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茫罕仨氂泄ぷ?、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可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shù)量水泵的位置。
?。ǘ┧埽罕仨氂泄ぷ骱蛡溆玫乃?。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以及檢修水泵相適應,并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可另行增建抗災強排能力泵房。
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chǎn)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
采區(qū)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qū)正常涌水量。
礦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制專門設計。
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篦子。對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jīng)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jīng)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1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lián)合排水試驗,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對基巖段富水性較強的深井,應在井筒中部設置相應排水能力的轉水站。
井筒開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須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臨時變電所、臨時水倉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tǒng)形成之前,各施工區(qū)必須設置臨時排水系統(tǒng),并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