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普通機動車(專門的摩托車駕駛培訓機構除外)駕駛員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駕培機構”)和接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以下簡稱“學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技能,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公安交通、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y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駕培市場供求情況制定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對駕培機構發(fā)展規(guī)模實施調控。
駕培機構訓練場地納入交通基礎設施用地范疇,列入城鄉(xiāng)總體規(guī)劃。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鼓勵駕培機構實行規(guī)范化、公司化經營。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投資舉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鼓勵支持駕培機構推廣使用新能源教學車輛。
第六條 駕培機構應當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文明服務。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駕培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接受投訴和監(jiān)督。
第七條 駕培機構應當公布培訓費用標準并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市價格、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駕培機構的培訓費用管理。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八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guī)定,具備獨立企業(yè)法人資格,教學場地、教學車輛、教學人員、管理人員符合相關規(guī)定。
第九條 駕培機構的教學場地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申辦的駕培機構,其教學場地應為自有土地;
?。ǘ┍巨k法實施前設立的駕培機構,在已取得的許可期限屆滿后重新申請許可的,其教學場地應當為自有土地或者依法租賃的土地,租賃土地的,租賃期不得少于六年;
?。ㄈ┙虒W場地規(guī)模應當與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教學車輛相適應。
第十條 駕培機構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律贽k的駕培機構應當配備自有教學車輛100輛以上;
?。ǘ┍巨k法實施前已設立的駕培機構應使自有教學車輛逐步達到規(guī)定的數量;已取得的許可期限屆滿后,城區(qū)及福清市、長樂市、閩侯縣、連江縣的駕培機構應當配備自有教學車輛100輛以上,永泰縣、羅源縣、閩清縣的駕培機構自有教學車輛數標準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結合各縣實際情況另行確定;
(三)教學車輛應當取得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教學車輛證》,并隨車攜帶;
?。ㄋ模┓蠂乙?guī)定的車輛技術標準,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器、培訓計時裝置、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并具有統(tǒng)一標識,各駕培機構車身顏色符合規(guī)定,色調統(tǒng)一,車門兩側標明駕培機構名稱和監(jiān)督電話;
?。ㄎ澹┙叹氒嚸堪肽陮嵭幸淮味壘S護,每年實行一次綜合性能檢測,確保車輛性能完好,符合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
第十一條 駕培機構經理人應當持有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fā)的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yè)資格證。
學員科目結業(yè)考核人員應當具備二級機動車駕駛教練員職業(yè)資格。
信息化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計算機相關專業(yè)大專以上學歷或持有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證書。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駕培機構,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行政許可。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駕培機構培訓規(guī)模進行核定,核定結果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駕培機構實行等級管理,對其資質等級、基本條件、經營行為、培訓質量、安全生產、履行責任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進行綜合考評,定期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并按考核結果予以獎懲。具體考核辦法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駕培機構應當嚴格履行企業(yè)主體管理責任,加強對教練員的繼續(xù)教育,落實文明教學、文明服務、安全生產、車容車況檢查等各項管理制度。
對學員的投訴,駕培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五條 駕培機構應當聘用取得從業(yè)資格證的人員擔任教練員,并按照教練員從業(yè)資格證核定的范圍安排教學活動。
駕培機構應當依法與教練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為教練員辦理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手續(xù),維護教練員的合法權益。
駕培機構在分配教學任務過程中,應當做到公平、公正;教練員應當遵守駕培機構的各項管理規(guī)定,不得影響教學秩序。
駕培機構應當制定和落實突發(fā)性事件的應急預案,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及時勸阻和制止。
第十六條 駕培機構應當在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定的教學場地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培訓。禁止使用未取得《教學車輛證》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活動。
駕培機構應當建立教練車檔案。教練車檔案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內容。檔案保存至車輛淘汰后一年。
第十七條 駕培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載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為學員辦理培訓期間的相關保險。
培訓費由駕培機構收取,向學員出具收款憑證。駕培機構在與學員約定的有效培訓期限內不得變相向學員加收培訓費或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駕培機構應當配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時管理系統(tǒng),并按照規(guī)定使用。
駕培機構培訓學員實行學時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學員理論培訓時間和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規(guī)定學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