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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商用電爐灶、烤箱、灶和灶單元的特殊要求

標 準 號: GB 4706.52-2001 idt IEC 60335-
替代情況: 替代 $False$
發(fā)布單位: 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起草單位: 國家飲食服務機械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
發(fā)布日期:
實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7年10月04日
目次
  前言
  IEC前言
  1 范圍
  2 定義
  3 總體要求
  4 試驗的一般條件
  5 空章
  6 分類
  7 標志和說明
  8 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
  9 電動器具的啟動
  10 輸入功率和電流
  11 發(fā)熱
  12 空章
  13 工作溫度下的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
  14 空章
  15 耐潮濕
  16 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
  17 變壓器和相關電路的過載保護
  18 耐久性
  19 非正常工作
  20 穩(wěn)定性和機械危險
  21 機械強度
  22 結構
  23 內(nèi)部布線
  24 元件
  25 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
  26 外部導線用接線端子
  27 接地措施
  28 螺釘和連接
  29 爬電距離、電氣間隙和穿通絕緣距離
  30 耐熱、耐燃和耐漏電起痕
  31 防銹
  32 輻射、毒性和類似危險
  圖101
  圖102
  圖103
  附錄

  前言
  本標準全部技術內(nèi)容是強制性的。
  本標準等同采用IEC 60335-2-36:1993《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二部分:商用電爐灶、烤箱、灶和灶單元的特殊要求》第三版及其修改件第1號(1996)。
  本標準應與GB 4706.1-199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標準中寫明“適用”的部分,表示GB 4706.1-1998中的相應條文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中寫明“代替”或“修改”的部分,則應以本標準中的條文為準;本標準中寫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了符合GB 4706.1-1998的相應條文外,還應符合本標準中所增加的條文。
  本標準由中國商業(yè)聯(lián)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家用電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商用電氣飲食加工服務設備分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飲食服務機械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誠彬、張春生、夏曉立、詹玉蘭、吳林書。

  IEC前言
  1)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是由各會員國電工委員會(IEC各國家委員會)組成的全球性標準化組織。IEC的任務是促進電工和電子領域內(nèi)與標準化有關的一切議題的國際合作。為此目的,IEC除了開展其他活動外,還頒布國際標準。其制訂工作委托給各技術委員會。任何對所涉及問題感興趣的IEC國家委員會均可參與這項工作。與IEC有聯(lián)系的國際組織、政府機構和民間團體也可以參加。IEC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根據(jù)這兩個組織間的協(xié)議所規(guī)定的條件密切合作。
  2)由所有對此關切的國家委員會參加的技術委員會制定的IEC有關技術問題的正式?jīng)Q議或協(xié)議,盡可能接近地表達了對所涉及的問題在國際上的一致意見。
  3)它們提出的標準、技術報告或手冊以推薦的形式供國際上使用,并在此意義上為各國家委員會所接受。
  4)為了促進國際上的統(tǒng)一,IEC各國家委員會同意盡可能地把IEC國際標準明白無誤地應用到國家和地區(qū)的標準中去。IEC標準與相應國家和地區(qū)標準之間的任何不一致,應在國家和地區(qū)標準中明確闡明。
  5)IEC不提供認可標記,也不對任何聲稱符合其標準之一的設備承擔責任。
  IEC335系列標準的本部分是由IEC第61“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技術委員會所屬第61E“商用電氣飲食加工服務設備的安全”分委員會制訂。
  它構成IEC 60335-2-36的第三版,替代第二版及其第1號修改件。
  這部分的文本以下列文件為根據(jù):
  


  關于表決批準本標準的詳細情況,可在上表中指出的表決報告中查明。
  本第二部分是準備與IEC 60335-1的最新版本及其修改件結合使用。它是建立在該標準第三版(1991)的基礎上制定的。
  本第二部分補充或修改IEC 60335-1的對應條款,以便轉(zhuǎn)化為IEC標準:商用電爐灶、烤箱、灶及灶單元的安全要求。
  如第一部分的個別條款在本第二部分未提到時,如果合理,該條款仍然適用。在本標準中說明“增加”、“修改”或“代替”時,第一部分中有關正文應作相應修改。
  注:在本標準中
  1)使用以下印刷字體:
  ——要求本身:羅馬字體;
  ——試驗規(guī)范:斜體;
  ——說明事項:小羅馬體。
  正文中的黑體字在第2章中定義
  2)對IEC 335-1增加的條款、注釋和圖表應自101起開始編號。

  1 范圍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用下述內(nèi)容代替:
  本標準涉及不作家庭使用的商用電爐灶、烤箱、灶、灶單元及類似器具的安全。對于連接一條相線和中線的單相器具,其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不超過480V。
  注1:這類器具用于例如餐館、食品店、醫(yī)院的廚房和諸如面包房、肉食店之類的商業(yè)企業(yè)。
  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電氣部分也在本標準范圍之內(nèi)。
  為了切實可行,本標準處理這類器具所引起的常見危險。
  注2:以下情況應予注意:
  ——對于打算專供在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的器具,允許有必需的附加要求;
  ——對于打算在熱帶國家使用的器具,允許有必需的特殊要求;
  ——在許多國家還應考慮國家衛(wèi)生、勞動保護、供水和其他類似權力機構所規(guī)定的附加要求;
  本部分不適用于:
  ——專為工業(yè)用途而設計的器具;
  ——打算供經(jīng)常出現(xiàn)特殊狀態(tài)如存在腐蝕性或爆炸性空氣(粉塵、蒸氣或可燃氣)等場所使用的器具;
  ——供大量生產(chǎn)食品用連續(xù)作業(yè)的器具。
  ——微波爐;
  ——蒸氣對流式加熱爐;
  ——強制對流加熱爐(IEC 60335-2-42);
  ——蒸鍋(GB 4706.34)
  ——食品保溫柜(IEC 60335-2-49)
  2定義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2.2.4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注:額定輸入功率是器具內(nèi)可以同時工作的所有單獨元件輸入功率的總和:可能存在幾種這樣的組合時,用輸入功率最大的組合來確定額定輸入功率。
  2.2.9 該條用下述內(nèi)容代替:
  正常工作 normal operation
  器具在下列條件下工作:
  ——整體灶單元不加負載工作,而覆蓋層灶單元工作時要用一塊厚9mm~10mm的黑色無光澤冷軋或熱軋鋼板加載。鋼板蓋住單元表面不少于90%、不大于100%。灶單元工作時,調(diào)整各控制器,使在整體單元的、或加載鋼板的幾何中心處,或在單元受熱不均勻時的最熱點上測量時,顯示下述溫度。
  分級控制器調(diào)到顯示溫度等于或大于275℃的第一位置。周期控制器調(diào)到使整個周期內(nèi)的溫度平均值為275℃±5℃。如果達不到這個溫度,則將控制器調(diào)到最高值。
  ——非感應加熱源在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下面,用一個或幾個最初盛了冷水的平底鍋一起工作,鍋內(nèi)注水到60mm±10mm高度。平底鍋用非鏡面拋光的、普通品質(zhì)的鋁材制成,其底面內(nèi)凹度不超過0.1mm。平底鍋蓋住烹飪區(qū),應達到可能的最大程度。
  平底鍋加上蓋,將控制器調(diào)到最高值,直到水煮沸,然后再調(diào)到保持沸騰。在沸騰過程中隨時加水,以保持水位。
  ——感應加熱源在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的下面,用制造廠推薦的平底鍋一起工作。
  如果使用一個平底鍋,鍋底蓋住烹飪區(qū),應盡可能接近于但不少于烹飪區(qū)的總面積。鍋要居中放置。
  非圓形烹飪區(qū)選用一組數(shù)量最少的平底鍋蓋住盡可能多的烹飪區(qū)面積。
  在所有情況下,平底鍋均注以冷態(tài)煎炸油,油位達到30mm±5mm的高度。將控制器調(diào)到最高值,直到油溫達到180℃,然后再調(diào)到使油保持在180℃±15℃的溫度。
  進一步的試驗用冷水進行,將平底鍋注水達到60 mm±10mm的高度。平底鍋加上蓋。將控制器調(diào)到最高值,直到水煮沸,然后再調(diào)到保持沸騰。在沸騰過程中隨時加水,以保持水位。
  要采用能造成(油或水的)最不利結果的狀態(tài)。
  ——烤箱不加負載工作,并調(diào)整各控制器使在整個溫控周期中、在烤箱內(nèi)部有效空間的幾何中心處,溫度平均值保持在240℃±4℃。分級控制器此溫度調(diào)到240℃±15℃。溫度能達到高于290℃的烤箱,將其控制器調(diào)到使此溫度低于可能達到的最高值50℃±4℃。溫度不可能達到240℃的烤箱,其控制器調(diào)到最高值。
  ——烤盤不加負載工作,并調(diào)整各控制器,使在各受控烹飪面的最熱點上測量時,顯示下述溫度。分級控制器調(diào)到顯示溫度等于或大于275℃的第一位置。周期控制器調(diào)到使整個周期內(nèi)的溫度平均值為275℃±5℃。如果達不到這個溫度,則將控制器調(diào)到最高值。
  ——安裝在器具內(nèi)的電動機,在正常使用中可能預料的最嚴酷條件下,按預期的方式運行,并重視制造廠的說明。
  該章增加下述條款:
  2.2.101 爐灶 cooking range
  一種單獨的烹飪器具,裝有一個或多個烤箱,連同一個或多個灶單元或烤盤,或這些器件的組合。
  注:裝有強制對流加熱爐、蒸氣對流式加熱爐或微波爐的器具被認為是裝有其他器具的器具。(見4.102)
  2.2.102 加熱部件 heating unit
  器具中起獨立的烹飪或加熱作用的任何部件。
  注
  1 加熱部件的例子有灶單元、烤盤或烤箱。
  2 如果烤箱中裝有一個以上加熱元件或加熱元件組,當有一個加熱元件或元件組通電時,另一個加熱元件或元件組受到控制而不能接通,則每一個加熱元件組被認為是一個獨立的加熱部件而應經(jīng)受相應試驗。
  2.2.103 灶單元(蒸煮盤,平板件)hob element (boiling plate , surface element)
  頂面上可安放一個或多個容器的加熱部件。
  注:灶單元可以由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表面正下方的感應或非感應加熱源組成。
  2.2.104 灶面(烹飪頂面)hob surface(cooking top)
  器具的水平部件,其上附裝灶單元。
  2.2.105 灶 hob
  灶面和一個或多個灶單元。它可以是一個獨立的器具,也可是爐灶的部件。
  注:灶中還可裝有烤盤。
  2.2.106 烹飪區(qū) cooking zone
  在玻璃陶瓷的或類似材料的灶面上標示出的規(guī)定為放置容器的區(qū)域。
  2.2.107 感應加熱源 induction heating source
  依靠放在灶單元上一個容器中的感應渦流工作的加熱源。
  2.2.108 烤盤 griddle plate
  一種規(guī)定將食品直接放在烹飪面上的加熱部件。
  在此處增加下述新定義:
  2.2.109 安裝墻 installation wall
  一種包含有供應設施的專用固定式構造。供應設施適用于與構造連同安裝的器具。
  3 總體要求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本章增加下述內(nèi)容:
  注101:器具中性線的直流分量是限定的。(澳大利亞)
  4 試驗的一般條件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4.2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單獨交貨的灶單元,應裝入合適的爐灶內(nèi)進行試驗。
  18.2所述的試驗可用單獨試樣進行。
  4.3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除非用單獨試樣進行,18.2的試驗應在第11章的試驗之前完成。
  4.10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應將打算安裝在一組其他器具內(nèi)的器具或打算固定在安裝墻上的器具圍起,以獲得防備電擊或阻擋有害進水的保護,與根據(jù)隨同器具提供的使用說明進行安裝所獲得的保護相當。
  注:可能需要適當?shù)膰鷻诳筛郊悠骶吖┰囼炛谩?BR>  該章增加下述條款:
  4.101 器具即使裝有電動機也仍然作為電熱設備進行試驗。
  4.102 與其他器具聯(lián)合組裝或裝有其他器具的器具,應按本標準的要求進行試驗。其他器具則按照有關標準的要求同時工作。
  5 空章
  6 分類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6.1 該條用下述內(nèi)容代替:
  關于電擊防護類別,器具應屬于Ⅰ類。
  通過視檢和有關試驗來確定是否合格。
  注:如果器具的額定電壓不超過150V,則正式承認是0Ⅰ類。(日本)
  6.2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注101:打算安裝在廚房中的器具,根據(jù)其安裝高度,要求具有阻擋有害進水的適當防護等級。(法國)
  該章增加下述條款:
  6.10 根據(jù)防止因安裝條件造成溫升的的保護程度,器具應分類如下:
  ——隔離安裝的器具;
  ——安裝在一組其他器具內(nèi)的器具。
  注:目前對于安裝在一組其他器具內(nèi)的器具尚無附加要求。
  7 標志和說明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7.1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另外,器具上應標明:
  ——打算同水源連接的器具,其水壓或壓力用kPa表法,但已在說明書內(nèi)注明者除外。
  裝有感應加熱源的器具應另外標明以下內(nèi)容:
  ——工作頻率或工作頻率范圍(kHz);
  ——能同時工作的所有感應加熱部件的總輸入功率(W或kW),已在說明書中標出者除外;
  注101:要標出或說明的輸入功率是任何開關配置中所容許的最大輸入功率。
  ——能同時工作的所有非感應加熱部件的總輸入功率(W或kW),已在說明書中標出者除外。
  注102:要標出或說明的輸入功率是任何開關配置中所容許的最大輸入功率。
  向工作電壓大于250V的帶電部件提供接觸防護的所有罩殼,均應作如下標記:
  “警造:危險電壓!”或者標出危險電壓的符號。(見7.6)
  向感應線圈提供接觸防護的罩殼應作如下標記:
  “小心磁場!”或標出非電離電磁輻射的符號。(見7.6)
  注103:如果不能將這些警告標在外殼上,則可將警告置于緊靠外殼固定螺釘處。
  7.6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增加下列符號:
  


  7.12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如果器具裝有構成帶電部件外殼的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的灶面,則說明書應包括如下警告的要點:
  警告:如果灶面開展,應立即切斷器具或有關部件的電源!
  帶有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灶面的器具,說明書應規(guī)定不得將鋁箔或塑料容器放在高溫表面上,還應規(guī)定該表面上不可堆放物品。
  裝有鹵素燈的灶,其說明書應預先告誡用戶避免直視亮著的燈。
  裝有感應加熱源的器具,其說明書應指出要使用的最小烹飪?nèi)萜鞯某叽纾€應包括以下要點:
  ——諸如廚房用具、刀叉之類的金屬物品不得放在灶面上的烹飪區(qū)內(nèi),因為這樣會受熱;
  ——操作器具時小心,因為用戶戴的戒指、手表等在靠近灶面時會受熱;
  ——只使用屬于推薦類型和尺寸的容器。
  裝有感應加熱源的器具,除已給出特定細節(jié)者外,說明書規(guī)定,戴心臟起博器的用戶在操作器具前,應同制造廠磋商。
  *見IEC 60417:設備上使用的圖解符號。
  7.12.1 該條用下述內(nèi)容代替:
  器具應附有說明書,詳細說明安裝時必需的專門預防措施;用戶的維護保養(yǎng)如清洗等也應提供說明。
  此處增加下述內(nèi)容:
  對于打算安裝在一組其他器具內(nèi)的器具和固定在安裝墻上的器具,均應怎樣保證得到防備電擊和阻擋有害進水充分保護的詳細說明。如將一臺以上器具的控制裝置組合在一處獨立的空間內(nèi),應提供詳細的安裝說明。
  對于與固定布線永久連接的器具及其泄漏電流可能超過10mA的器具,尤其是長期處于斷開狀態(tài)或停用,或初次安裝時,說明書應提供關于打算安裝的保護裝置,即接地漏電保護繼電器,額定值的建議。
  如器具不屬于防噴射結構,應隨同器具向用戶提供明確詳細的說明書,說明本器具不應使用噴射水流清洗。
  此外,對于裝有感應加熱源的器具,說明書應規(guī)定任何修理工作只能由制造廠培訓過的或推薦的人員來完成。
  通過視檢來確定是否合格。
  7.12.4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對于裝有感應加熱源的器具,如果由于其結構上的原因有必要的話,應告誡務必確保防濺擋板及周圍區(qū)域沒有金屬表面。
  7.15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如果不能設置固定式器具的標志使安裝完畢后可以看到,則相應的信息也應寫進使用說明書內(nèi)或外加的標簽上,該標簽可固定在安裝完畢的器具附近。
  注:嵌裝式灶是這類器具的一個例子。
  該章增加下述條款:
  7.101 在進行第11章的試驗時,如果在灶面以上的測試角側壁和后壁的溫升超過65℃以及(或者)在進行第19章試驗時,灶面以上或以下邊壁的溫升超過125℃,則制造廠提供的安裝說明應包括以下要點,此項要點也應包含在附于器具上的例如捆扎型的臨時標簽內(nèi)。
  “如器具定位的緊靠墻壁、隔板、廚房設備、裝飾板等處,建議后者應采用不可燃材料制作,否則應采用適當?shù)牟豢扇冀^熱材料加以覆蓋,并密切注意防火規(guī)章?!?BR>  通過視檢來確定是否合格。
  7.102 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的灶面,其烹飪區(qū)應當用合適的標記清楚地標出,除非已很明顯。
  通過視檢來確定是否合格。
  7.103 等電位連接端子應標明等電位符號。(見7.6)
  這些標志不應標在螺釘、可取下的墊圈或進行導線連接時可能被取下的其他零件上。
  通過視檢來確定是否合格。
  8 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8.1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打算配裝可拆卸灶單元的器具,在結構上應有充分的保護措施,防止拆裝灶單元時意外觸及帶電部件。
  該章增加下述條款:
  8.101 應保護正常使用時易被叉子或類似的尖頭物體意外觸及的各加熱元件,使其帶電部件不可能同這類物體相接觸。
  通過將圖101所示的試驗針插在帶電部件周圍所有它能進入的地點來確定是否合格。試驗針上不施加明顯的力。
  9 電動器具的啟動
  9.1為符合第11章要求用于降溫的風扇電動機應能在實際使用中可能出現(xiàn)的所有電壓條件下啟動。
  是否合格通過在0.85倍額定電壓下啟動電動機三次來檢驗。試驗開始時電動機處于室溫狀態(tài)。
  每次啟動都應在電動機準備開始正常工作的條件下進行,對于自動器具,則應在正常工作周期開始的條件下進行,在連續(xù)兩次啟動之間,使電動機能達到靜止狀態(tài)。配備的電動機裝的不是離心啟動開關時,應在1.06倍額定電壓下重復進行上述試驗。
  在上述所有情況下,電動機都應能啟動,并應以不影響安全的方式運行,其過載保護裝置不應動作。
  注:在試驗期間,電源電壓降不應超過1%。
  10 輸入功率和電流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10.1 該條內(nèi)容作下述修改:
  用下述內(nèi)容代替第一段的要求;
  在額定電壓和正常工作溫度下,不帶感應加熱源的器具,其輸入功率偏離額定輸入功率應不大于表1中所示偏差值。
  在額定電壓和正常工作溫度下,只帶有感應加熱源的器具,其輸入功率偏離額定輸入功率應不大于10%。
  測量是在將控制器設定值調(diào)低之前進行的。
  對于裝有感應和非感應加熱源的器具,下述內(nèi)容適用:
  感應加熱源和非感應加熱源的輸入功率分別測量,每次測量應使能同時通電的加熱部件一起工作,以獲得最大輸入功率。對于感應加熱源,測量在將控制器設定值調(diào)低之前進行。
  這樣測得的感應加熱源的輸入功率,偏離制造廠標明或規(guī)定的輸入功率(見7.1),應不超過10%;而非感應加熱源偏離制造廠標明或規(guī)定的輸入功率(見7.1),應不超過表1中給出的電熱器具的規(guī)定值。
  此外,感應加熱源和非感應加熱源同時工作時,器具的輸入功率偏離額定輸入功率應不大于10%。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注101:對于具有一個以上加熱部件的器具,其總輸入功率可通過分別測量各加熱部件的輸入功率來確定。(見2.2.4)
  11 發(fā)熱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11.2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打算固定在地板上的器具和質(zhì)量大于40kg而未裝配滾輪、腳輪或類似裝置的器具,按照制造廠的說明書進行安裝。如未提供說明書,則認為這些器具通常是放置在地面上使用的。
  11.3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注101:如測量可能受到來自感應加熱源(如放射磁場)的過大影響,則必須顧及這種影響。
  通常不推薦使用熱電偶,因為感應加熱源會引起熱電偶預料的異常溫升,可使用鉑電阻測量感應加熱源的溫升,最好用絞合連接線的高電阻值的鉑電阻。鉑電阻放置在繞組的最熱點,以便盡量減少對被測溫度的影響。
  11.4 該條用下述內(nèi)容代替:
  器具的非感應加熱部件在正常工作狀態(tài)下,以標明或規(guī)定的輸入功率的1.15倍進行工作。(見7.1)
  如果電動機、變壓器或電子電路的溫升超過限值,則試驗在以1.06倍額定電壓向器具供電的情況下重復進行。此時只測量電動機、變壓器和電子電路的溫升。
  各感應加熱部件同時工作,并以0.94倍的最小額定電壓和1.06倍的最大額定電壓之間的最不利電壓單獨供電。
  如果不能同時接通所有電熱元件或感應加熱源,在開關配置允許的條件下對每一組合進行試驗,試驗時,線路中應接以每一開關配置中可能的最高負載。
  如果器具帶有限制總輸入功率的控制手段,則以此控制手段可選擇能施加最嚴酷條件的無論何種加熱部件組合來進行試驗。
  此外,裝有感應加熱源的器具也進行如上工作,但要將制造廠推薦的最小尺寸的平底鍋放置在烹飪區(qū)內(nèi)感應線圈通電最困難的位置上。
  注:在其他試驗中涉及第11章時,不使用上述附加工作條件。
  11.7 該條用下述內(nèi)容代替:
  使器具連續(xù)工作直至建立穩(wěn)定狀態(tài)。
  11.8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對于測試角后壁和側壁,包括凸出在器具前面的部分,65℃溫升限值僅適用灶面以下。如果灶面以上部分超過此溫升限值,則適用7.101的要求。
  12 空章
  13 工作溫度下的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13.1 該條內(nèi)容作下述修改:
  用下述內(nèi)容代替試驗規(guī)范的前四段;
  通過13.2和13.3的試驗來確定是否合格。上述試驗是器具在經(jīng)過第11章規(guī)定條件下工作后進行的。使器具工作直到泄漏電流達到穩(wěn)定值或達到11.7規(guī)定的時間,取兩者中較短者。
  如果在一個烹飪區(qū)上放置一個以上的平底鍋,則應將它們電氣連接在一起。
  13.2 該條內(nèi)容作下述修改:
  用下述內(nèi)容代替Ⅰ類駐立式器具泄漏電流的容許值:
  ——軟線和插頭連接的器具:按器具額定輸入功率1mA/kW,最大限值10mA。
  ——其他器具:按器具額定輸入功率1 mA/kW,無最大限值。
  注101:泄漏電流的限值是不同的。(日本)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在器具裝有Ⅱ類或Ⅲ類結構部件時,這些部件的泄漏電流不應超過GB 4706.1中給出的數(shù)值。
  如果帶電部件與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的表面之間有接地金屬,則只在有關的平底鍋與接地金屬連接的情況下,依次測量各烹飪區(qū)的泄漏電流。
  泄漏電流值不應大于被測加熱部件的輸入功率乘以1mA/kW。
  注102:加熱部件的輸入功率在第10章條件下測量。
  如果帶電部件和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的表面之間沒有接地金屬,則在電源的每一極與每個烹飪區(qū)的平底鍋之間,依次測量泄漏電流。有關的平底鍋與接地金屬不連接。
  此外,還需測量電源每一極與一個直徑50mm金屬圓片的探頭之間的泄漏電流。探頭放置在灶面烹飪區(qū)以外的所有位置上,而平底鍋則留在原來位置。
  每次測得的泄漏電流值應不超過0.25mA。
  對于帶有感應加熱源的灶單元,應依次測量每個烹飪區(qū)的帶電部件和平底鍋之間的泄漏電流,測量電路如圖103所示,所測得的電流峰值不應大于0.7mA乘以工作頻率(kHz)或70mA,兩者中取較小的一個。
  注103:應注意測量時不應受天線效應之類的影響。
  13.3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如果帶電部件和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的表面之間有接地金屬,則將灶面上的所有平底鍋電氣連接在一起,并與接地金屬連接。
  然后在帶電部件和平底鍋之間施加1 000V的試驗電壓。
  如果帶電部件和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的表面之間沒有接地金屬,則將灶面上的所有平底鍋電氣連接在一起,但不與接地金屬連接。
  然后在帶電部件和平底鍋之間施加3750V的試驗電壓。
  對于裝有工作電壓在250V以上的感應加熱源的灶單元,施加以下試驗電壓;
  ——1 000V增加到1.2×U+700V
  ——2 750V增加到1.2×U+2 450V
  ——3 750V增加到2.4×U+3 150V
  其中U為工作電壓。
  注101:務必確保施加的電壓不使其他絕緣承受過載。
  14 空章
  15 耐潮濕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15.1.1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此外,IPX0、IPX1、IPX2、IPX3和IPX4器具均應經(jīng)受下述濺水試驗5 min。
  采用圖102所示的裝置。試驗期間水壓應調(diào)整到使水從碗底濺起150mm。對通常在地面上使用的器具,碗放在地面上;而對所有其他器具,碗放在一個低于器具最低邊50mm的水平支承面上,然后使碗圍繞器具移動,以便使水從各個方向濺到器具上。應注意水流不得直接向器具噴射。
  15.1.2 該條內(nèi)容作下述修改:
  通常在桌面上使用的器具,要放在支承面上,該支承面每邊尺寸比器具在支承面上的正投影尺寸大15cm±5cm。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如果說明書中包括了有關可活動但不可拆卸(如鉸鏈連接)的灶單元清洗的詳細說明,則上述灶單元的試驗應在正常使用的水平位置下進行。
  15.2 該條用下述內(nèi)容代替:
  器具的結構應使其在正常使用中液體的溢出不會影響其電氣絕緣。
  通過以下試驗來確定是否合格。
  X型連接的器具,除裝有專門制備軟線者以外,都應裝有允許的最輕型軟纜,或26.2規(guī)定的最小橫截面積的軟線,其他器具按交貨狀態(tài)進行試驗。
  取下可拆卸部件。
  確定器具的位置,使灶面呈水平,如果各灶單元可分別調(diào)整,也使其表面呈水平。
  將一個直徑等于或小于25mm且小于灶單元或烹飪區(qū)最大內(nèi)切圓的容器注滿冷鹽水后放置在最不利的位置,不與灶單元或烹飪區(qū)的邊界線重迭。
  另將大約2L的冷鹽水,用1min時間,均勻注入該容器中。
  注1:每個灶單元分別進行試驗,每次試驗均將托盤或其他儲存容器倒空。
  對于裝有烤箱或烤架的器具,在進行溢水試驗時,將約1L冷鹽水,用1min時間,均勻傾倒在烤箱或燒烤室的底面上。
  對于裝有烤盤的器具,將約1L冷鹽水,用1min時間,均勻傾倒在烤盤表面中央。
  如果器具的灶面裝有控制器,則將約1L冷鹽水,用1min時間,均勻傾倒在控制器上。
  注2:鹽水溶液含有約1%NaCI。
  器具經(jīng)處置后立即經(jīng)受16.3的電氣強度試驗,并且視檢應證明可能已進入器具的水不會影響其符合本標準的程度,尤其是,在29.1中規(guī)定了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的絕緣上不應有水跡。
  15.3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注101:如果不可能將整臺器具放進潮濕箱內(nèi),則包含有電氣元件的部件分別進行試驗,但要重視器具內(nèi)出現(xiàn)的情況。
  該章增加下述條款:
  15.101 為注水或清洗而配備水開關的器具,在結構上應使從水開關流出的水不能接觸帶電部件。
  通過以下試驗來確定是否合格。
  將器具連接到具有制造廠需要的最大供水壓力的水源上,進水開關全部打開1min。可傾斜和可移動部件,包括蓋子,都斜置或放置在最不利的位置上,將水開關的可旋轉(zhuǎn)出水管如此定位:使水流向會產(chǎn)生最不利結果的那些部件。器具經(jīng)上述處置后應立即經(jīng)受16.3規(guī)定的電氣強度試驗。
  16 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16.1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對于裝有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的灶面的器具,用2.2.9所述的一個或多個平底鍋進行16.2和16.3的試驗。
  如果一個烹飪區(qū)上放置一個以上平底鍋,則將它們電氣連接在一起。
  16.2 該條內(nèi)容作下述修改:
  用下述內(nèi)容代替Ⅰ類駐立式器具泄漏電流的容許值:
  ——對軟線和插頭連接的器具:按器具額定輸入功率2mA/kW,最大限值10mA。
  ——其他器具:按器具額定輸入功率2mA/kW,無最大限值。
  注101:泄漏電流的限值是不同的。(日本)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如果在帶電部件和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的表面之間有接地金屬,則依次測量各烹飪區(qū)泄漏電流時,只將有關的平底鍋與接地金屬連接。
  泄漏電流值按被測加熱部件的輸入功率不應超過2mA/kW。
  如果在帶電部件與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的表面之間無接地金屬,則泄漏電流在帶電部件與每一烹飪區(qū)的平底鍋之間依次進行測量。有關的平底鍋不與接地金屬連接。
  此外泄漏電流還需在帶電部件與一個由直徑50mm金屬圓片構成的探頭之間進行測量。測量時探頭放置在灶面上烹飪區(qū)以外的所有位置上,而平底鍋則留在原來的位置。
  每次測得的泄漏電流值不應超過0.25mA。
  16.3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如果在帶電部件和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的表面之間有接地金屬,則將灶面上所有平底鍋電氣連接在一起,并與接地金屬連接。
  然后在帶電部件和平底鍋之間施加1 250V的試驗電壓。
  如果帶電部件和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的表面之間沒有接地金屬,則將灶面上所有平底鍋電氣連接在一起,但不與接地金屬連接。
  然后在帶電部件和平底鍋之間施加3 750V的試驗電壓。
  裝有工作電壓在250V以上的感應加熱源的灶單元,施加以下試驗電壓:
  ——1 250V增中到1.2×U+950V
  ——2 500V增加到1.2×U+2 200V
  ——3 750V增加到2.4×U+3 150V
  其中U為工作電壓
  17變壓器和相關電路的過載保護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內(nèi)容,均適用。
  18耐久性
  18.1 裝有感應加熱源的器具,在結構上應該是:在正常使用中,不會發(fā)生可能削弱符合本標準要求的故障,絕緣不應損壞,連接不應松動。
  通過將制造廠推薦的最小尺寸的平底鍋(或一件相當?shù)慕饘傥矬w)以每分鐘6次的速率搬上灶單元并從其上搬下(每次搬動時間為5s)的辦法,使各感應加熱源通斷100 000次來確定是否合格。試驗在第11章確定的最不利電壓下進行。
  18.2 裝有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表面的器具應經(jīng)得住正常使用時可能出現(xiàn)的熱應力。
  通過以下試驗來確定是否合格:
  器具和同時通電的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下面的所有加熱源一起工作。非感應加熱源用一只按2.2.9的要求注滿水、但放置在烹飪區(qū)最不利位置的平底鍋一起工作。感應加熱源工作時用一只空的平底鍋。
  將控制器調(diào)到最高值,使器具在1.1倍的額定電壓下工作500個循環(huán),每個循環(huán)包括10min通和20min斷。試驗過程中不管溫控器或限溫器是否工作。
  

  15min后消除表面上的全部余水。
  經(jīng)過本試驗后,表面不應開裂或破碎,器具應經(jīng)受住16.3的試驗
  19 非正常工作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19.1 該條內(nèi)容作下述修改:
  用下述內(nèi)容代替試驗規(guī)范第一段:
  所有器具經(jīng)受19.2和19.3的試驗。
  此外,帶有在第11章試驗期間限制溫度的控制手段的器具應經(jīng)受19.4的試驗,并且,如適用,還應經(jīng)受19.5的試驗。但在進行這些試驗時,帶電感應加熱源的灶單元不通電,只裝有感應加熱源的器具不進行試驗。
  裝有感應加熱源的器具還要進行19.101的試驗。
  裝有PTC加熱元件的器具還要進行19.6的試驗。
  19.2 該條內(nèi)容作下述修改:
  ——感應加熱源在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的表面下,使用一只空的平底鍋一起工作。將鍋放在對感應線圈通電最不利的位置上,即使不在烹飪區(qū)范圍之內(nèi)。感應加熱源的供電電壓為額定電壓的0.94倍。
  ——非感應加熱源在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的表面下,工作時使用空的平底鍋或不使用平底鍋,取最不利的狀態(tài)。
  ——所有加熱部件的控制器都調(diào)到最高設定值。
  19.3 該條內(nèi)容作下述修改:
  感應加熱源的供電電壓為額定電壓的1.06倍。
  如果器具內(nèi)裝有一個以上的帶有非感應加熱源的灶單元,則供電電壓為正常工作時輸入功率等于額定輸入功率1.15倍時所需的電壓。
  19.4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注101:正常使用時,用來接通或斷開加熱無件的接觸器的主觸頭鎖定在“通(ON)”的位置。如果兩個接觸器彼此獨立工作,或者一個接觸器控制兩組獨立的主觸頭,則這些觸頭輪流鎖定在“通(ON)”的位置。
  19.12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就19.101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故障條件而言,如果器具的安全隨一個符合GB 9364的微型熔斷器的動作而定,則試驗還要重復進行。
  19.13 該條內(nèi)容作下述修改:
  對于裝有工作電壓的250V以上的感應加熱源的灶單元,應施加以下試驗電壓:
  ——1 000V增加到1.2×U+700V
  ——2 750V增加到1.2×U+2 450V
  ——3 750V增中到2.4×U+3 150V
  其中U為工作電壓。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如果灶面以上或以下的測試角邊壁溫升超過125℃,則適用7.101的要求。
  感應線圈的繞組溫度不應超過19.7表6中所示的值。
  該章增加下述條款:
  19.101 帶有感應加熱源的器具的結構,應盡可能排除誤操作或控制裝置及電路元件出現(xiàn)的故障所導致的失火、電擊或機械危險。
  器具在正常工作狀態(tài)下,以額定電壓或額定電壓范圍的上限運行,通過應用任何方式的操作或在相關電路中施加正常使用時可能發(fā)生的任何故障條件來確定是否合格。一次只模擬一種故障條件,依次地連續(xù)進行試驗。
  注:故障條件的例子有:
  ——接觸器脫開和電磁元件遺失信息:
  ——電動機起動故障:
  ——供電電壓下降、電壓重現(xiàn)、電壓中斷達0.5s;
  ——19.11中規(guī)定的適用故障條件。
  對器具及其電路圖的檢查,可以大概顯示出要模擬的故障情況。
  20 穩(wěn)定性和機械危險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該章增加下述條款:
  20.101 除了打算固定在地板上使用的器具以外,其他器具在將門打開和使門承受荷載時,應具有足夠的穩(wěn)定性。
  通過下述試驗確定是否合格。
  將底邊裝有水平鉸鏈的門打開,在門的表面上緩慢加載一重物,使其重心垂直地落在門的幾何中心之上,并使重物的接觸區(qū)不可能造成門的損壞。重物的質(zhì)量如下:
  ——通常在地板上使用的器具:
  •用于烤箱的門:23kg或按照制造廠烹飪說明書能放入烤箱的更大重量;
  •用于其他器具的門:7kg。
  ——通常在桌面或類似支承物上使用的器具,其門底邊用水平鉸鏈連接,從鉸鏈到門開啟邊的投影距離至少為225mm;
  •7 kg或按照制造廠烹飪說明書能放入烤箱的更大重量。
  除了其下平面高于灶的烤箱外,將裝有垂直鉸鏈的門開啟一個90°角,然后在門的頂部離鉸鏈最遠處,緩慢施加-140N向下的力。
  將門盡量開大,但不超過180°,重復進行本試驗。
  試驗過程中器具不應發(fā)生傾斜。
  注:可用砂袋作為重物。
  對于裝有一扇以上門的器具,對每扇門分別進行試驗。
  對于非長方形的門,將力作用在正常使用時可能施加這種力的、離鉸鏈最遠的位置。
  門和鉸鏈的變形或損壞均忽略不計。
  21 機械強度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該章增加下述內(nèi)容:
  注101:對于打算裝在廚房中的器具,可按沖擊點的高度,采用不同的沖擊能量值。(法國)
  21.101 托盤的結構應使其無論在烤箱內(nèi),或其長度的50%伸出在外時,都不會從支架上掉落。當50%伸出在外時,托盤不應傾斜。
  通過以下試驗來確定是否合格。
  在相當于托盤面積75%的餅狀盒或類似容器里,裝上均勻分布的重物,其質(zhì)量按餅狀盒面積每平方米40kg的總和計算。裝了重物的餅狀盒居中放在托盤內(nèi),再將一個托盤插入烤箱內(nèi)的支架上。托盤盡可能移到支架左邊,停留1min后取出。再將該托盤重新插入支架,并移到極右端,停留1min后再取出。
  試驗期間托盤不應從支架上掉落。
  然后,將托盤長度的50%伸出在外,重復些項試驗。在托盤露出的前部邊緣中央,垂直向下施加10N的附加力,試驗期間托盤不應傾斜。
  注:允許有小角度的偏移。
  21.102 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的灶面應經(jīng)得住正常使用時可能產(chǎn)生的應力。
  通過以下試驗來確定是否合格:
  在玻璃陶瓷或類似材料表面下的加熱源按照第11章的條件工作,直至建立穩(wěn)定狀態(tài),切斷電源后立即對灶面進行以下試驗:
  一個具有銅質(zhì)或鋁質(zhì)底部的容器,其底部在直徑220mm±10mm范圍內(nèi)是平的,其周邊倒成半徑至少為10mm的圓弧。容器內(nèi)均勻地裝入沙?;蛐′撝?,使總質(zhì)量達到4kg。使該容器從150mm高度平落到灶面上。
  試驗在灶面上任何部分進行10次,但不在離控制按鈕20mm以內(nèi)進行。
  隨后,加熱源按照第11章的條件再次工作直至建立穩(wěn)定狀態(tài)。
  

  15 min后清除所有余水并將表面擦干。
  經(jīng)過本試驗后,表面下應開裂或破碎,器具應經(jīng)得住16.3的試驗。
  22 結構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該章增加下述條款:
  22.101 器具應加以保護,使烤箱通風孔排出的水分,油脂或沉積物不致積聚到影響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數(shù)值的程度。
  通過視檢來確定是否合格。
  22.102 用于保護帶有電熱元件的電路和保護意外啟動會引起危險的電動機電路的熱斷路器,應為非自動復位、自由脫扣類型,并應能從電源全極斷開。
  通過視檢和手動試驗來確定是否合格。
  22.103 指示危險、報警或類似情況的信號燈、開關或按鈕只應是紅色的。
  通過視檢來確定是否合格。
  22.104 用鉸鏈連接的蓋應予保護,防止意外跌落。
  通過視檢和手動試驗來確定是否合格。
  22.105 可拆卸灶單元及其支架的結構應能防止灶單元圍繞垂直軸線轉(zhuǎn)動,并在其支架的所有可調(diào)整位置上都得到足夠的支承。
  用鉸鏈連接的灶單元應防止意外跌落。
  通過在最不利位置和方向,對翻起的灶單元施加20N的力來確定是否合格。灶單元應不能轉(zhuǎn)動或倒回其工作位置。
  注:可翻開至少達100°角的鉸鏈連接的各灶單元,即使靠墻放置,不進行本試驗。
  22.106 感應加熱源應有充分的可視或聲音警示,表明控制裝置處于“通(ON)”的位置。
  通過視檢來確定是否合格。
  注:控制按鈕的位置本身并不構成充分的警告。
  22.107 裝有感應加熱源的器具在結構上應確保其輸入功率限制在標出的或規(guī)定的輸入功率值的120%以內(nèi)。
  通過視檢和測量來確定是否合格。
  22.108 便攜式器具的結構應能防止外部物體穿透底面引起的危險。
  通過視檢來確定是否合格,如有必要,通過測量。
  注:無支腳的器具,如果通過任意孔口測得帶電部件距離支承面至少6mm,即認為符合要求。裝有支腳,并打算放到桌面上使用的器具,此距離加長到10mm;打算放在地面上使用的器具,則加長到20mm。
  22.109帶有感應加熱源的灶單元在結構上應確保只在烹飪區(qū)放置一個小型金屬物時,灶單元不會工作。
  通過以下試驗來確定是否合格。
  將一厚1.5mm、直徑50mm的低碳鋼圓片直接放在加熱區(qū)內(nèi)的最不利位置。將控制裝置調(diào)整到最高值。
  圓片不應發(fā)熱。
  注:溫升不超過35℃可忽略不計。
  23 內(nèi)部布線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23.3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溫控器的毛細管正常使用中有彎曲的傾向時,適用下述各條:
  ——毛細管作為內(nèi)部布線的部件裝置時,GB 4706.1適用。
  ——單獨的毛細管應以每分鐘不超過30次的速率彎曲1 000次。
  注101: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如果由于部件質(zhì)量等原因,不可能按照給定速率移動器具的活動部件,則彎曲速率可以降低。
  在彎曲試驗之后,毛細管不應有本標準含義內(nèi)的損傷痕跡和影響其進一步使用的損壞。
  但是,若毛細管的一處損壞就使器具不能工作(失效保護),則單獨的毛細管就不再進行試驗,而作為內(nèi)部布線的部件安裝的毛細管,也不進行是否符合要求的檢查。
  通過折斷毛細管來檢驗是否合格。
  注102:注意確保折斷時不使毛細管封閉。
  24 元件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內(nèi)容,均適用。
  25 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均適用。
  25.1 該條內(nèi)容作下述修改:
  器具不應配備器具輸入插口。
  25.3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固定式器具和質(zhì)量大于40kg而未裝配滾輪、腳輪或類似裝置的器具,其結構應允許器具按照制造廠的說明書安裝后,再連接電源軟線。
  灶、嵌裝式爐灶和嵌裝式烤箱的電源線的連接,可以在器具安裝之前進行。
  用于電纜與固定布線永久連接的接線端子,也可能適用于電源軟線的X型連接。在此情況下,器具應裝有符合25.16要求的軟線固定裝置。
  如果器具裝有可連接軟線的一組接線端子,則這些接線端子應適用于軟線的X型連接。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說明書應提供電源軟線的詳盡資料。
  通過視檢來確定是否合格。
  25.7 該條內(nèi)容作下述修改:
  用下述內(nèi)容代替規(guī)定的電源軟線類型:
  電源軟線應為耐油柔性護套電線,不輕于普通氯丁橡膠或其他等效的合成橡膠的護套軟線(指定牌號IEC 245中57號)。
  26 外部導線用接線端子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內(nèi)容,均適用。
  27 接地措施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27.2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駐立式器具應裝配一接線端子以便連接外部等電位導體。該接線端子應與器具所有固定的外露金屬部件保持有效的電氣接觸,并且應能與標稱橫截面高達10mm2的導線連接。接線端子應設置在器具安裝后便于與結合導體連接的位置。
  注101:固定的小型外露金屬件,例如銘牌等,無需與接線端子形成電氣接觸。
  28 螺釘和連接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內(nèi)容,均適用。
  29 爬電距離、電氣間隙和穿通絕緣距離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29.1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在電壓高于480V(峰值680V)的電路中,不同電位的帶電部件之間以及帶電部件與易觸及金屬部件之間的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應不小于下表所規(guī)定的數(shù)值。
  表101 最小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對于峰值電壓大于4 000V的電路,還需施加以下式求得的試驗電壓1min,來檢驗不同電位帶電部件之間,以及帶電部件與易觸及金屬部件之間的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
  UT=2×U+750
  式中:U——工作電壓,V;
  UT——試驗電壓,V。
  試驗期間不應發(fā)生閃絡或擊穿。
  29.2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注101:對于工作電壓大于250V(峰值354V)的情況,如果是用附加絕緣和加強絕緣隔開,則金屬部件間穿通絕緣距離均未規(guī)定。
  使用下式給出試驗電壓UT的值,以確定絕緣是否滿足要求。
  ——用于附加絕緣 UT=1.2×U+2 200V
  ——用于加強絕緣 UT=2.4×U+3 150V
  式中U是工作電壓。
  30 耐熱、耐燃和耐漏電起痕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外,均適用。
  30.2.1 該條內(nèi)容作下述修改:
  附錄K所述灼熱絲試驗的溫度為650℃。
  30.2.2 該條內(nèi)容不適用。
  30.3 該條增加下述內(nèi)容:
  注101:帶有動觸頭的開關裝置,除人工操作的和打算只在非正常工作時動作的以外,均視為受極嚴酷工作條件支配的。此外,其他絕緣材料部件也視為受極嚴酷工作條件支配的,除非它們的封閉情況和放置位置不大可能發(fā)生冷凝污染:在此情況下,適用嚴酷工作條件的要求。
  該章增加下述條款:
  30.101 如果有非金屬材料制作的用于吸附油脂的過濾器,應經(jīng)受附錄J規(guī)定的燃燒試驗,只是試樣的厚度與器具內(nèi)過濾器的厚度相同。
  注:可能需要將試樣支承起來。
  31 防銹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內(nèi)容,均適用。
  32 輻射、毒性和類似危險
  GB 4706.1-1998中的該章除下述內(nèi)容,均適用。
  本條內(nèi)容作下述修改。
  用下述內(nèi)容代替注釋:
  注:感應加熱源的磁場和電場強度的限值在研究中。
  

  圖101 長試驗針
  

  圖102 濺水裝置
  泄漏電流=U/500A
  其中:U為電壓的峰值
  

  圖103 測量感應式灶泄漏電流的電路
  附錄
  GB 4706.1-1998中的附錄內(nèi)容,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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