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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導則適用于核動力廠及裝置、其他反應堆、核燃料循環(huán)設施及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理設施退役過程的安全評價。 本導則中,核設施退役以所有乏燃料元件及易裂變材料全部移出設施、運行廢液處理完畢作為退役的起點。 核設施中不涉及放射性的場所(如核島外的辦公樓等)的拆除工作,不在本導則的指導范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