的數(shù)字,避免加壓錯誤。
6.加壓前應通知有關人員離開被試設備或退出現(xiàn)場后,方可加壓。對有人工作的鄰近設備有感應電壓時,應采取預防措施。
7.對有電容的設備,試驗前后均應充分放電,對有靜電感應的設備,應接地線后才能接觸。放電時需用有限流電阻的專用放電棒,放電人員應戴絕緣手套。
8.試驗操作過程中,應精神集中,隨時注意異常情況,操作人員應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墊上。
9.改變接線、尋找故障或試驗結束時,應先斷開試驗電源,然后放電,必要時還應將升壓設備的高壓部分接地。
10.帶電試驗應有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制定的安全措施,特殊試驗、研究性試驗和在運行系統(tǒng)做試驗時,必須有試驗方案,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才能進行。
11.試驗用低壓電源、變壓器中性點、消弧電抗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等的接地線,或二線一地系統(tǒng)的工作地線,必須在設備停電后拆除。
12.不能采用變壓器中性線,作為試驗用接地線。
13.在試驗過程中,禁止采用沖擊辦法加壓,應緩慢升至試驗電壓,并在耐壓時間內保持不變。
14.在泄漏、耐壓試驗中,當發(fā)現(xiàn)升壓到某一值時,調壓器繼續(xù)升壓而電壓表指示不再上升或電壓表指示突然回零,應立即將調壓器手把調至零位,斷開開關,切斷電源,找出原因。
15.為了防止過電壓,在一些試驗中要加裝球間隙保護(球間隙放電值為被試物試驗電壓的110%)。
16.高壓試驗時,被試物的非試驗相、非試驗側均應接地,在換相時必須切斷電源。
17.未裝地線的大電容被試設備,應先進行放電,再做試驗。直流耐壓試驗每一階段或試驗結束時,應將設備對地放電數(shù)次,并短路接地。
18.井下試驗設備的接地線、接地極應保持接觸良好,接地電阻符合要求。
第16條 繼電保護的檢驗與整定:
1.繼電保護裝置檢驗、整定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應備有整定方案、原理接線圖、回路安裝圖、前次檢驗記錄、有關的檢驗規(guī)程、適用的儀表儀器、設備、工具連接線、備用零件和正式的檢驗記錄表格。
2.進行繼電保護試驗的工作人員,應取得變電所值班人員同意后,方準開始在變電所內進行工作。值班人員按操作規(guī)定程序,切斷被檢驗開關的一次回路,并掛接地線。將進行檢驗的保護裝置與其他設備的跳閘回路斷開,斷開直流電源熔斷器。并說明周圍設備的運行狀態(tài)及注意事項后才準開始工作。
3.在檢驗繼電保護裝置時,為了避免運行中的設備誤跳閘或將備用設備誤投入,應先確定被檢驗的裝置中哪些回路在檢驗時應預斷開,運行中的哪些盤或盤的哪些部分必須加以適當?shù)姆雷o。
4.了解被試保護設備的一次接線及運行方式,并考慮到當利用負荷電流及電壓檢驗時,如果系統(tǒng)發(fā)生事故或被檢驗裝置發(fā)生誤動作,應有保證供電的安全措施。
5.繼電保護裝置檢驗用的電源應基本穩(wěn)定,如果由于電壓波動對檢驗結果造成影響時,應采取必要的穩(wěn)壓措施。
6.繼電保護在拆裝和試驗前,應與檢修及值班人員聯(lián)系。必要時需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檢驗工作。
7.繼電保護在帶電拆裝時,要斷開直流電源,電流互感器二次應短路。電壓互感器二次開路后的接頭必須用膠布包好,防止接地和短路。井下嚴禁帶電檢驗繼電保護裝置。
8.拆裝繼電保護裝置時,要作好標記,必要時畫接線草圖,防止接線錯誤。
9.試驗過程中需輸入大電流時,應力求縮短時間。
10.試驗回路不應接地,以免電源短路。
11.繼電器除油壺內可以注入油脂外,其他一律不準注入任何油脂。
12.繼電器檢驗調整完畢后,應認真填寫試驗報告,將試驗結果通知值班人員。
13.檢驗時使用的試驗儀器、儀表、工具及所采用的其他設備、裝設的臨時線都應拆除,檢驗時所拆除的導線都應恢復,各信號繼電器掉牌指示都應復歸。
第17條 電氣儀表檢驗:
1.拆裝儀表前,應與檢修人員聯(lián)系好,必要時需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做好安全工作措施后,方可進行工作。
2.拆裝儀表時應詳細做好接頭標記,應拴標牌及繪制接線圖。
3.運行中拆裝儀表時,電流回路的短路線應連接可靠,電壓線用膠布包好,防止接地或短路。
4.儀表回路中若裝有零序接地保護,拆裝儀表時應在熟悉《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人員的監(jiān)護下進行,必要時應停用繼電保護的直流電源,防止零序接地保護誤動作。
5.試驗電源的電壓、頻率、相序等應與儀表相符。
6.帶有外附專用分流器、專用附加電阻或專用附件的儀表,應與附件聯(lián)合進行校驗。
7.校驗開始時,應緩慢升壓(或增流),如發(fā)現(xiàn)被試儀表有異?,F(xiàn)象,應立即降低電壓(或電流),斷開電源進行檢查。
8.在校驗儀表時,電源熔斷器熔絲不宜選的過大。
9.在現(xiàn)場檢驗儀表時,不允許直接使用交流電網(wǎng)作為電源。所有由交流電網(wǎng)供電的調節(jié)回路,均應使用變壓器把他們與儀表二次回路隔離。送電至電壓互感器二次網(wǎng)路之前,必須采取措施,使該電壓不致被電壓互感器變換至高壓側。
10.檢驗經互感器連接的交流儀表時,要在短接電流互感器和斷開電壓互感器的情況下進行。
11.凡屬在二次回路中進行工作時,如該回路與繼電保護或自動裝置有關時,均應填寫專門的申請票,預先制定防止上述裝置誤動作或拒動的措施。
12.在二次回路中工作結束后,應恢復原有接線,檢查接線的正確性和一次、二次回路相位的一致性。
第18條 固定設備的試驗:
1.在正常運行的固定設備上進行測試工作時,必須與當班司機聯(lián)系,并說明測試過程中司機應注意事項。如有變更情況,要與司機交待清楚。
2.在正常運行設備上進行測試工作時,必須使該設備退出正常運行系統(tǒng)。投入備用設備運行正常后,才能進行測試工作。
3.在無備用設備情況下進行測試時,在進行測試前,必須對該設備系統(tǒng)采取措施,使該設備達到正常運行要求,以防在測試過程中停電停機后出現(xiàn)危急情況。
4.在非正常狀態(tài)下進行測試時,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才能進行測試。
5.礦井提升絞車動態(tài)測試緊急制動后,必須對鋼絲繩進行檢查,當鋼絲繩符合要求后,絞車才能投入正常運行。
6.進行礦井水泵測試時,在水泵起動前應關閉水泵閘門,使電機在輕載狀態(tài)啟動,然后逐步打開閘門,增加電機負載。
五、收尾工作
第19條 驗工作結束后,試驗負責人應認真核對試驗項目和記錄,當試驗結果無誤后,才能拆除試驗接線,恢復設備原有接線。
第20條 恢復試驗前的線路狀態(tài)。當需要對線路恢復送電時,應撤回線路上的所有工作人員,確認線路上無人工作時,摘除有關警示牌,由值班人員按送電順序送電。
第21條 清點工具、儀表、材料,清掃工作環(huán)境衛(wèi)生,方可離開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