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參加單位組織的籃球比賽中受傷是否算工傷呢?近日,如東縣人社局醫(yī)??圃诤藢嵕唧w情況后,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
俞某是如東縣某建材有限公司職工,愛好打籃球。今年3月9日,公司邀請一協(xié)作單位舉行籃球比賽,他被選中參加。比賽中,他不慎倒地受傷,隨后經醫(yī)院診斷為左小腿骨折。5月15日,他傷愈上班,以自己參加公司組織的籃球比賽受傷為由,向公司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公司遲遲不給答復,無奈之下,24日,他向如東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東縣人社局醫(yī)??茖Υ诉M行核查后,作出俞某受傷屬于工傷的決定。相關負責人解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根據(jù)勞動法律法規(guī)側重于保護職工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實踐,在認定“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時不能機械絕對,應當作廣義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fā),給職工安排或組織的與工作或單位利益有關的各項任務、活動,都可以視為工作。因此,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比賽受傷,可以視同職工參加單位臨時指派的一項工作而受傷,是職工工作的延伸,應視為因工作原因而受傷。
此外,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規(guī)定,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因此,本案中,俞某在籃球比賽中受傷,可以說是在特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特定的工作原因而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相關負責人提醒: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中受傷,符合工傷認定的基本條件。如果單位事后以該集體活動內容與工作無關,或并非強制員工必須參加為由拒絕進行工傷認定,職工可以向當?shù)毓蛉松绮块T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