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現(xiàn)行法律體制下電力設施保護法律對策
??????? (一)行政法律保護
??????? 現(xiàn)階段電力設施的法律保護主要采取行政執(zhí)法保護,這是供電企業(yè)目前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所采取的重要手段,主要把握以下幾點:
??????? 一是爭取地方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針對當?shù)匚:﹄娏υO施安全的突出問題,利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或其辦公室的名義,發(fā)布有關通告、通知、規(guī)定等,要求各類侵害電力設施保護區(qū)的行為人限期停止侵害、消除危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 二是爭取地方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出臺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使電力設施的各項保護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
??????? 三是當發(fā)現(xiàn)行為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從事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作業(yè)或其它行為時,即使向行為人發(fā)送隱患通知書;當行為人拒絕簽收隱患通知書時,可以通過公證送達方式保留證據(jù);
??????? 四是當行為人拒不改正、停止違章作業(yè)時,及時向當?shù)卣蛘嘘P部門發(fā)送書面報告,提請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處理,報告應要求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收文單位出具簽收回執(zhí)給供電企業(yè)存執(zhí)、當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對供電企業(yè)的書面報告不予及時處理時,供電企業(yè)應當再次向政府或有關部門發(fā)送書面緊急處理報告,并闡明不及時處理的嚴重后果及依法處理電力設施保護區(qū)的違法行為是政府的法定職責;
??????? 五是當架空電力線路下面植物生長超越安全距離時,根據(j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行細則》的規(guī)定,供電企業(yè)應該通知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進行修剪、砍伐,如果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在通知指定的合理時間內拒不修建、砍伐時,供電企業(yè)有權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作補償。
??????? (二)民事法律保護
??????? 民事法律保護主要針對的是未形成犯罪的盜竊、破壞行為。實踐中,對于加害人侵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供電企業(yè)可以通過和解與調解的方式與加害人達成一致,照價賠償或恢復原狀。對于采取和解或調解方式解決電力設施的侵權問題,應當視個案而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加害行為,供電企業(yè)可以和解或調解方式處理:加害人的主觀屬于過失;加害人的主觀雖屬故意,但對錯誤行為有誠懇的認識;加害人行為違法性的嚴重程度尚不構成犯罪;加害人愿意立即停止、糾正侵害行為;加害人愿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有些加害行為,行為人的主觀態(tài)度惡劣,與供電企業(yè)的對抗性強,行為違法程度嚴重,造成后果嚴重或影響惡劣的,不適用調解或和解。
??????? 通過和解或調解方式解決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問題,有利于化解矛盾,快速解決紛爭,減少解決成本,同時,也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步調一致。因此,對于符合和解或調解條件的加害案件,供電企業(yè)盡可能采取和解或調解的方式予以解決。
??????? (三)刑事法律保護
??????? 破壞電力設施的情況比較復雜,許多案件并不僅僅是單純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實踐中大量出現(xiàn)的是行為人以盜竊電力設備為目的,但其采取的手段、行為方式同時又破壞了電力設施。針對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了三種情形的處理:一是盜竊電力設備,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構成,但其盜竊電力設備價值低,盜竊數(shù)額尚未達到盜竊罪數(shù)額標準的,此時,該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量刑。二是破壞電力設備罪不以當事人是否具有破壞電力設施的目的,而是以其后果定罪立案。既使你實施的是盜竊行為,卻產(chǎn)生了刑法規(guī)定的嚴重后果,那就應當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壞電力設施罪論處。盜竊、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如果同時具備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想象競合,根據(jù)重罪優(yōu)于輕罪的原則,應定性為“破壞電力設備罪”。三是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能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處罰。但如果該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如盜竊罪、毀壞公私財物罪等,應按其他犯罪予以處罰。
??????? 實踐中,當不法分子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刑法》,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時,對行為人追究法律責任的方式便已經(jīng)上升到了刑事制裁的高度,應按照上述規(guī)定正確認定盜竊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還可以根據(jù)所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向加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大限度挽回犯罪行為給供電企業(yè)造成的損失。
??????? 隨著國家電力體制改革工作的深入,實現(xiàn)政企分開,優(yōu)先競爭的電力市場業(yè)已形成。在未來的電力體制改革中,不論管理體制如何變化,保證電力設施的安全和供電可靠性,將是改革成敗的客觀標準之一。保護電力設施不受損害,只能也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全面性的防范制度。
??????? 參考文獻:
??????? [1]萬明善,董蘭萍.供用電常見涉法問題研究及處理方略.中國電力出版社.2006.
??????? [2]天津市電力公司.供電員工常見法律風險與防范.中國電力出版社.2007.
??????? [3]陳國慶.檢察官常用法律司法解釋一本通(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
??????? [4]王谷承.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必讀.中國電力出版社.2002.
??????? [5]蘇維富.在新形勢下如何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廣西電業(yè).2005(1).
??????? [6]龍生平,張立榮.現(xiàn)行電力體制下電力行政執(zhí)法模式研究.中小企業(yè)管理與科技.2009(6).
??????? [7]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 [8]宋小鋼.電力設施保護的若干法律理念.大眾用電.2004(3).
??????? [9]張明楷.刑法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
??????? [10]江艷萍,楊波.電力設施保護的“十堰模式”.國家電網(wǎng).2009(9).
??????? [11]廣東電網(wǎng)公司編.廣東電網(wǎng)公司配網(wǎng)安健環(huán)設施標準.2010年2月
??????? [12]廣東電網(wǎng)公司編.2010年輸電線路防止外力破壞工作方案.2010年2月.
??????? [13]吉林供電公司.警鑒:供電企業(yè)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與防范[平裝].中國電力出版社.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