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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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九條 民用機場廢棄或者改作他用,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報批手續(xù)。
第七章 空中航行 第一節(jié) 空域管理
第七十條 國家對空域實行統(tǒng)一管理。
第七十一條 劃分空域,應當兼顧民用航空和國防安全的需要以及公眾的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充分、有效的利用。
第七十二條 空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七章 空中航行 第二節(jié) 飛行管理
第七十三條 在一個劃定的管制空域內,由一個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負責該空域內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
第七十四條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進行飛行活動,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
第七十五條 民用航空器應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指定的航路和飛行高度飛行;因
故確需偏離指定的航路或者改變飛行高度飛行的,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
第七十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的航空器,必須遵守統(tǒng)一的飛行規(guī)則。
進行目視飛行的民用航空器,應當遵守目視飛行規(guī)則,并與其他航空器、地面障礙物體保持安全距離。
進行儀表飛行的民用航空器,應當遵守儀表飛行規(guī)則。飛行規(guī)則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七十七條 民用航空器機組人員的飛行時間、執(zhí)勤時間不得超過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時限。
民用航空器機組人員受到酒類飲料、麻醉劑或者其他藥物的影響,損及工作能力的,不得執(zhí)行飛行任務。
第七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除按照國家規(guī)定經特別批準外,不得飛入禁區(qū);除遵守規(guī)定的限制條件外,不得飛入限制區(qū)。
前款規(guī)定的禁區(qū)和限制區(qū),依照國家規(guī)定劃定。
第七十九條 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上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起飛、降落或者指定的航路所必需的;
(二)飛行高度足以使該航空器在發(fā)生緊急情況時離開城市上空,而不致危及地面上的人員、財產安全的;
(三)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獲得批準的。
第八十條 飛行中,民用航空器不得投擲物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飛行安全所必需的;
(二)執(zhí)行救助任務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飛行任務所必需的。
第八十一條 民用航空器未經批準不得飛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
對未經批準正在飛離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的民用航空器,有關部門有權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 空中航行 第三節(jié) 飛行保障
第八十二條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為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務、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旨在防止民用航空器同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同障礙物體相撞,維持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秩序的活動。
提供飛行情報服務,旨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實施飛行的情報和建議。
提供告警服務,旨在當民用航空器需要搜尋援救時,通知有關部門,并根據要求協(xié)助該有關部門進行搜尋援救。
第八十三條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發(fā)現(xiàn)民用航空器偏離指定航路、迷失航向時,應當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回歸航路。
第八十四條 航路上應當設置必要的導航、通信、氣象和地面監(jiān)視設備。
第八十五條 航路上影響飛行安全的自然障礙物體,應當在航圖上標明;航路上影響飛行安全的人工障礙物體,應當設置飛行障礙燈和標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狀態(tài)。
第八十六條 在距離航路邊界三十公里以內的地帶,禁止修建靶場和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設施;但是,平射輕武器靶場除外。
在前款規(guī)定地帶以外修建固定的或者臨時性對空發(fā)射場,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獲得批準;對空發(fā)射場的發(fā)射方向,不得與航路交叉。
第八十七條 任何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活動,應當依法獲得批準,并采取確保飛行安全的必要措施,方可進行。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民用航空無線電臺和分配給民用航空系統(tǒng)使用的專用頻率實施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妨礙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造成有害干擾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迅速排除干擾;未排除干擾前,應當停止使用該無線電臺或者其他儀器、裝置。
第八十九條 郵電通信企業(yè)應當對民用航空電信傳遞優(yōu)先提供服務。
國家氣象機構應當對民用航空氣象機構提供必要的氣象資料。
第七章 空中航行 第四節(jié) 飛行必備文件
第九十條 從事飛行的民用航空器,應當攜帶下列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
(二)民用航空器適航證書;
(三)機組人員相應的執(zhí)照;
(四)民用航空器航行記錄簿;
(五)裝有無線電設備的民用航空器,其無線電臺執(zhí)照;
(六)載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載旅客姓名及其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的清單;
(七)載有貨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載貨物的艙單和明細的申報單;
(八)根據飛行任務應當攜帶的其他文件。
民用航空器未按規(guī)定攜帶前款所列文件的,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區(qū)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可以禁止該民用航空器起飛。
第八章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
第九十一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郵件或者貨物的企業(yè)法人。
第九十二條 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第九十三條 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適應保證飛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二)有必需的依法取得執(zhí)照的航空人員;
(三)有不少于國務院規(guī)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四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guī)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可以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適用前款規(guī)定的日期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九十五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以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務為準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運輸服務質量。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教育和要求本企業(yè)職工嚴格履行職責,以文明禮貌、熱情周到的服務態(tài)度,認真做好旅客和貨物運輸?shù)母黜椃展ぷ鳌?br />
旅客運輸航班延誤的,應當在機場內及時通告有關情況。
第九十六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申請經營定期航班運輸(以下簡稱航班運輸)的航線,暫停、終止經營航線,應當報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經營航班運輸,應當公布班期時刻。
第九十七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的營業(yè)收費項目,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確定。國內航空運輸?shù)倪\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zhí)行。
國際航空運輸運價的制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協(xié)定、協(xié)議的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協(xié)定、協(xié)議的,參照國際航空運輸市場價格制定運價,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第九十八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從事不定期運輸,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并不得影響航班運輸?shù)恼=洜I。
第九十九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公共航空運輸安全保衛(wèi)規(guī)定,制定安全保衛(wèi)方案,并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一百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禁運物品。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未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運輸作戰(zhàn)軍火、作戰(zhàn)物資。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禁運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第一百零一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運輸危險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禁止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執(zhí)行公務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經過批準外,禁止旅客攜帶槍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違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將危險品作為行李托運。
危險品品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guī)定并公布。
第一百零二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不得運輸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運輸未經安全檢查的行李。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必須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證安全的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從事國際航空運輸?shù)拿裼煤娇掌骷捌渌d人員、行李、貨物應當接受邊防、海關、檢疫等主管部門的檢查;但是,檢查時應當避免不必要的延誤。
第一百零四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優(yōu)先運輸郵件。
第一百零五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第九章 公共航空運輸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零六條 本章適用于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使用民用航空器經營的旅客、行李或者貨物的運輸,包括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使用民用航空器辦理的免費運輸。
本章不適用于使用民用航空器辦理的郵件運輸。
對多式聯(lián)運方式的運輸,本章規(guī)定適用于其中的航空運輸部分。
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所稱國內航空運輸,是指根據當事人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運輸?shù)某霭l(fā)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本法所稱國際航空運輸,是指根據當事人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運輸?shù)某霭l(fā)地點、目的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第一百零八條 航空運輸合同各方認為幾個連續(xù)的航空運輸承運人辦理的運輸是一項單一業(yè)務活動的,無論其形式是以一個合同訂立或者數(shù)個合同訂立,應當視為一項不可分割的運輸。
第九章 公共航空運輸 第二節(jié) 運輸憑證
第一百零九條 承運人運送旅客,應當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應當交驗有效客票。
第一百一十條 客票應當包括的內容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guī)定,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
(二)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在境外有一個或者數(shù)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經停地點;
(三)旅客航程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fā)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guī)定,應當在客票上聲明此項運輸適用該公約的,客票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
第一百一十一條 客票是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客票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同意旅客不經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
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同意旅客不經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或者客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聲明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承運人載運托運行李時,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內或者與客票相結合。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外,行李票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托運行李的件數(shù)和重量;
(二)需要聲明托運行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的,注明聲明金額。行李票是行李托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行李票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載運托運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
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載運托運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聲明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接受該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未能出示航空貨運單、航空貨運單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航空貨運單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第一百一十四條 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航空貨運單第一份注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蓋章;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后簽字、蓋章,交給托運人。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第一百一十五條 航空貨運單應當包括的內容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guī)定,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
(二)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在境外有一個或者數(shù)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經停地點;
(三)貨物運輸?shù)淖罱K目的地點、出發(fā)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guī)定,應當在貨運單上聲明此項運輸適用該公約的,貨運單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同意未經填具航空貨運單而載運貨物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
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同意未經填具航空貨運單而載運貨物的,或者航空貨運單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聲明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托運人應當對航空貨運單上所填關于貨物的說明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
因航空貨運單上所填的說明和聲明不符合規(guī)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條件以及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
航空貨運單上關于貨物的重量、尺寸、包裝和包裝件數(shù)的說明具有初步證據的效力。除經過承運人和托運人當面查對并在航空貨運單上注明經過查對或者書寫關于貨物的外表情況的說明外,航空貨運單上關于貨物的數(shù)量、體積和情況的說明不能構成不利于承運人的證據。
第一百一十九條 托運人在履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在出發(fā)地機場或者目的地機場將貨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者在目的地點或者途中要求將貨物交給非航空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或者要求將貨物運回出發(fā)地機場;但是,托運人不得因行使此種權利而使承運人或者其他托運人遭受損失,并應當償付由此產生的費用。
托運人的指示不能執(zhí)行的,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托運人。
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理貨物,沒有要求托運人出示其所收執(zhí)的航空貨運單,給該航空貨運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不妨礙承運人向托運人追償。
收貨人的權利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開始時,托運人的權利即告終止;但是,收貨人拒絕接受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或者承運人無法同收貨人聯(lián)系的,托運人恢復其對貨物的處置權。
第一百二十條 除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所列情形外,收貨人于貨物到達目的地點,并在繳付應付款項和履行航空貨運單上所列運輸條件后,有權要求承運人移交航空貨運單并交付貨物。
除另有約定外,承運人應當在貨物到達后立即通知收貨人。
承運人承認貨物已經遺失,或者貨物在應當?shù)竭_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達的,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行使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利。
第一百二十一條 托運人和收貨人在履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的條件下,無論
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可以以本人的名義分別行使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和第一百二十條所
賦予的權利。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不影響托運人同收貨人之間的相互關系,也不影響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權利的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任何與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不同的合同條款,應當在航空貨運單上載明。
第一百二十三條 托運人應當提供必需的資料和文件,以便在貨物交付收貨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關手續(xù);因沒有此種資料、文件,或者此種資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造成的損失,除由于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外,托運人應當對承運人承擔責任。
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承運人沒有對前款規(guī)定的資料或者文件進行檢查的義務。
第九章 公共航空運輸 第三節(jié) 承運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因發(fā)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發(fā)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因發(fā)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或者托運行李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本章所稱行李,包括托運行李和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
因發(fā)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貨物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一)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
(二)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貨物的,貨物包裝不良;
(三)戰(zhàn)爭或者武裝沖突;
(四)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與貨物入境、出境或者過境有關的行為。
本條所稱航空運輸期間,是指在機場內、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機場外降落的任何地點,托運行李、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航空運輸期間,不包括機場外的任何陸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過程;但是,此種陸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是為了履行航空運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