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操作者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熟悉門吊性能,方可進行操作。
二、操作前應作以下觀察和檢查:
1、門吊道軌上無障礙物,無人員逗留;
2、操者步行范圍內及起吊物件的通道無障礙物;
3、按鈕裝置靈敏、準確;
4、吊鉤轉動靈活,防松螺母無異常,鉤口閉鎮(zhèn)裝置完好;
5、鋼絲繩、動口、導繩口及其它裝置均正常。
三、吊重動引時,不準從有人的上方通過。
四、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載苛時,應先當做小高度,按行程試吊,確認可靠近,再以最小高明度吊遠。
五、運行中如有異響,應遵循先停車,后檢查,排除故障后再開車的程序。
六、吊運物件時,不宜離地面過高,不放時間懸掛,翻特大型物件,必須有索具防和防滑脫措施;指揮人員不準站在物件上斜方方向一側。
七、工作中禁止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吊繩和吊具;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體重量來平衡吊運重物,不準站在被吊物件上吊運。
八、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準起吊:(二稱八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
2、撥拉埋置物;
3、工件上浮放或有活動物件;
4、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
5、氧氣瓶、乙炔氣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件;
6、歪拉斜掛;
7、違章指揮;
8、光線昏暗,無法看清場地和被吊物;
九、操作者應聽從掛鉤人員指揮,他對任何人發(fā)生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十、吊運時,鋼絲繩自學成才和地面始終保持垂直狀態(tài)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3圈以上安全圈,吊件不碰地面的物件,并選擇安全的空間運行,不沒有土幅等搖擺現(xiàn)象,接近地面時應慢速落鉤。
十一、定期潤滑保養(yǎng),維修,絕不允許帶病作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