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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guī)定了采礦、選礦、冶煉產(chǎn)生的稀土廢渣浸取液及廢水中氨氮量(以氮計)的測定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采礦、選礦、冶煉產(chǎn)生的稀土廢渣浸取液及廢水中氨氮量(以氮計)的測定。共包含三個分析方法。方法1為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方法2為水楊酸分光光度法,方法3為蒸餾?中和滴定法。方法1的測定范圍:0.5 mg/L~900.0 mg/L;方法2的測定范圍:1.00 mg/L~200.00 mg/L;方法3的測定范圍:100 mg/L~60 000 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