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ISO 447:1984《機床——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1989年確認)。即在主要技術內(nèi)容上與國際標準一致,在格式上按GB/T 1.1—1993進行編排。
本標準與國際標準ISO 447的主要差異:
1.按國標GB/T 1.1的規(guī)定和我國機床標準的習慣表述方法,在第1章“范圍”增加了適用范圍。
2.為便于理解和掌握標準,將國際標準的圖4分為圖4和圖5,并增加了圖6。
3.為使標準條文與圖示相呼應,在2.3的敘述中用括號明確示出圖8~圖12。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yè)部提出。
本標準由機械工業(yè)部北京機床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機械工業(yè)部北京機床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高、黎興華。
ISO前言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是世界范圍內(nèi)各國標準化機構(ISO成員)的聯(lián)合組織。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是通過ISO技術委員會完成的。對設置了技術委員會的專題感興趣的每個ISO成員都有權在該技術委員會發(fā)表意見。與ISO有聯(lián)系的國際組織、官方和非官方機構也可參與此項工作。
經(jīng)技術委員會接受的國際標準草案在被ISO理事會定為正式國際標準之前都要通過每個成員的表決。
國際標準ISO 447由機床技術委員會ISO/TC 39制定。
第一次出版(ISO 447∶1973)是由以下成員國認可:
奧地利 希臘 波蘭
比利時 匈牙利 西班牙
捷克斯洛伐克 印度 瑞典
丹麥 意大利 瑞士
埃及 日本 英國
芬蘭 韓國 美國
法國 荷蘭 蘇聯(lián)
聯(lián)邦德國 新西蘭 南斯拉夫
下列成員國表示不贊成此技術文件:
菲律賓 南非
第二版取代了ISO 447∶1973,它融合了1983年1月發(fā)往各成員國并經(jīng)下列成員國贊同的1號修正草案:
比利時 意大利 西班牙
巴西 朝鮮 瑞典
捷克斯洛伐克 韓國 瑞士
法國 墨西哥 英國
聯(lián)邦德國 波蘭 美國
匈牙利 羅馬尼亞 蘇聯(lián)
印度 南非
沒有一個成員國表示不同意該技術文件。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機床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及其與相應的機床運動部件的運動方向之間的關系。
本標準適用于機床的手柄、手輪和按鈕等控制裝置。
本標準不適用于機床正常運行下在同一方向作連續(xù)運轉(zhuǎn)的部件的控制裝置(例如電動機的控制)。
2 一般規(guī)則
如有特殊情況下列規(guī)則不能適應時,則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和相應的被控制部件的運動方向應在機床標牌上示出。
2.1 手柄控制裝置
手柄應這樣設置:
——對于直線運動的控制裝置,手柄在中間位置兩邊的極限位置的連線應近似地平行于被控制部件的運動方向;
——對于圓周運動的控制裝置,手柄桿轉(zhuǎn)動所在平面應平行于被控制部件的回轉(zhuǎn)平面。
在這兩種情況下,手柄的運動方向應與相應的控制部件運動方向相同。
這個規(guī)則對用手產(chǎn)生的運動的控制裝置(圖1)和自動運動的起動控制裝置(圖2和圖3)都是有效的。
2.2 按鈕控制裝置
2.2.1 固定式控制裝置
按鈕線應平行于被控制部件的運動方向設置。右手按鈕、最遠的按鈕或上部按鈕的操作相應產(chǎn)生一個向右、遠離或向上的運動(相對于操作者所處的操作位置)。
這個規(guī)則適用于直線運動部件的控制(圖4~圖6)以及圓周運動部件的控制。在后一種情況,只考慮離按鈕線最近的被控制部件圓周部分的運動總方向(圖7)。
2.2.2 移動式控制裝置(例如懸掛式控制裝置)
2.2.1的條文仍然有效,但需要在可回轉(zhuǎn)180°以上的移動式控制裝置上示出機床的輪廓,以避免在運動方向上的不明確。
2.3 手輪控制裝置
手輪順時針方向旋轉(zhuǎn)(從操作者面對著安裝該手輪的軸端看),被控制部件應產(chǎn)生:
——一個向右(圖8)、遠離(圖9)或向上(圖10)的直線運動(當手輪軸線垂直布置時,觀察者的觀察方向應平行于在操作位置的操作者的觀察方向;當手輪軸線水平布置時,觀察者應面對手輪的軸端);
——或一個順時針方向的轉(zhuǎn)動:觀察者面對主軸或安裝被控制部件的軸的軸端(圖11~圖12);
——或一個向中心的運動(卡盤的夾緊)。
3 特殊情況
3.1 當被控制部件運動方向(垂直向上或向下、水平向右或向左,水平遠離或靠近)的變化能用一個與控制無關的預選裝置來控制時,則上述規(guī)則用來表示最常用的一個方向。
3.2 當用同一手柄起動刀具的進給運動和切削運動時,則上述規(guī)則用來表示進給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