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秀下班途中遇車禍死亡。經(jīng)法院判決,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賠償謝某秀親屬43萬元。謝某秀被認定為工傷,她的親屬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用人單位不服,認為死者親屬已經(jīng)獲得交通事故賠償,不應再獲得工傷賠償。那么,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是否能兼得?日前,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給出了最終答案。
下班途中車禍身亡,獲侵權賠償43萬余元
家住游仙區(qū)的謝某秀生前是綿陽城區(qū)某餐飲公司員工,但餐飲公司沒有給她繳納工傷保險。
2014年1月5日23時18分,謝某秀在下班途中與案外人錢某娟駕駛的轎車相撞,謝某秀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搶救中共花費4.2萬余元醫(yī)療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謝某秀承擔同等責任。
2014年6月,謝某秀的母親文某秀以及她的子女等四人向法院起訴,要求錢某娟和保險公司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同年7月10日,法院作出判決,四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總共為59.79萬余元。除四原告已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獲得1萬元醫(yī)療費用和11萬元經(jīng)濟損失外,對于交強險不足部分的47.79萬余元,由侵權人錢某娟賠償其中的60%。四原告一共獲得43.67萬余元的賠償款,其中包含2.93萬余元搶救醫(yī)療費用。
再訴工傷保險待遇,一審判決訴求獲部分支持
2014年7月28日,綿陽市人社局認定謝某秀為因工死亡。
文某秀等四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餐飲公司支付醫(yī)療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73.57萬余元。
餐飲公司抗辯稱,謝某秀在交通事故中有過錯;四原告已獲侵權賠償,不能再獲全額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法院按補差原則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謝某秀被認定為因工死亡,餐飲公司沒有給死者謝某秀繳納工傷保險,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謝某秀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餐飲公司抗辯死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過錯,但《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只要勞動者存在工傷事故事實,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就可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而無需考查工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死者謝某秀有無過錯,并不能免除或減輕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責任。
經(jīng)審理質證,法院最終確定餐飲公司應向四原告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為63.08萬余元,因四原告已獲得交通事故賠償43.67萬余元,品迭后,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餐飲公司向文某秀等四原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19.4萬余元,駁回文某秀等四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終審駁回訴訟請求
文某秀等四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認為一審判決補差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錯誤,應支持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雙重賠償;交通事故案件中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項目,不應用于抵扣任何賠償款項。
餐飲公司也提出上訴,認為醫(yī)療費不應當由餐飲公司支付,供養(yǎng)親屬認定錯誤,在社區(qū)居民社保養(yǎng)老待遇全覆蓋的情況,文某秀不應當列為供養(yǎng)親屬的范圍,撫恤金應當依法按月支付。
二審的爭議焦點在于餐飲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全額工傷保險待遇,一審判決確認的各項賠償項目是否合理。
二審法院認為,依照《工傷保險條例》,餐飲公司應承擔工傷保險待遇,文某秀等四原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已經(jīng)獲得了一定數(shù)量的賠償,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相關規(guī)定,餐飲公司應向四原告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餐飲公司應當支付醫(yī)療費,因四原告在侵權糾紛案件中獲得的醫(yī)療費的賠償金額為2.93萬余元,餐飲公司在承擔工傷醫(yī)療待遇時應將該費用予以品迭,一審法院處理適當。
關于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問題,法院認為,本案中,謝某秀死亡時文某秀已年滿70周歲,社區(qū)居委會出具書面證明稱文某秀已經(jīng)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它收入來源,故一審法院認定文某秀屬于供養(yǎng)親屬的范圍并無不當。餐飲公司認為應當按月支付,缺乏法律依據(jù)。
近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