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我在2010年出了工傷,要求工傷待遇時,單位認為2010年時新條例尚未執(zhí)行,故應按老的工傷條例計算賠償金。單位的說法對嗎?
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黃強律師:《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最后條款對溯及力問題作了特別規(guī)定:“本條例施行后本決定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本決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即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間發(fā)生的工傷,只要在2011年1月1日以后還沒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按照新決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既然你受傷沒有在2011年之前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應該按照新的標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