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轄區(qū)食品集貿市場食品監(jiān)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的安定,規(guī)范市場交易秩序和行為,保護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食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根據《食品安全法》及交易市場管理有關規(guī)定,現簽訂責任書如下:
一、 市場開辦方必須做到證照齊全、合法有效、亮照經營。
二、 市場開辦方為守法經營、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市場出現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部門將追究其責任,予以處罰或責令其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者,按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切實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嚴把檢驗關,嚴格進貨查驗、索票索證、購銷貨臺帳、信譽卡發(fā)放登記制度,不發(fā)生制假、售假和坑蒙、欺詐顧客的現象。
(一)市場主辦方把好經營戶準入關、市場商品準入關,市場經營戶持證照率達100%以上。
(二)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huán)境衛(wèi)生,對市場內生產、加工和經營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進行檢查、指導。
(三)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管理檔案。
(四)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保證協議書,約定違法經營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六)市場舉辦者及其管理人員應當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環(huán)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1、是否按規(guī)定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2、是否按規(guī)定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及經營內容與核定的經營范圍是否一致;
3、相關經營人員是否按規(guī)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wèi)生知識培訓;
4、入場銷售者是否建立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帳,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guī)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落實進出貨臺賬制度;
5、入場從事產品批發(fā)業(yè)務的銷售企業(yè)是否建立產品銷售臺帳,如實記錄批發(fā)的產品品種、規(guī)格、數量、流向等內容;
6、督促入場銷售者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索要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法定的證、照;
7、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七)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市場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責任人,負責市場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備專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對進入市場的商品和市場內的商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安全檢查。
(八)市場應制定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1、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2、對進場商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商品進場管理制度;
3、日常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檢查制度;
4、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規(guī)處理制度;
5、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制度。
(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應及時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和衛(wèi)生部門報告;對發(fā)現禁止生產經營的商品,應立即對該商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認真處理群眾舉報投訴,必要時報告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案件。
(十)進場經營者按照規(guī)定需要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yè)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wèi)生知識培訓。
(十一)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十二)經營食品,要設置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wèi)生要求;經營散裝食品,設置防塵罩,配備售貨工具和分裝食品袋。 (十三)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商品:
(一)沒有QS、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食品;
(二)沒有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的食品;
(三)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出廠日期、保質期的食品;
(四)過期、失效、變質食品;
(五)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食品;
(六)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食品;
(七)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
(八)注水、未經檢疫合格、偽造檢疫標記的畜禽食品;
(九)銷售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食品;
(十)其他法律、法規(guī)禁止銷售的食品。
三、進一步完善食品集貿市場長效管理強化工作職責,促進市場長效管理工作深入開展,推動市場長效管理工作上臺階、上水平。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依法進行企業(yè)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具備合法有效的經營資格,市場內經營戶必須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及有關證、照方可經營。
(二)各市場主辦單位必須加強對市場經營戶的日常監(jiān)督和管理,切實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規(guī)賦予的責任和義務。
(三)積極協助具有市場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工商部門: 市場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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