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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車警告標志牌

標 準 號: GA184-1999
替代情況: 替代 $False$
發(fā)布單位: 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起草單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發(fā)布日期:
實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近年來,我國機動車工業(yè)和道路交通運輸業(yè)快速發(fā)展,高等級公路通車里程日益增多,車輛行駛速度不斷提高。為進一步確保機動車運行安全性和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減少因車輛故障拋停在車道上不易發(fā)覺或發(fā)覺太遲而引發(fā)重、特大交通事故,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魏光松、邱紅桐、周新生。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故障車警告標志牌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隨車攜帶的,當車輛發(fā)生故障時安放在車后,以晝夜警告駛來車輛前方停有故障車的非永久性裝置。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978—1994 標準照明體及照明觀測條件
  GB/T 3979—1997 物體色的測量方法
  GB 4785—1998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規(guī)定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回復反射 retro reflection
  指光線沿著與入射光方向的鄰近方向反射,當照射角在較大范圍內(nèi)變化時,仍保持這一特性。
  3.2 回復反射器(以下簡稱反射器) retro reflector
  指由一個或多個回復反射光學單元組成,具有回復反射性能的器件。
  3.3 發(fā)光面 illuminant surface
  指反射器光學單元的全部可見表面,在通常觀察距離內(nèi)呈連續(xù)狀。
  3.4 基準軸線(NC) reference axis
  基準軸線一般是垂直于反射器表面,在光度測試和實際使用中起基準作用的線。
  3.5 基準中心(C) reference center
  基準軸線與發(fā)光面的交點。
  3.6 觀察角(α) observation angle
  指基準中心分別到探測器及光源中心兩條連線之間的夾角。
  3.7 照射角(β) entrance angle
  指基準中心到光源中心的連線與基準軸線之間的夾角。
  3.8 發(fā)光強度系數(shù)(CIL) coefficient of luminous intensity
  反射器在一定的照射角和觀察角的條件下,在觀察角方向上,反射光發(fā)光強度(I)與反射器法向照度(E)之比。
  CIL=I/E(cd/lx)
  4 技術要求
  4.1 結構
  4.1.1 故障車警告標志牌(以下簡稱警告標志牌)應具有紅色反射器的本體,并附有易于放置路上的撐架。
  4.1.2 警告標志牌垂直豎立在路面上時,其撐架下緣距地面高度應大于50mm,并與本體大致垂直。
  4.1.3 警告標志牌應不用工具就能把三角形反射器和撐架等收攏重疊起來,放入保護容器內(nèi),操作上不致于危害人體。當撐架撐開時,警告標志牌應穩(wěn)定地豎立在路面上,撐架上可加套橡膠墊腳。
  4.2 形狀及尺寸
  警告標志牌本體為中空的正三角形,其形狀與尺寸如圖1所示。
  

  圖1 故障車警告標志牌的形狀與尺寸
  4.3 外觀
  4.3.1 警告標志牌反射器邊框為白色或銀色。允許在反射器內(nèi)鄰接紅色的正三角形的熒光面。
  4.3.2 反射器部件不得有氣泡、龜裂、皺紋、偏斜及其他影響光學性能的缺陷。
  4.3.3 警告標志牌的正面應易清潔,三角形回復反射器應輪廓清晰、色澤均勻,不能從警告標志牌上完整地取下。
  4.3.4 警告標志牌的撐架等金屬件應無突端和毛刺,涂覆層應均勻,不得有銹蝕、氣泡及剝落等缺陷。
  4.4 性能
  4.4.1 警告標志牌反射器的回復反射性能
  4.4.1.1 表征警告標志牌反射器回復反射性能的發(fā)光強度系數(shù)CIL值分為一級和二級兩類,其值應不低于表1中的規(guī)定。
  表1 cd/lx
  

  4.4.1.2 在反射器上,任意垂直底邊截取50mm長度,在觀察角α為20´,照射角β為H=V=0°時測得的CIL值,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最大值/最小值≤2
  4.4.2 警告標志牌反射器的色度
  警告標志牌三角形反射器和熒光面的顏色為GB 4785中規(guī)定的紅色。當反射器使用相當于GB/T 3978規(guī)定的標準照明體A光源照射時,其觀察角α為20´,照射角β為H=V=0°,反射光的色度特性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表2
  

  4.4.3 警告標志牌在-30℃~70℃的溫度中不得有損壞標志性能的反射器龜裂、歪扭、變色、色度變化及其他明顯缺陷。
  4.4.4 警告標志牌應具有防水性能,按5.5規(guī)定試驗時,不應出現(xiàn)反射器內(nèi)部滲水或有害的水霧等缺陷。
  4.4.5 警告標志牌應具有防塵性能,按5.6規(guī)定試驗時,不得在反射器表面附有污垢或在內(nèi)部表面附著灰塵,變得模糊不清;并復測反光強度,其值應在原值的80%以上。
  4.4.6 警告標志牌的各組成部分必須保證在路面上具有良好的整體穩(wěn)定性,按5.7規(guī)定試驗時,警告標志牌不得產(chǎn)生翻倒,或大于75mm以上的移動;本體不得大于10°的轉動、歪扭或傾斜。
  4.4.7 警告標志牌應具有耐鹽霧腐蝕性能,按5.8規(guī)定試驗時,其發(fā)光面不得有被腐蝕的痕跡。
  4.4.8 警告標志牌應具有耐燃油和抗?jié)櫥托阅埽?.9規(guī)定試驗時,其發(fā)光面不得有明顯被浸蝕、起霧等缺陷。
  4.4.9 警告標志牌的反射器應能承受一定的沖擊力,按5.10規(guī)定試驗時,其反射面不應破裂。
  5 試驗方法
  5.1 結構、形狀及外觀檢查
  用量具測定警告標志牌距地面的高度、反射器的形狀和大小,應分別符合4.1.2條和4.2條的要求。用目測法對警告標志牌的外觀結構進行檢查,應符合4.3條的要求。
  5.2 反光性能試驗
  5.2.1 使用符合GB/T 3978規(guī)定的標準照明體(A光源)照射的圖2所示的反光強度測試裝置。根據(jù)表1規(guī)定的照明和觀測的幾何條件,對反射器片的二端及中間部分測量發(fā)光強度系數(shù)CIL,取其平均值,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測試時,均以反射器片的底邊水平位置為基準。
  5.2.2 按4.4.1.2規(guī)定在反射器片上任取50mm長的樣片,測得發(fā)光強度系數(shù)CIL,其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應符合4.4.1.2要求。
  

  圖2 反光性能測試原理圖
  5.3 色度試驗
  5.3.1 以標準色度樣板和試樣,在相當于GB/T 3978規(guī)定的標準A光源的照射下進行目視比較,定性地判定是否符合規(guī)定色度要求。
  5.3.2 如對目視比較的定性判定有異議,則應采用符合GB/T 3978的標準照明體(A光源),按4.4.2的規(guī)定及GB/T 3979規(guī)定的測量方法測定色度坐標,確定是否符合表2規(guī)定。
  5.4 耐溫度試驗
  5.4.1 高溫試驗
  將試件按使用狀態(tài)放在70℃±3℃的烘箱中2h后取出恢復至室溫,目測反射器應符合4.4.3條的要求。
  5.4.2 低溫試驗
  將試件按使用狀態(tài)放在-30℃±2℃的低溫箱中2h后取出恢復至室溫,目測反射器應符合4.4.3條的要求。
  5.5 防水試驗
  將試件按使用狀態(tài)放在噴水量為24.5L/min的條件下雨淋1h后晾干擦凈,目測檢查反射器內(nèi)部,應符合4.4.4條的要求。
  5.6 防塵試驗
  將試件按使用狀態(tài)放在粉塵箱中,每隔15min擾動粉塵10s,共2h。擦凈反射器后目測檢查,反射器內(nèi)部表面不應附著粉塵,變得模糊不清;并復測發(fā)光強度系數(shù)CIL,應符合4.4.5條的要求。
  5.7 整體穩(wěn)定性試驗(抗風力試驗)
  將試件按使用狀態(tài)放在平整的路面上,分別從標志的前方、后方、側方用18m/s的風速吹動3min后,警告標志牌應符合4.4.6條的要求。
  5.8 耐鹽霧試驗
  將試件反射器發(fā)光面朝上,與箱底成35°±5°的角,經(jīng)受8h連續(xù)噴霧方式的鹽霧試驗。取出試件清洗后晾干,目測試件應符合4.4.7條的要求。鹽霧濃度重量百分比鹽:水為1:9,試驗箱室溫為35℃。
  5.9 耐油性試驗
  5.9.1 抗燃油性能
  用脫脂棉浸入70%庚烷和30%甲苯(體積比)的混合劑,涂于反射器發(fā)光面5min后,用棉布擦去試劑,目測反射器發(fā)光面,應符合4.4.8條的要求。
  5.9.2 抗?jié)櫥托阅?BR>  用脫脂棉浸入15#汽油機潤滑油輕輕地來回揩擦反射器發(fā)光面5min后,用棉布擦凈油污,目測反射器發(fā)光面,應符合4.4.8條的要求。
  5.10 耐沖擊性試驗
  將反射器發(fā)光面水平向上,在0.76m高度上用φ13mm的鋼球自由跌落到反射器中間部位上,反射器應符合4.4.9的要求。
  6 檢驗規(guī)則
  6.1 檢驗分類
  警告標志牌檢驗分定型檢驗和出廠檢驗。
  6.2 定型檢驗
  6.2.1 警告標志牌的定型檢驗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進行:
  a)轉產(chǎn);
  b)轉廠;
  c)停產(chǎn)后復產(chǎn);
  d)結構、材料或工藝有重大改變;
  e)合同規(guī)定等。
  6.2.2 進行定型檢驗需由制造者提供:
  a)足以識別該型式上反射器特性的圖紙一式三份,包括反射器幾何尺寸及其公差以及安裝位置、基準軸和基準中心;
  b)有關反射器光學單元材料的簡要技術說明書一份;
  c)樣品4個,其中1個留樣。
  6.2.3 具體試驗程序按表3進行。
  表3 定型檢驗的試驗程序表
  

  6.3 出廠檢驗
  6.3.1 每個警告標志牌生產(chǎn)廠在產(chǎn)品出廠前,應按有關抽樣的規(guī)定隨機抽取足夠數(shù)量的樣品進行自檢,以保證出廠產(chǎn)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6.3.2 一個檢驗批可由一個生產(chǎn)批構成,或符合下述條件的幾個生產(chǎn)批構成:
  a)這些生產(chǎn)批是在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藝、設備等條件下制造出來的;
  b)若干個生產(chǎn)批構成一個檢驗批的時間通常不超過一周,除非有關詳細規(guī)范允許,但也不得超過一個月。
  6.3.3 出廠檢驗按表4進行。
  表4 出廠檢驗要求
  

  6.3.4 檢驗結果判定
  6.3.4.1 對全部回復反射系數(shù)CIL值應至少等于4.4.1.1規(guī)定值的80%,其余均按第4章規(guī)定。
  6.3.4.2 若試樣檢驗結果全部符合要求,則該批產(chǎn)品判定為合格產(chǎn)品。
  6.3.4.3 若檢驗結果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則應從同一批產(chǎn)品中加倍抽取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的復檢。若復檢合格,則該批產(chǎn)品判定為合格;若復檢不合格,則該批產(chǎn)品判定為不合格。
  7 標志
  7.1 產(chǎn)品標志
  每個警告標志牌上應有耐久的產(chǎn)品名稱、生產(chǎn)廠名、產(chǎn)品型號、生產(chǎn)日期等標記。警告標志牌的反射器上至少應注塑上商標等永久性標志。
  7.2 包裝標志
  產(chǎn)品外包裝上應有7.1條規(guī)定的有關標志。
  8 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每個警告標志牌應裝在一個不透光的可重復使用的保護容器中。
  8.2 產(chǎn)品在運輸和貯存時要注明防止跌落、碰撞和有害的有機化學物品的侵蝕。
  8.3 應附產(chǎn)品說明書。說明書中應特別提醒駕駛員在離開車輛放置警告標志牌前,必須先打開車輛危險警示信號燈,并把警告標志牌放在故障車后方30~100m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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