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預先法律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促進行政處罰合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機關執(zhí)法條例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 57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處罰案件預先法律審核,是指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按照一般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決定之前,由該機關的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未經法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決定的內部監(jiān)督制約制度。
第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辦案機構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調查終結之日,將案件材料和相關情況向本機關法制機構提交。
依照簡易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不經本機關法制機構審核,應當由案件主辦人負責審核,但在送達處罰決定書后,應抄送本機關法制機構備案或者向法制機構提交存根復印件。
第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法制機構在收到行政處罰案件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本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后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日。
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法制機構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斒氯说幕厩闆r是否查清;
(二)違法行為是否超過追責時效;
(三)本機關對該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ㄋ模┦聦嵤欠袂宄?,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五)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正確;
?。┬姓幜P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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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渌婪☉攲徍说氖马?。
第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法制機構審核行政處罰案件,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陳述申辯,還可以會同辦案機構深入調查取證。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法制機構對案件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ㄒ唬κ聦嵡宄⒆C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ǘ`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或者建議辦案機構撤銷案件。
?。ㄈκ聦嵅磺?、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并將案卷材料退回;
(四)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五)對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ㄆ撸Τ霰緳C關管轄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ò耍`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提出不予處罰意見;
?。ň牛χ卮?、復雜案件,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的案件,較大數額罰款的案件,建議本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ㄊ`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第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法制機構審核完畢,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案件法律審核意見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退回辦案機構。
第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辦案機構收到法制機構的《行政處罰案件法律審核意見書》后,應當及時研究,對合法、合理的意見應當采納。
第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辦案機構對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提請法制機構復核;法制機構對疑難、爭議問題,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監(jiān)督機關咨詢。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案件經法律審核、本機關領導批準后,由辦案機構制作、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辦案人員、審核人員、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的錯案責任依照下列規(guī)定劃分:
(一)行政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構成錯案的,追究主辦人和執(zhí)法人員的責任。
(二)經審核、批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于案件承辦人的過錯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發(fā)生錯案的,追究承辦人的責任;由于審核人的過錯導致批準人失誤發(fā)生錯案的,追究審核人的責任;由于批準人的過錯發(fā)生錯案的,追究批準人的責任;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均有過錯發(fā)生的錯案,同時追究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的責任。
(三)經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錯案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負主要責任,主張錯誤意見的其他人員負次要責任,主張正確意見的人員不負責任。
(四)因非法干預導致錯案發(fā)生的,追究干預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辦案機構或者其人員不按本制度報送案件進行審核,審批人未經法律審核程序予以審批,致使案件處理錯誤的,由辦案人和審批人共同承擔執(zhí)法過錯責任。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河南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