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常某到平邑某板皮廠從事鋪板工作。2012年3月23日15時,常某和同事在車間鋪板時被大風刮倒的廠房西墻砸傷,送往醫(yī)院治療。2014年5月,常某被認定為工傷,后又被鑒定為七級傷殘。常某多次要求廠方支付工傷待遇,廠方卻稱,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刮大風,導致常某受傷,屬于意外事故,常某并不是在工作的過程中由于機器或人為的原因受傷,應由常某與廠方共同承擔責任,不應由廠方承擔全部責任,且廠方已支付8萬元的醫(yī)療費。雙方協(xié)商不成,常某遂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廠方支付工傷待遇。
仲裁委經(jīng)審理認為,在工作期間發(fā)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職工身體受到傷害是否算工傷,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也沒有將這種情況排除在外。既然常某在工作時被大風刮倒的墻砸傷,已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而廠方未給常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廠方就應承擔工傷責任,支付各項工傷待遇。最終,仲裁委裁決由廠方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共計17268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