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1章、第2章、第3章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12978-1991《火災報警設備檢驗規(guī)則》。本標準與GB12978-1991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擴大了標準的適用范圍;
——修改了委托檢驗、型式檢驗、監(jiān)督檢驗和仲裁檢驗4種檢驗類別的基本規(guī)定;
——增加了科技成果鑒定檢驗;
——增加了分型產品、產品技術文件和設計更改控制的規(guī)定要求;
——修訂后的標準結構和編寫規(guī)則符合GB/T1.1-2000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是規(guī)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宋希偉、竇保東、張德成、吳禮龍、盧韶然。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GB12978-1991。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消防電子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檢驗分類、抽樣、型號編制、分型產品控制、技術文件要求、設計更改控制、樣品標識和接收方法及型式檢驗、委托檢驗、監(jiān)督檢驗、科技成果鑒定檢驗和仲裁檢驗的規(guī)則。
本標準適用于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的檢驗。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4689 技術制圖 圖紙幅面及格式(GB/T14689-1993,eqv ISO5457:1980)
GB/T10111 利用隨機數(shù)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3檢驗分類
3.1型式檢驗
為考核產品的質量是否符合某一指定標準要求,檢驗機構依據該產品標準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對樣品進行的全部項目檢驗。
3.2委托檢驗
受委托方委托而進行的檢驗。
3.3監(jiān)督檢驗
受質量監(jiān)督機構委托,為檢查該產品是否符合產品標準要求進行的抽查性檢驗。
3.4科技成果鑒定檢驗
受組織或主持科技成果鑒定部門的委托,根據《檢測鑒定——檢測委托書》要求進行的檢驗。
3.5仲裁檢驗
受質量爭議受理機構的委托,為解決產品質量爭議的法律活動提供公證數(shù)據的檢驗。
4基本規(guī)定
4.1抽樣
4.1.1 抽樣方法應按GB/T10111進行。
4.1.2 樣品數(shù)量及抽樣基數(shù)應滿足相應產品標準或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
4.1.3 監(jiān)督檢驗抽樣。
4.1.3.1 樣品應從前一次監(jiān)督檢驗、型式檢驗后生產并經自檢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4.1.3.2 樣品應從企業(yè)的生產工廠或倉庫中抽取,或從已經出廠但尚未安裝使用、且被妥善存放的產品中抽取。
4.1.3.3 對于國外企業(yè)生產的產品,樣品可在運抵中國口岸或用戶處但尚未安裝使用、且被妥善存放的產品中抽取。
4.1.4實施抽樣人員應完整、準確填寫抽樣記錄。
4.2型號編制
產品型號編制應按產品型號編制方法標準或相應產品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如無規(guī)定,應遵循簡明易懂、能反映產品特征的原則編制型號。
4.3分型產品
4.3.1 某一型號的產品可以有一個主型和若干分型,分別稱為該產品的主型產品和分型產品,任一分型產品與主型產品的型號的基本部分應相同,應以構成型號尾部的字母或數(shù)字來區(qū)別。
4.3.2 對于探測、警報器類產品,分型產品與主型產品僅允許存在以下差別:
a) 底座的外形不同;
b) 分型產品不具備驅動外設指示燈的電路或端子;
c) 分型產品不具備地址編碼電路;
d) 分型產品具有防水、防霉等輔助功能;
e) 靈敏度等級不同,且分別滿足指定產品標準的相應要求;
f) 其他不致于對產品性能產生影響的微小差別。
4.3.3 對于控制類產品,分型產品與主型產品僅允許存在以下差別:
a) 報警回路數(shù)不同和由此而導致的機械尺寸及電源容量不同;
b) 警報輸出或控制輸出回路數(shù)不同和由此而導致的機械尺寸及電源容量不同;
c) 面板的布局設計不同;
d) 報警回路數(shù)不同而導致的軟件不同;
e) 安裝方式不同;
f) 其他不致于對產品性能產生影響的微小差別。
4.3.4 應急燈具 、標志類產品,分型產品與主型產品僅允許存在以下差別:
a) 面板圖形不同;
b) 功率相同,外形尺寸略有不同;
c) 除供電方式為集中供電外,其他均與主型產品相同;
d) 安裝方式不同;
e) 其他不致于對產品性能產生影響的微小差別。
4.3.5 其他類產品,分型產品與主型產品應基本原理、基本電路設計相同,僅允許存在不致于對產品性能產生影響的微小差別。
4.4產品技術文件
4.4.1 對于主型產品,送檢單位應提交與樣品一致的技術文件,包括:
a) 產品安裝和使用中文說明書一式二份;
b) 產品設計計算說明書一份;
c) 產品電路設計圖紙和元、器件明細表一份;
d) 產品的機械設計圖紙一份;
e) 產品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有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除外);
f) 計算機軟件框圖和程序清單或磁盤(采用計算機類產品);
g) 產品正面照片一式三張(125mm×88mm彩色照片)。
4.4.2 對于分型產品,送檢企業(yè)應提交產品正面照片一式三張(125mm×88mm彩色照片),及對應于每一分型產品與主型產品不同部分的技術文件一份。
4.4.3 送檢企業(yè)提交的技術文件應滿足GB/T14689要求。
4.4.4 對產品具有專利性信息的保密內容,在不影響檢驗的前提下,經檢驗機構同意,送檢企業(yè)可不提交,但應做出說明。
4.5樣品標識及接收
4.5.1 樣品的產品標志和質量檢驗標志應標于產品表面、便于觀察部位。
4.5.2 檢驗機構在收到樣品后應檢查樣品標識是否清晰、完整、準確。
4.5.3 檢驗機構在樣品接收檢查時如發(fā)現(xiàn)樣品損壞,應書面通知送檢企業(yè)及抽樣部門,根據有關規(guī)定處理。
4.6設計更改控制
4.6.1 產品在通過檢驗后,如對原設計存在下述更改時,應將更改設計技術文件提交原出具檢驗報告的檢驗機構,以便確認:
a) 更改較小的結構變化;
b) 更換非關鍵器件外形封裝并由此而進行的工藝改動;
c) 增加產品標準要求以外的輔助功能;
d) 控制類產品面板重排;
e) 輔助功能電路重新布線;
f) 軟件增加對主程序基本功能影響較小的輔助功能;
g) 對產品性能產生微小影響的改動。
4.6.2 檢驗機構對設計更改技術文件進行審核,并根據設計更改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必要的檢驗,并出具設計更改認可書或審核意見書。
4.6.3 對于檢驗機構認定更改范圍較大、對關鍵技術指標產生影響或不重新進行全部項目檢驗則不能證明該設計滿足有關產品標準或技術要求時,則通知企業(yè)進行全部項目檢驗。
5型式檢驗
5.1受理
5.1.1 檢驗機構在收到送檢企業(yè)提交的檢驗申請表后,受理型式檢驗申請。
5.1.2 送檢企業(yè)應按要求提交技術文件和樣品及試驗所需配件、負載。
5.1.3 分型產品可以和主型產品同時申請型式檢驗,應同時提交分型產品的技術文件。主要產品樣品數(shù)量及抽樣基數(shù)執(zhí)行產品標準規(guī)定或有關要求,分型產品樣品數(shù)量和抽樣基數(shù)由檢驗機構根據檢驗項目確定。
5.1.4 在主型產品通過型式檢驗后申請其分型產品檢驗時,應填寫檢驗申請表,并按4.4.2條規(guī)定提交技術文件。
5.1.5 型式檢驗樣品應按產品標準或有關規(guī)定抽取。
5.2檢驗
5.2.1 檢驗機構應對送檢企業(yè)提交的技術文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加蓋技術文件審查章。技術文件審查不合格企業(yè)應重新提交技術文件。
5.2.2 檢驗機構應依據相應的產品標準對樣品進行全部項目檢驗。
5.2.3 在檢驗過程中允許對不合格檢驗項目進行補做,試驗補做應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a) 產品標準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總數(shù)不少于15項時,任一檢驗項目補做超過2次或補做累計超過4次時,停止補做,判定產品不合格;
b) 產品標準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總數(shù)少于15項時,任一檢驗項目補做超過2次或補做累計超過3次時,停止補做,判定產品不合格;
c) 試驗補做的整改工作如在6個月內不能完成,停止補做,判定產品不合格;
d) 試驗補做用樣品改進后的檢驗規(guī)定及改進報告執(zhí)行5.2.3.3規(guī)定。
5.2.3.1 試驗補做用樣品應予加倍(個別檢驗項目除外)。
5.2.3.2 試驗補做用樣品可以使用抽取樣品的預備品,也可以使用由原抽樣部門重新抽樣的樣品。
5.2.3.3 允許送檢企業(yè)對試驗補做用樣品采取某些改進。檢驗機構如能確認改進不影響合格檢驗項目中測得數(shù)據的可信性,試驗應接續(xù)進行。
如不能確認其改進是否對已取得合檢驗項目測試數(shù)據的可信性產生影響,檢驗機構應進行相關或全部項目的驗證試驗。
送檢企業(yè)應向檢驗機構提交補做改進報告和相應的技術文件一份。檢驗機構認可后,將其存檔。
5.2.4分型產品的檢驗項目由檢驗機構確定
5.3合格判定及檢驗報告
5.3.1 如產品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有其他規(guī)定且不低于5.3.2條要求,應參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5.3.2 當滿足下述要求時,判定產品合格,否則判定產品不合格;
a) 技術文件審查合格;
b) 構造及外觀檢查合格;
c) 全部檢驗項目合格(包括在規(guī)定時限內經補做合格)。
5.3.3 分型產品全部檢驗項目合格,判定分型產品合格,否則判定分型產品不合格。
5.3.4 檢驗結束后,檢驗機構應向送檢企業(yè)出具檢驗報告。
5.4樣品處理
5.4.1 檢驗結束后,檢驗機構應保留必要的樣品備查,其余樣品退還給送檢企業(yè),送檢企業(yè)不應將經過檢驗的樣品作為產品銷售。
5.4.2 留樣樣品超過保存期限后,由檢驗機構通知送檢企業(yè)限期取回。
5.4.3 對逾期不取的樣品由檢驗機構核對銷毀。
6委托檢驗
6.1受理
檢驗機構在收到委托方提交的委托書和相應的技術文件后,受理委托檢驗申請。
6.2檢驗
6.2.1 檢驗所依據的技術條件與檢驗項目由委托方確定。
6.2.2 樣品數(shù)量及配、備件由檢驗機構與委托方協(xié)商確定,樣品和抽取方法由委托方確定。
6.2.3 檢驗機構應依據委托書和相應的技術文件的有關條款對樣品進行檢驗。
6.3檢驗結果
檢驗結束后,檢驗機構向委托方出具檢驗報告。
6.4樣品處理
檢驗機構在委托方確認檢驗結果后,退還樣品。
7監(jiān)督檢驗
7.1受理
檢驗機構在收到質量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檢驗委托單后,受理監(jiān)督檢驗。
7.2檢驗
7.2.1 檢驗項目由決定實施該次監(jiān)督檢驗的部門決定。
7.2.2 檢驗機構應依據有關產品標準實施檢驗。
7.3合格判定及檢驗報告
7.3.1 檢驗結束后,檢驗結果按附錄A規(guī)定判定。
7.3.2 檢驗結果由檢驗機構向提出實施監(jiān)督檢驗的部門通報。
7.4樣品處理
7.4.1 檢驗結束后,對監(jiān)督檢驗結果無異議,退還樣品。
7.4.2 如對監(jiān)督檢驗結果有異議時,由檢驗機構保留樣品。
8科技成果鑒定檢驗
8.1受理
檢驗機構在收到組織鑒定單位或主持鑒定單位的《檢測鑒定——檢測委托書》后,受理科技成果鑒定檢驗申請。
8.2檢驗
8.2.1 檢驗機構根據科技成果鑒定檢測規(guī)定實施科技成果鑒定檢驗。
8.2.2 按6.2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檢驗。
8.3檢驗結論
8.3.1 檢驗機構根據檢驗結果出具檢驗報告,并在檢驗報告上加蓋“成果鑒定——檢測專用章”。
8.3.2 檢驗機構根據組織鑒定或主持鑒定單位的委托,聘請3至5名同行專家,并指定一名負責人,對成果作出綜合評價,寫出評價意見。
8.3.3 檢驗報告和評價意見交組織鑒定單位或主持鑒定單位。
8.3.4 如成果完成單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時,檢驗機構應根據組織鑒定單位或主持鑒定單位的要求,對科技成果鑒定檢測進行復檢。
9仲裁檢驗
9.1受理
9.1.1 檢驗機構在收到質量爭議處理部門關于決定實施仲裁檢驗的委托文件后,受理仲裁檢驗。
9.1.2 檢驗機構與質量爭議處理部門和爭議方共同簽定檢驗合同。檢驗合同應明確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抽樣方法、試驗方法、檢驗結果判定原則,并由爭議方確認或經有關方面裁決確認。
9.1.3 文件審查及審查內容由質量爭議處理部門決定。
9.1.4 根據檢驗合同規(guī)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抽樣。
9.2檢驗
檢驗機構依據檢驗合同實施檢驗。
9.3檢驗結論
檢驗結束后,檢驗機構向質量爭議處理部門出具仲裁檢驗報告。仲裁檢驗報告原件交質量爭議受理部門,復印件經加蓋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后交爭議方。
9.4樣品處理
9.4.1 檢驗結束后,爭議方和質量爭議處理部門或機構對檢驗結果無異議,退還樣品。
9.4.2 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由檢驗機構保留樣品。
附錄A
?。ㄒ?guī)范性附錄)
監(jiān)督檢驗結果判定方法
A.1基本規(guī)定
A.1.1產品的不合格,分為A類不合格、B類不合格、C類不合格三種類別。
A.1.2對一個樣品進行的一項試驗或一次構造及外觀檢查,均分別稱為一件檢查;全體樣品經受檢查的件數(shù)的總和,稱為該次監(jiān)督檢驗的檢查總件數(shù)。
A.1.3一個樣品在一項試驗或一次構造及外觀檢查中被檢查出的同一類別的不合格,稱為一個不合格。
A.1.4全體樣品被檢查出的不合格,按不合格類別分別累積計數(shù),其數(shù)目分別稱為相應不合格類別的不合格個數(shù),全體樣品被檢查出的各類別的不合格個數(shù)的總和,稱為不合格總數(shù)。
A.2產品不合格表
A.2.1產品不合格表是判斷產品不合格及其類別的依據,應按產品標準或產品類別分別制定,并經批準。
A.2.2產品不合格的三個類別判定:
A類不合格:單位產品的極重要質量特性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單位產品的質量特性極嚴重不符合規(guī)定。
B類不合格:單位產品的重要質量特性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單位產品的質量特性嚴重不符合規(guī)定。
C類不合格:單位產品的重要質量特性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單位產品的質量特性輕微不符合規(guī)定。
A.3判定方法
根據檢查結果,按A.3.1~A.3.3的規(guī)定,使用判定表(表A.1或表A.2)進行判定。
A.3.1一般情況下的監(jiān)督檢驗的判定,使用正常檢查判定表(表A.1):監(jiān)督檢驗的補檢或經指定須進行加嚴檢查的監(jiān)督檢驗的判定,使用加嚴檢查判定表(表A.2)。
表A.1 正常檢查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