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guī)定了生產(chǎn)、經(jīng)營、儲存及以上場所使用區(qū)域內(nèi)瓶裝氣體氣瓶的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容積為0.4 L~3 000 L、公稱工作壓力為0.2 MPa~35 MPa (表壓,下同)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 1.0 MPa·L,盛裝壓縮氣體、高(低)壓液化氣體、低溫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吸附氣體、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體以及混合氣體的無縫氣瓶、焊接氣瓶、焊接絕熱氣瓶、纏繞氣瓶、內(nèi)裝有填料的氣瓶。
本標準不適用于僅在滅火時承受瞬時壓力而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消防滅火器用氣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壓力容器以及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 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的氣瓶、車用氣瓶、長管拖車、管束式車集裝箱用大容積氣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