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劉先生來電咨詢:
我在新密市一家煤礦公司上班。今年5月10日,我在上班時被煤罐砸傷,事發(fā)后單位將我送到醫(yī)院進行救治,診斷為小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后,我于7月15日出院。出院后,我要求單位向我支付工傷賠償金,單位說為我購買的有工傷保險,需要保險公司先核實我的有關工傷材料后,才能支付保險金。后來,我向社保局咨詢得知,單位為我購買的是商業(yè)保險,不是社會工傷保險。請問,我在享受單位為我購買的商業(yè)工傷保險后,能否再向單位索要工傷賠償?
河南新動力律師事務所朱廣曉解答: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后,有權享受工傷待遇。我國《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社會工傷保險屬于財產性質的責任保險。結合你講述的事實,單位為你購買的是商業(yè)性質的工傷險,受益人是你,而非用人單位,故認定單位為你投保的是人身險。對于人身險,不論投保多少,職工都可以兼得。由于人身險與社會工傷保險具有不同的性質,兩者在法律關系、支付條件、支付主體、適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所以不能以單位為你購買的有商業(yè)險為由而免除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故你在享受商業(yè)保險的同時,可以向單位索要工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